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2〕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黃婭、檢察官助理張博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對被害人張某謊稱其有關系可以幫其銷售樹苗,并先后以各種虛假理由取得張某的信任,騙取被害人財物共計23110元。具體如下:
1.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劉某某稱需要打點長江院子領導,帶被害人張某到全椒縣長江院子銷售部,假裝在洽談銷售樹苗的事情,騙取被害人張某5000元現(xiàn)金。
2.2020年初某天,被告人劉某某讓陳某冒充全椒縣恒大采購樹苗的人,前往張某和其姐夫王某位于全椒縣六鎮(zhèn)鎮(zhèn)的苗圃看樹苗,后在全椒縣城吃飯的過程中劉某某謊稱需要打點費用,騙取被害人王某2000元現(xiàn)金和兩條硬中華香煙,經(jīng)全椒縣煙草專賣局認定兩條硬中華香煙價值900元。
3.2021年3月13日,被告人劉某某向被害人張某謊稱和縣的一個農(nóng)村拆遷需要桂花樹苗,該村書記是其同學,需請客吃飯打點關系,騙取被害人張某1000元。
4.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劉某某謊稱六安市有一筆苗木大單子,需要打點林業(yè)局關系,騙取被害人張某8000元。當日劉某某請朋友吃飯,帶張某到商店里,謊稱需要打點林業(yè)局局長,騙取張某支付煙酒花費780元,及微信轉賬220元。
5.2021年3月,被告人劉某某謊稱六安的苗木訂單需要辦理林業(yè)許可證,支付工本費用,騙取被害人張某210元現(xiàn)金。
6.2021年4月1日,被告人劉某某謊稱需要打點辦林業(yè)許可證的人員,騙取被害人張某5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23110元,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多次詐騙、坦白、認罪認罰、退贓并獲得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如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交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拘留證、卷煙價格證明、諒解書、戶籍信息資料、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調查評估意見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賬單詳情、辨認筆錄、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人王某、陳某、陶某、關某的證言及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xx抓獲歸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退賠被害人張某23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多次詐騙,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系坦白,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已退出違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結合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可以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宗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楊浩
書記員季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