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
1.2021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李某以能低價購買茂業(yè)、利某、東泰商城的打折購買卡為名,在微信朋友圈內(nèi)發(fā)布虛假銷售信息,騙取他人買卡。詐騙崔某57000元、王某31100元、高某7880元、王某41050元、劉某314000元、王某24230元、劉某21500元,共計86760元。
2.2021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發(fā)布租房信息,將其名下的臨淄區(qū)馨香園生活區(qū)9-4-502號房屋出租。自2021年6月16日至6月30日,李某在騙取租房人信任后,與租房人簽訂租房合同,讓租房人先交租金,并以各種理由不向租房人提供房屋鑰匙,然后將該房屋重復出租,詐騙李某4900元、于某19400元、李某29000元、王某16900元、魏某2950元、刑海鑫5200元、鄭某8600元、姚某5100元、柳某4900元、李某38900元、于某25350元、李某54800元、徐某5600元、李某116000元,共計93600元。
3.2021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內(nèi)發(fā)布虛假的出售榴蓮信息,詐騙齊某350元。
4.2021年8月22日至8月28日期間,被告人李某用其“l(fā)isqi13140”微信號與多名被害人微信聯(lián)系,以能預約上九價HPV疫苗為名,詐騙劉某15150元,詐騙孫某、賈某8200元、李某65200元、楊某5200元,共計2375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全部退賠,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簽字具結,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綜上,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21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李某以能低價購買茂業(yè)、利某、東泰商城的打折購買卡為名,在微信朋友圈內(nèi)發(fā)布虛假銷售信息,騙取他人買卡。詐騙崔某57000元、王某31100元、高某7880元、王某41050元、劉某314000元、王某24230元、劉某21500元,共計86760元。
2.2021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發(fā)布租房信息,將其名下的臨淄區(qū)馨香園生活區(qū)9-4-502號房屋出租。自2021年6月16日至6月30日,李某在騙取租房人信任后,與租房人簽訂租房合同,讓租房人先交租金,并以各種理由不向租房人提供房屋鑰匙,然后將該房屋重復出租,詐騙李某4900元、于某19400元、李某29000元、王某16900元、魏某2950元、刑海鑫5200元、鄭某8600元、姚某5100元、柳某4900元、李某38900元、于某25350元、李某54800元、徐某5600元、李某116000元,共計93600元。
3.2021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內(nèi)發(fā)布虛假的出售榴蓮信息,詐騙齊某350元。
4.2021年8月22日至8月28日期間,被告人李某用其“l(fā)isqi13140”微信號與多名被害人微信聯(lián)系,以能預約上九價HPV疫苗為名,詐騙劉某15150元,詐騙孫某、賈某8200元、李某65200元、楊某5200元,共計23750元。
以上共計204460元,該款項一部分被告人李某用以歸還高利借款,一部分被其租賃豪車、日常消費等揮霍。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
再查明,被告人李某親屬代其繳納被害人損失2044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公訴機關、辯護人提交的下列證據(jù):
被害人李某1、柳某、于某1、李某2、姚某、邢某、鄭某、于某2、王某1、李某3、魏某、李某4、徐某、李某5、齊某、崔某、王某2、楊某、李某6、劉某1、孫某、賈某、高某、王某3、王某4、劉某2、劉某3等人的陳述;證人于某3、郭某、李某7、路某、邵某、許某、劉某4等人的證言;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告知書、發(fā)破案經(jīng)過、綜合材料、房屋租賃合同、收據(jù)、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明細、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交易流水證明、聊天記錄截圖、短信截圖、視頻截圖、賬單詳情、押金清單、微信賬號信息、權屬產(chǎn)籍檔案證明、情況說明、辦案說明、民事判決書、戶籍資料、案件說明、山東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簽字具結,可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李某親屬代其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對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退繳在案的人民幣204460元,發(fā)還各被害人。其中發(fā)還崔某57000元、王某31100元、高某7880元、王某41050元、劉某314000元、王某24230元、劉某21500元、李某4900元、于某19400元、李某29000元、王某16900元、魏某2950元、刑海鑫5200元、鄭某8600元、姚某5100元、柳某4900元、李某38900元、于某25350元、李某54800元、徐某5600元、李某116000元、齊某350元、劉某15150元、孫某、賈某8200元、李某65200元、楊某5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金華
審判員張英斌
人民陪審員劉文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朱海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