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南檢刑訴[2022]10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覃臻出庭支持公訴,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案發(fā)前,被告人吳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區(qū)××××××××從事汽車銷售中介工作。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間,吳某某因債務(wù)問題對找其辦事的被害人梁某、馮某實施詐騙,所得錢款用于歸還個人債務(wù),具體分述如下:
一、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吳某某明知被害人梁某需購買能過戶的二手汽車仍故意向梁某介紹一輛不能過戶的抵押車,以看車下訂為由分三次共收取梁某20000元購車款,并將收到的錢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wù)。數(shù)日后,梁某要求支付全款辦理過戶手續(xù)才得知該車不能過戶,便要求吳某某退款,但吳某某以各種理由推拖。之后躲去廣西,停止使用原手機號碼,并將梁某的微信拉黑。
二、2019年9月8日,被害人馮某因名下小汽車沒有按時還款后被貸款公司拖走,聯(lián)系到被告人吳某某去辦理取回小汽車事宜。吳某某在不知道馮某汽車下落的情況下捏造了馮某的小車被拖到羅村派出所內(nèi),自己有朋友認識羅村派出所所長可以收錢將車取出的事實,騙取了馮某5000元的辦事費,之后將馮某的聯(lián)系方式拉黑,將騙到的5000元用來償還個人債務(wù)。
2021年3月28日21時許,被告人吳某某被抓獲歸案。同年4月26日,被害人梁某、馮某均收到吳某某親屬代為支付的賠償款,二人對吳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出示了相關(guān)在案證據(jù)予以證實,并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吳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吳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知悉并認可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其當庭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亦表示沒有異議。
辯護人以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全部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為由,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免于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吳某某詐騙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所控罪名成立。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且其家屬已向被害人支付賠償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采納辯護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但其提出免于刑事處罰的意見,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從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梁健輝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錢蔚
書記員林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