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檢察院以高檢刑訴[2022]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安露露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牛某、郝某、郭某、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李保振、李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6月份至2021年7月,被告人張某某在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做口罩生意需要用錢等理由,取得郭某等人的信任,許諾高額利息,多次以借款為名騙取被害人牛某人民幣(下同)61000元、郝某184179元、郭某161800元,共計406979元。被告人張某某將騙取的錢款用于償還貸款、購買車輛及日常消費等。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張某某經辦案民警電話傳喚到高唐縣xxx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受案登記表等,證人朱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郭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審核鑒定報告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之間判處刑罰,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某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是初犯,真誠悔罪,有積極賠償三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但因經濟條件所限,未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扣押在案的車輛能夠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兩個子女及父母需要其養(yǎng)和撫養(yǎng),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7月份,被告人張某某為了躲避被害人追要款項逃匿。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與三被害人沒有達成和解協(xié)議,也未賠償三被害人經濟損失。2022年1月4日,高唐縣xxx依法在朱某(被告人張某某丈夫)處扣押了涉案財產車牌號為魯A2××**白色日產汽車一輛。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魏某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尾號6501)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張某某戶籍信息、郭某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尾號0091)交易明細、郭某中國農業(yè)銀行卡/活期存折(尾號5077)交易明細、郭某山東高唐農村商業(yè)銀行卡(尾號9729)余額明細查詢、郭某中國農業(yè)銀行信用卡(尾號1461)交易明細查詢回單、牛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尾號3721、9719)交易明細、牛某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8045)交易明細、張某個人信用報告、郝某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尾號8002)交易明細、郝某中國工商銀行卡(尾號1075)交易明細、張躍飛中國工商銀行卡(尾號6807)交易明細、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張某某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2985)交易明細、本院(2021)魯1526民初1982號民事判決書、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朱英芳山東農村商業(yè)銀行賬號基本信息、孫某提供的手機銀行轉賬明細查詢、借條、中國工商銀行出具的憑證、調取證據通知書及張某某信用報告,證人蔡某、魏某、朱某、張某、孫某、陳某、司某、李某、賈某的證言,被害人郭某、郝某、牛某的陳述,鑒定意見聊城恒譽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聊恒聯(lián)審鑒字(2022)第01號審核鑒證報告,提取筆錄,電子數據張某某微信交易記錄、張某某微信賬單、郭某提供的孫志富微信賬單截圖及姜玉花微信支付截圖、牛某微信截圖、張某微信截圖及支付寶交易記錄及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實施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某系自首,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依法減輕處罰。辯護人的此部分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的量刑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9年1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將扣押在案的車牌號為魯A2××**白色日產汽車拍賣變賣后的價款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牛某、郝某、郭某;責令被告人張某某繼續(xù)退賠被害人牛某、郝某、郭某剩余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眾
人民陪審員張慧
人民陪審員曲成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石恒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