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h人民檢察院以浚檢刑訴〔2021〕2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超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h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楊某某化名夏春霞,在??h××鎮(zhèn)××村,以婚戀交友的名義,多次騙取被害人申某共計93368元。
被告人楊某某已將涉案款退賠被害人申某,并取得申某的諒解。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申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相關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楊某某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有坦白情節(jié),案發(fā)后退賠被害人損失并積極繳納罰金,請依法對其從輕、減輕處罰,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楊某某化名夏春霞,在浚縣××鎮(zhèn)××村,以婚戀交友的名義,多次騙取被害人申某共計93368元。
被告人楊某某已將涉案款退賠被害人申某,并取得申某的諒解。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已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當庭供認不諱,且有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人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申某的陳述,戶籍證明、辨認筆錄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證實查明的事實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對楊某某的指控成立,應予以支持。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某已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考慮其歸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付晨熙
審判員張春英
審判員孫風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劉陽
書記員牛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