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18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詐騙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及由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劉自章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XXX虛構投資上市公司有高額回報等事實,分別騙取被害人顧某、何某、余某、田某、武某1、朱某人民幣480,651元、320,000元、144,000元、82,000元、195,000元、183,000元,合計人民幣1,404,651元。
2022年1月31日,民警接被害人報警后至上海市XX路XX弄XX號XX室將仍等候在現場的被告人XXX傳喚至公安機關,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害人顧某、何某、余某、田某、武某2、朱某的陳述及相關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接受證據清單、相關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回單、客戶回單、相關微信聊天記錄,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細,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案發(fā)及抓獲經過、情況說明、全國常住人口查詢及被告人XXX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辯護人所提相關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33年12月1日止,先行羈押的60日已經予以折抵;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后發(fā)還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瑋
人民陪審員朱月仙
人民陪審員吳登友
書記員羅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