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象州縣人民檢察院以象檢刑訴〔2022〕2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后,經(jīng)審查并征得被告人韋某某的同意,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象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海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韋某某及其辯護人潘九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象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韋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以收購他人手機卡并架設GOIP設備的方式配合詐騙團伙實施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2022年6月11日,詐騙團伙通過韋某某架設的GOIP設備,使用191××××****的手機號碼撥打被害人唐某1的電話,并冒充國家銀監(jiān)會的工作人員,謊稱貸款賬號影響征信需注銷為由,騙取唐某1共計33000元人民幣。
2022年7月1日,民警在象州縣城步行街附近抓獲韋某某。被告人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
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仍幫助架設用于行騙的通訊設備,詐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韋某某系從犯且認罪認罰,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砬艺J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潘九錢提出韋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1.從犯;2.坦白;3.退出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韋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以收購他人手機卡并架設GOIP設備的方式配合詐騙團伙實施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時至案發(fā)共獲利27411.1元。期間,即2022年6月11日,詐騙團伙通過韋某某架設的GOIP設備,使用191××××****的手機號碼撥打被害人唐某1的電話,并冒充國家銀監(jiān)會的工作人員,謊稱貸款賬號影響征信需注銷為由,騙取唐某1共計33000元人民幣。
2022年7月1日,民警在象州縣城步行街附近抓獲韋某某。被告人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韋某某已退出贓款5000元至象州縣人民檢察院。某某民警在辦案過程中依法扣押了韋某某持有的藍色VIVO智能手機一部、銀白色華為智能手機一部、GOIP連接線一根。
上述事實,被告人韋某某在庭審中也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報案材料、立案材料、接受證據(jù)材料、唐某1銀行流水轉(zhuǎn)賬憑證、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提取筆錄、微信(支付寶)支付交易明細、韋某2微信交易支付明細、韋某某手機上“歐易”賬戶信息及賬戶交易記錄、汽車租賃合同、發(fā)還清單、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通話記錄、情況說明、暫扣款票據(jù)等書證;證人吳某、韋某1、韋某2、覃某、饒某、馬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唐某1的詢問筆錄;被告人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韋某某、吳某、饒某辨認筆錄、辨認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仍提供通訊傳輸技術幫助,詐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韋某某犯詐騙罪成立。在共同犯罪鏈條中,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歸案后,韋某某如實供述其幫助他人詐騙的事實,主動退出部分贓款,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逾期不繳,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韋某某退出的贓款5000元,由扣押機關發(fā)還給被害人唐某1。
三、責令被告人韋某某繼續(xù)退賠被害人唐某1經(jīng)濟損失28000元。
四、責令被告人韋某某退出違法所得27411.1元,上繳國庫。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藍色VIVO智能手機一部、銀白色華為智能手機一部、GOIP連接線一根,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譚遠獻
審判員覃鳳姣
人民陪審員歐立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姜靜
書記員李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