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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檢刑訴〔2022〕51號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3-03-17   閱讀:

案件概述

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新檢刑訴〔202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22年4月18日,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新檢刑補訴〔2022〕1號補充起訴決定書向本院補充起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賀彬彬、檢察官助理劉艷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龍某及其委托辯護人賀新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檢察院2022年3月16日起訴指控:

2021年期間,被告人龍某利用其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縣支行職員的身份,多次騙取他人錢款用于網絡賭博,具體情況如下:

1、2021年12月2日,被害人顏某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縣支行辦理貸款業(yè)務時,被告人龍某謊稱自己有銀行存款任務,要被害人顏某幫忙把部分所貸款項交給其周轉一天,被害人顏某同意后,將16萬元按被告人龍某要求轉入龍某弟弟龍俊斌的賬戶,之后被龍某參與網絡賭博輸掉。被害人顏某經多次催要無果,于2021年12月14日向江西省永新縣某局報案,被告人龍某于2021年12月18日先行歸還顏某6.5萬元后,取得被害人顏某諒解。

2、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需要過橋資金,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曾某20萬元。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龍某將所騙資金用于網絡賭博輸掉后,又以其他客戶還需要過橋資金為由,意圖再次騙取被害人曾某30萬元,因曾某覺得風險太大未予同意。到約定還款日期后,經曾某催要,被告人龍某承認其參與網絡賭博已無力歸還,為避免被害人曾某向公安部門報案,龍某補簽了借條并還了0.5萬元給曾某。

3、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需要過橋資金,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李某10萬元。被告人龍某將所騙資金用于網絡賭博輸掉后,于2021年11月27日以同樣方式再次騙取被害人李某10萬元用于網絡賭博。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龍某歸還被害人李某10萬元,余款經李某多次催要未予歸還。2022年3月11日,被告人龍某家屬向被害人李某退賠0.1萬元。

2021年6月15日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指控:

1、2021年11月下旬,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需要過橋資金,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劉某10萬元。到約定還款日期后,經劉某催要,被告人龍某承認其參與網絡賭博已無力歸還,為避免被害人劉某向公安部門報案,被告人龍某補簽了借條并還了0.6萬元給劉某。

2、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需要過橋資金,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馬某20萬元。被告人龍某將所騙資金用于網絡賭博輸掉后,于2021年11月30日以同樣方式再次騙取被害人馬某10萬元用于網絡賭博。2021年12月12日,經被害人馬某催要,被告人龍某歸還5萬元,余款至今未予歸還。

公訴機關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舉證了下列證據: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江西省永新縣某局刑偵大隊2021年12月15日接到顏某報案后受案,同日,江西省永新縣某局對顏某被詐騙案立案偵查。

(2)歸案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龍某于2021年12月30日到江西省永新縣某局主動投案。

(3)前科情況說明,證明未發(fā)現(xiàn)被告人龍某案發(fā)前有違法犯罪前科。

(4)常住人口信息表,證明被告人龍某的身份信息和其達到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

(5)顏某、龍某、龍俊斌銀行轉賬記錄,證明2021年12月2日顏某按被告人龍某的指示按16萬元轉到被告人龍某的弟弟龍俊斌的賬戶,隨后該款被轉入龍某銀行卡并使用。

(6)被害人顏某出具的諒解書,證明被告人龍某2021年12月18日已向被害人顏某歸還6.5萬元,余款三年內還清,被害人顏某對被告人龍某表示諒解。

(7)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轉賬記錄,證明被告人龍某以貸款客戶需要資金過橋為由向李某借款20萬元(2021年11月26日、27日各10萬元),其中10萬已轉回,剩余錢款被告人龍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最后稱投資失敗。

(8)被告人龍某的九江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21

年11月26日、27日李某向被告人龍某分別轉賬10萬元。

(9)曾某提供的與龍某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告人龍某以客戶需要過橋資金為由,騙取曾某20萬元,不能如期歸還后,被告人龍某承認所騙錢款用于網絡賭博。

(10)曾某提供的銀行卡、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2021年11月23日,曾某向被告人龍某轉賬20萬元,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龍某向曾某支付寶轉賬0.5萬元。

(11)借據,內容為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龍某向曾某借款20萬元。

(12)被告人龍某微信聊天記錄、手機截圖,證明被告人龍某在手機上參與網絡賭博。

(13)中國農業(yè)銀行永新縣支行出具的證明,證明被告人龍某2015年7月11日在該行參加工作,2021年12月10日辭職。2020年至2021年期間,因網絡賭博多次被處分。

(14)被害人馬某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21年11月29日、30日馬某向被告人龍某轉賬共30萬元,2021年12月2日龍某向馬某轉回5萬元。

(15)劉某提供的與龍某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證明被告人龍某以客戶需要過橋資金為由,騙取劉某10萬元,不能如期歸還后,被告人龍某承認所騙錢款用于網絡賭博,于2021年12月10日、16日被告人龍某分兩次向劉某歸還0.6萬元。

(16)借條,內容為被告人龍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約定于2021年12月6日全部歸還。

2.證人證言

證人吳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龍某因為賭博被銀行處理過,顏某被騙后曾找過吳某,并說被告人龍某是以銀行要完成貸款任務為由騙他。吳某證實農行確實有存款任務,但都是存在客戶自己的賬戶內,不會讓客戶存到工作人員的賬戶。

3.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顏某的陳述,證明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龍某以完成存款任務為由,騙顏某將16萬元轉入被告人龍某弟弟龍俊斌的賬戶。

(2)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明2021年11月26日、27日,被告人龍某兩次以其客戶需要過橋資金為由,合計騙取了李某20萬元,2021年11月29日龍某退還10萬元,余款至今未還。

(3)被害人曾某的陳述,證明2021年11月23日,龍某謊稱其客戶需要過橋資金,騙取了曾某20萬元。之后曾某經多次索要,被告人龍某承認該20萬元已在網上賭博輸掉,求曾某不要報案,并通過支付寶退回0.5萬元。

(4)被害人馬某的陳述,證明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急需過橋資金,騙取了馬某20萬元,承諾一周后歸還,利息為每日600元;次日,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急需過橋資金,再次騙取了馬某10萬元,承諾次日歸還,利息為2000元。第二日,經馬某催要,被告人龍某向馬某轉回5萬元。之后馬某多次索要,被告人龍某承認其在網上賭博輸掉了幾百萬元,暫時無法歸還馬某余款,并向馬某出具了一張借條。

(5)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明2021年11月底,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急需過橋資金,騙取了劉某10萬元,承諾一周后歸還,利息為1000元左右。之后經劉某多次催要,被告人龍某承認其借的錢都在網上賭博輸掉了,暫時無法歸還余款,并向劉某出具了一張借條,歸還了0.6萬元。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龍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2015年畢業(yè)后參加工作,一直在中國農業(yè)銀行永新縣支行上班到2021年12月。因在2021年11月左右,其在網絡賭博輸掉了很多錢,打算騙取一些資金來回本。2021年12月2日,其以完成存款任務為由,騙顏某將16萬元轉入其弟弟龍俊斌賬戶;2021年11月26日、27

日,其兩次以客戶需要過橋資金為由,合計騙取了李某20萬元,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龍某退還李某10萬元,余款至今未還;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需要過橋資金,騙取了曾某20萬元。之后曾某經多次索要,被告人龍某承認該20萬元已在網上賭博輸掉,求曾某不要報案,并通過支付寶向曾某退回5000元;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急需過橋資金,騙取了馬某20萬元,承諾一周后歸還,利息為每日600元;次日,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急需過橋資金,再次騙取了馬某10萬元,承諾次日歸還,利息為0.2萬元。第二日,經馬某催要,被告人龍某向馬某轉回5萬元。之后馬某多次索要,被告人龍某承認其在網上賭博輸掉了幾百萬元,暫時無法歸還馬某余款,并向馬某出具了一張借條;2021年11月底,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急需過橋資金,騙取了劉某10萬元,承諾一周后歸還,利息為0.1萬元左右。之后經劉某多次催要,被告人龍某承認其借的錢都在網上賭博輸掉了,暫時無法歸還余款,并向劉某出具了一張借條,歸還了0.6萬元。被告人龍某騙取被害人的錢均被其用于在一個叫“世博體育”的賭博軟件參與網絡賭博輸掉了。

上述證明被告人龍某犯詐騙罪的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有效,被告人龍某及其委托辯護人賀新華對上述證據均沒有異議,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龍某多次詐騙他人財物用于網絡賭博,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龍某主動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退回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多次詐騙,將詐騙款項用于網絡賭博,

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理。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龍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龍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其委托辯護人賀新華的辯護意見。

其委托辯護人賀新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龍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對量刑情節(jié)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龍某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2.被告人龍某系初犯,其大學畢業(yè)后就參加工作,后染上賭博的惡習,導致現(xiàn)在的后果,請法庭酌情從輕處罰;3.被告人龍某賭博希望翻本不斷以各種理由向被害人借款,但案發(fā)前后其家屬及被告人龍某能積極退賠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4.被告人龍某當庭認罪認罰,且當庭表示會讓家屬盡力歸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承諾待其出獄后會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5.被告人龍某已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龍某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的量刑建議符合本案客觀事實,公訴機關考慮了被告人龍某的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同意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龍某提出的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期間,被告人龍某利用其當時系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縣支行職員的身份,多次騙取他人錢款用于網絡賭博,具體情況如下:

1、2021年12月2日,被害人顏某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縣支行辦理貸款業(yè)務時,被告人龍某謊稱自己有銀行存款任務,要顏某幫忙將其所貸部分款項交給其周轉一天,被害人顏某同意后,按被告人龍某要求和指定的賬戶將16萬元轉入被告人龍某弟弟龍俊斌的賬戶,龍俊斌再按被告人龍某的要求將該16萬元轉到被告人龍某的銀行卡上。之后被被告人龍某用于網絡賭博全部輸掉了。被害人顏某經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12月14日向江西省永新縣某局

報案,被告人龍某于2021年12月18日歸還顏某6.5萬元后,被害人顏某對被告人龍某表示諒解。

2、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需要過橋資金,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曾某20萬元。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龍某將所騙資金全部用于網絡賭博輸掉后,又以其他客戶還需要過橋資金為由,意圖再次騙取被害人曾某30萬元,因被害人曾某覺得風險太大未予同意。到約定還款日期后,經被害人曾某催要,被告人龍某承認其參與網絡賭博已無力歸還,為避免被害人曾某向公安部門報案,龍某補簽了借條并還了0.5萬元給曾某。

3、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需要過橋資金,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李某10萬元。被告人龍某將所騙資金用于網絡賭博輸掉后,又于2021年11月27日以同樣方式再次騙取被害人李某10萬元用于網絡賭博。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龍某歸還被害人李某10萬,余款經李某多次催要未予歸還。2022年3月11日,被告人龍某家屬向被害人李某退賠0.1萬元。

4、2021年11月下旬,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需要過橋資金,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劉某10萬元。到約定還款日期后,經被害人劉某催要,被告人龍某承認其參與網絡賭博已無力歸還,為避免被害人劉某向公安部門報案,被告人龍某補簽了借條并還了0.6萬元給劉某。

5、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龍某謊稱其客戶需要過橋資金,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馬某20萬元。被告人龍某將所騙資金用于網絡賭博輸掉后,又于2021年11月30日以同樣方式再次騙取被害人馬某10萬元用于網絡賭博。2021年12月12日,經被害人馬某催要,被告人龍某歸還5萬元,余款至今未予歸還。

另查明,被告人龍某于2021年12月30日到江西省永新縣某局刑事偵察大隊投案自首。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多次詐騙他人財物用于網絡賭博,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龍某主動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退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顏某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多次詐騙,將詐騙款項用于網絡賭博,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理。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龍某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龍某及其委托辯護人賀新華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的,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龍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31年6月2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繳納至本院)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龍某詐騙被害人顏某人民幣九萬五千元、曾某人民幣十九萬五千元、李某人民幣九萬九千元、劉某人民幣九萬四千元、馬某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發(fā)還給相應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郭慶

審判員左友

人民陪審員吳少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艷

書記員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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