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汴鼓檢刑訴(2022)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麗鋒、檢察官助理陳金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辯護人董樹剛、付圓圓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以帶被害人馬某、韓某掙錢為名,幫助馬某開設名為“Earnestness”的淘寶店鋪,幫助韓某開設名為“有幸遇見生活館”的淘寶店鋪,后董某某虛構(gòu)裝修店鋪、購買軟件、購買流量直通車、店鋪進貨等理由騙取馬某人民幣10萬元,騙取韓某人民幣21萬元,并將錢款揮霍一空。案發(fā)前經(jīng)被害人馬某、韓某多次催要,董某某向二人退賠人民幣10萬元。案發(fā)后,董某某家屬向被害人馬某退賠人民幣1萬元。
2022年1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跟隨被害人馬某、韓某一同到****說明情況,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董某某自動到****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董某某系初犯,案發(fā)后向被害人賠償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可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被告人董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認為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以帶被害人馬某、韓某掙錢為名,幫助馬某開設名為“Earnestness”的淘寶店鋪,幫助韓某開設名為“有幸遇見生活館”的淘寶店鋪,后董某某虛構(gòu)裝修店鋪、購買軟件、購買流量直通車、店鋪進貨等理由騙取馬某人民幣10萬元,騙取韓某人民幣21萬元,并將錢款揮霍一空。案發(fā)前經(jīng)被害人馬某、韓某多次催要,董某某退賠被害人韓某人民幣10萬元。案發(fā)后,董某某家屬向被害人韓某退賠人民幣1萬元。
2022年1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跟隨被害人馬某、韓某一同到****說明情況,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明,****扣押被告人董某某作案工具黑色蘋果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有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證明、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詢問筆錄、關于對董某某涉案手機進行扣押的情況說明等;證人劉某、董某1、董某2的證言;被害人馬某、韓某的陳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在案證實,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案發(fā)后退賠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賠被害人馬某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責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賠被害人韓某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
三、作案工具黑色蘋果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開封市***鼓樓分局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曉華
人民陪審員李喜梅
人民陪審員董新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蘇佳
書記員魏丙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