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天檢刑訴〔2022〕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宇、檢察官助理王成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李亞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將被害人歐某(兩人系長沙庸若科技有限公司同事)的湘AK××**白色的吉利小轎車以及行駛證借出,并編造為湘AK××**小轎車辦理停車出入證的事實,從被害人歐某處拿到小轎車車輛登記證。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將該小轎車歸還給了被害人歐某。2021年6月底,被告人李某因欠個人債務需要償還,便產生了將被害人歐某小轎車抵押、變賣的想法。之后被告人李某通過偽造被害人歐某與自己簽訂借款合同,虛構歐某將湘AK××**白色的吉利小轎車抵押給自己的事實,將該車以7萬元(人民幣,下同)抵押給長沙縣中南汽車世界尊享名車店,在扣除利息及停車費用后,車店支付給李某67000元。2021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因個人債務無法償還,將之前抵押的湘AK××**白色吉利小轎車賣給尊享名車店,在扣除了車子的違章、過戶、配鑰匙等費用后,車店支付給李某12800元,2021年9月22日尊享名車店將湘AK××**小車過戶到王帥名下。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為逃避責任,更換了自己的聯系電話和微信。經鑒定,上述涉案的白色吉利小轎車價值為80000元。
2022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該院以到案經過、委托書、機動車查驗憑證、機動車登記受理憑證、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手機截圖、銀行流水、個人車輛抵押借款合同,證人石某、毛某的證言,被害人歐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等證據為佐證,指控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審理期間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同時該院建議對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自愿認罪認罰,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被告人李某在偵查階段就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同時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好;二、被告人李某日常表現好,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系因其在創(chuàng)業(yè)過程中資金鏈斷裂導致,所詐騙的錢也未用于個人揮霍,主觀惡性小,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理。
上述犯罪事實有到案經過、委托書、機動車查驗憑證、機動車登記受理憑證、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手機截圖、銀行流水、個人車輛抵押借款合同、常住人口信息表等書證,證人石某、毛某的證言,被害人歐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詢問被告人同步錄音錄像,關于汽車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及在法庭審理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害人歐某的損失,依法應責令被告人李某予以賠償。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賠償被害人歐某的損失人民幣八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羅榮
人民陪審員周覺軍
人民陪審員羅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謝藝
書記員羅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