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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檢刑訴〔2022〕8號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3-01-10   閱讀:

案件概述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南檢刑訴〔20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指定辯護人謝荷、被害人斯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李某甲系朋友關系。被告人陳某長期因生活花費資金不足,故從多個小額貸款公司、銀行及網絡借貸平臺借款,造成負債累累的經濟狀況。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在有大量負債,明知自己不具有償還能力的條件下,虛構自己在本市南開區(qū)時代數碼廣場某柜臺合伙經營悅刻電子煙生意需交保證金、需要進貨款及朋友母親需要進購辦公用品可以賺取差價等事實騙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后被害人李某甲以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分多筆向被告人陳某轉賬451270元,期間,被告人陳某以分紅的名義向被害人李某甲多筆回款176671元以維系被害人向其持續(xù)轉款。

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陳某以相同方式騙取被害人斯某某信任,使得斯某某以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xiàn)金的方式分多筆向陳某支付錢款943000元,期間,被告人陳某以分紅的名義向被害人斯某某多筆回款650806元以維系被害人向其持續(xù)轉款。

2021年11月,被告人陳某因經濟漏洞日益擴大,無錢還款而切斷與二名被害人的聯(lián)系,后被害人報警,經查,被告人陳某將所騙的錢款皆用于歸還欠債及個人花費。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陳某被傳喚到案。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被害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等證據,并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因被告人家屬已部分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在此基礎上可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稱其未收到斯某交付的13.5萬元現(xiàn)金,斯某提交的欠條金額與實際不符。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起訴書指控陳某詐騙斯某13.5萬元現(xiàn)金僅有斯某陳述,不應認定;2.陳某母親于2021年11月13日歸還斯某3.5萬元,應從犯罪數額中扣減;3.陳某具有自首、認罪、悔罪情節(jié),可對其減輕處罰;4.陳某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均較小。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李某1、斯某均系朋友關系。案發(fā)前,陳某因生活花費資金不足,從多個小額貸款公司、銀行及網絡借貸平臺借款,造成負債累累的經濟狀況。為了償還欠款等用途,陳某虛構其經營悅刻電子煙生意的背景,以經營需交保證金、開設分店、進貨及朋友母親需進購辦公用品可以賺取差價等理由騙取二被害人向其支付錢款,期間以分紅等名義分多次向二被害人回款,用于以維系其謊言,使得被害人向其持續(xù)轉款。具體詐騙情況如下:

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間,被害人李某1采用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分多筆向被告人陳某轉賬451270元,陳某分多筆回某176671元。后李某1發(fā)現(xiàn)被騙,向陳某追討錢款,陳某遂隱匿。2021年11月14日,李某1報警稱被騙。2021年11月18日,民警電話聯(lián)系陳某到所配合取證,其到所后主動交代了其對李某1實施詐騙的行為,xx機關當日對李某1報詐騙案一案立案偵查,2021年11月19日陳某被執(zhí)行拘留,當日送至南開區(qū)看守所。

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害人斯某以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的方式分多筆向被告人陳某支付錢款808000元,陳某分多筆回款650806元。后斯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向陳某追討錢款,陳某遂隱匿。2021年11月13日,陳某家屬向斯某退賠35000元。2021年11月16日,斯某報警稱被騙,當日對斯某被騙案立案偵查,經詢問,陳某如實供述其詐騙斯某的事實。2021年12月30日,西青分局將本案移送南開分局管轄。

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家屬代表陳某對二被害人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其中賠償被害人李某1200340元,剩余錢款李某1放棄追償,并對陳某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陳某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斯某83120元,剩余錢款斯某放棄追償,并對陳某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明:2021年11月14日,李某1報警稱被騙,陳某以合作經營做生意為由陸續(xù)找李某1要投資款共計53萬余元,至2021年11月11日陳某失聯(lián)。2021年11月18日,民警電話聯(lián)系陳某,其到所主動交代了對李某1實施詐騙的行為。

2021年11月17日,斯某報警稱,2021年10月19日至11月14日,斯某被一名冒充悅刻電子煙時代數碼廣場店老板、大津城、海泰、時代奧城、大學城悅刻電子煙店合伙人的身份,以需要進貨、交納保證金、押金的方式詐騙人民幣292194元。后案件移送至南開分局,合并起訴。

2.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明:民警對報案人李某1手機信息進行拍照固定。

3.銀行流水、欠條等書證證明:李某1向陳某打款情況,均有銀行流水等書證予以印證。斯某向陳某打款情況,其中808000元有銀行流水等書證予以印證,135000元斯某提交了陳某簽署的欠條,該欠條中記載陳某于2021年11月9日虧欠斯某290000元,債務人必須于2021年11月11日前將本金全部還清,同時在該欠條中確認了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及不能履行給付責任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庭審中陳某對該欠條的真實性表示認可,與斯某均陳述該欠條形成時間為2021年11月9日,但對其中的記載金額不予認可,斯某也未提交該錢款來源的書證。

4.悅刻專賣店合作協(xié)議、租賃合同證明:鞍山西道店鋪、時代奧城店鋪、西青區(qū)津靜路店鋪經營者系李某2。

5.被害人李某1陳述證明:2019年4月,陳某打電話問其是否想合作經營悅刻電子煙生意,其同意了。2019年4月20日至2021年10月23日期間,陳某以交保證金、進貨款、倒賣辦公用品款等名義要求其轉賬,并陸續(xù)支付了部分分紅款,其被騙數額共計28萬余元。2021年11月11日,其就無法聯(lián)系上他。后其才知曉時代數碼廣場的柜臺老板叫李某2,陳某只是打工。

6.被害人斯某陳述證明:2020年10月,陳某給其打電話說自己在干悅刻電子煙,挺掙錢的讓跟他一起干,成本大部分讓其負擔,利潤平分,其就同意了。后陳某以進貨、開新店、朋友媽媽采購辦公用品轉差價等為名陸續(xù)讓其轉款,其通過微信、現(xiàn)金轉賬共計943000元,陳某回款共計650806元,尚欠292194元。陳某說自己是時代數碼廣場悅刻電子煙的老板,海泰、時代奧城、大學城的悅刻電子煙他都是合作人。后其找不到陳某,就找到了李某2,她說她是老板,陳某是雇員。

7.證人李某2證言證明:陳某從其手中租賃了時代數碼廣場四層D004號中的兩個柜臺,每月租金2500元,2019年其聯(lián)系了悅刻電子煙廠家,將電子煙在其柜臺賣,掙錢對半分。其在奧城和海泰還有門店,與陳某無關。與悅刻電子煙合作需要交保證金5000元。

8.證人張某證言證明:其和斯某是同事,2021年11月10日斯某說白繼萌需要錢,讓找陳某要錢,其就在微信上聯(lián)系陳某要錢,替斯某要了52456.38元,陳某通過銀行卡轉賬向其轉了52500元。

9.被告人陳某供述與辯解證明:其編造自己開悅刻電子煙店,以投資一起掙錢的名義騙李某1錢,包括騙她說開店需要保證金、上貨需要錢、還謊稱要在海泰、奧城等地繼續(xù)開店,期間還謊稱其朋友的母親需要一批辦公用品,可以從中賺差價,但是沒有本金,找李某1要了幾筆錢,后續(xù)這些錢都被其還貸款了。其當時跟李某1說的時代數碼廣場的店是自己干的,其實是李某2的店,渠道也是李某2聯(lián)系的,其只是幫忙賣貨。李某1以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分多筆向其支付45萬元左右,其以分紅等理由回款17萬余元,算上其借李某1的8萬元,還欠李某135萬元左右。

斯某是其朋友,通過編造自己在都有屬于自己的悅刻電子煙店,然后就給斯某打電話說生意不錯,讓她跟其一起干,她答應一起干,后來其編造店里用錢、進貨等理由找她要錢,大部分都用于還貸款了,一小部分日常花銷了。沒有收到斯某給付的13.5萬元現(xiàn)金。

一審法院認為

對控辯雙方爭議焦點,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依照法律規(guī)定,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被告人陳某是否騙取被害人斯某13.5萬元錢款的問題。經查,陳某與斯某系朋友關系,陳某虛構投資開店等事由,騙取斯某一起投資掙錢,應認定構成詐騙罪。對于詐騙金額的計算,斯某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給付的錢款,均有相應書證證實,應予以認定。對于斯某提出的現(xiàn)金給付部分,其提交了陳某簽訂的欠條予以證實,但無法提供轉款憑證及相應錢款來源的憑證。且欠條所記載金額與經統(tǒng)計計算的金額不相符,故綜合全案證據,本院認為公訴機關該部分指控證據不足,不予采信。辯護人所提該項辯護意見依法采納,其他辯護意見酌情考慮。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屬數額巨大,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指控的犯罪數額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予以更正,所提量刑建議酌情考慮。陳某經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其當庭自愿認罪表示愿意接受刑事處罰,可酌情從寬處理;其家屬已部分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退賠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74259元,退賠被害人斯某人民幣3907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傅美蘭

審判員王巖

人民陪審員張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楊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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