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煙芝檢一部刑訴[2022]Z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寶東,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李志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4月26日間,被告人王某以幫助被害人孫某1辦理離婚官司需要交律師費、打點關系等為由,先后多次騙取孫某1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19000元及價值6199元的蘋果牌XS手機1部用于個人消費,以上款物折價共計125199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接**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并退賠了被害人孫某1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害人孫某1的陳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證人孫某2、李某、張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購買手機貸款記錄等截圖一宗,辨認筆錄及照片,電子數(shù)據(jù)提取筆錄及固定清單,煙臺市芝罘區(qū)司法局出具的回函,**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工作情況、戶籍信息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亦無異議,提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退賠了被害人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結合社區(qū)調查評估意見,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據(jù)此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衛(wèi)華
人民陪審員楊韶紅
人民陪審員徐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袁筱瑭
書記員楊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