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甘肅省環(huán)縣人民檢察院以環(huán)檢刑訴〔2022〕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環(huán)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江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王某某系生意伙伴關(guān)系。2020年11月,王某某的哥哥王某1因涉嫌盜掘古墓葬罪被羈押到環(huán)縣看守所,王某某和王某在一次見面聊天過程中,王某某問王某能否將王某1從看守所“辦出來”,王某謊稱能辦,讓王某某準備100000元和4條“軟中華”香煙用于送禮。后,王某某到王某家中,交給王某90000元現(xiàn)金和4條“軟中華”香煙。之后,王某某多次催問王某“辦事”情況,王某均以各種理由欺騙推拖,并自己使用了部分財物。2021年六、七月份,在王某某多次催問索要下,王某向王某某退還了50000元和2條“軟中華”香煙,并繼續(xù)謊稱另外40000元和2條“軟中華”香煙已送禮無法要回。同年8月9日,王某某報案。同年11月10日,王某投案自首。當(dāng)日,王某的家屬代為退還了剩余的40000元和2條“軟中華”香煙,王某某對王某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責(zé)任。王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還贓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肀景?,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繼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