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刑訴[2022]5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鵬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向被害人甘某稱自己懷孕無能力撫養(yǎng),可以給甘某領養(yǎng),但需要胎兒的檢查、醫(yī)藥費和安胎費,甘某表示同意。至6月28日,甘某陸續(xù)共支付了19600元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給曹某某。2021年7月10日,曹某某做了終止妊娠手術后,依然以胎兒不適、需要去醫(yī)院檢查、治療、住院、親人來照顧、沒有錢生活、買補品補身體、辦理將來出生的小孩的戶口、打保胎針的理由,共計騙取甘某支付了76300元,曹某某沒有收入來源,得款后用于生活花費花光。后甘某經去醫(yī)院調查,發(fā)現(xiàn)曹某某所說理由均為虛假,曹某某依然繼續(xù)編造生孩子需要錢的理由要求甘某支付金錢,甘某不再相信。2021年11月25日,曹某某在派出所的通知下去到樂從派出所投案。破案后,甘某被詐騙的款項仍無法追回。
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甘某的陳述;指認筆錄;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出院小結;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等。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763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害人甘某提交書面意見:1.被告人曹某某未對其賠償,不屬于認罪認罰;2.要求曹某某賠償其損失,否則對其從重處罰。
被告人曹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據以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經當庭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雖有主動到案的行為,但到案后未第一時間供述其罪行,不屬于自首,但之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因其詐騙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76300元依法應予退賠。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對于被害人的意見,第1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認罪是指被告人如實供述其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認罰是指被告人悔罪并接受處罰,退贓退賠屬于被告人悔罪表現(xiàn)的一部分,如故意隱匿轉移財產、有能力賠償而不賠償?shù)龋瑒t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案中被告人表達了賠償意愿,但無力賠償,暫無證據證明其有前述拒不賠償?shù)刃袨椋收J可公訴機關對其認罪認罰的認定;第2點,被告人未對被害人賠償,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已根據本案現(xiàn)有事實和情節(jié),在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范圍內提出量刑,本院認為適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曹某某退賠被害人甘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76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廖冰寒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湯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