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民權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3) 民刑初字第7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詐騙罪
裁判日期: 2013-12-02
合 議 庭 : 徐懷欽王利雙蔡偉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民權縣人民檢察院以民檢刑訴(2013)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俞某某、司某某、喬某某、鄢某某、江某某、陳某某、劉某某、郭某某、陳某甲、黃某某、馮某某、付某某、祝某某、李某某、許某某分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證件罪、印章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民權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田東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俞某某、司某某、喬某某、鄢某某、江某某、陳某某、劉某某、郭某某、陳某甲、黃某某、馮某某、付某某、祝某某、李某某、許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昌同、閆慶河、李成德、李福星、趙衛(wèi)華、劉清華、胡天寶、張丙宇、高某某、孟祥升、王政道、馮煒、裴俊杰、陳威、李照路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民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俞某某,意圖讓俞某某在民權縣投資開辦出租車公司,從中獲利。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偽造了民權縣交通運輸局與民權縣人民政府的假文件,被告人俞某某看到后信以為真,并承諾辦成出租車公司后給司、喬二人高額好處費。被告人司某某為讓俞某某相信自己,從而獲得更多利益,又先后偽造了“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與“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人俞某某以拉攏資金給好處費為條件,聯(lián)系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被告人陳某某又聯(lián)系到被告人鄢某某、江某某,而后聯(lián)系到被告人劉某某、郭某某、陳某甲等人,分別向個體司機募集資金,承諾每購買一臺車交押金5萬元,運營三個月后車歸還俞某某,俞某某退還個體司機本金,并給每臺車1.5萬元的利潤。從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5月份,被告人俞某某、鄢某某、陳某某、江某某、劉某某、郭某某、陳某甲、黃某某等人分別在四川、重慶、湖南、河南等省市募集資金815萬余元。其中:
1、被告人俞某某聯(lián)系到被告人陳某某后,被告人陳某某聯(lián)系到被告人鄢某某、江某某,三人共同幫助俞某某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并分別聯(lián)系個體司機募集資金。被告人鄢某某分別在四川省內(nèi)江、資陽、仁壽、武勝與重慶市合川、銅梁等地聯(lián)系鄭某某、金某某、周某某、銀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李某甲及被告人劉某某、郭某某等人,共向62人非法吸收資金350萬元。被告人陳某某通過被告人陳某甲在新鄭市及安徽省阜南縣向29人非法吸收資金220萬元。被告人江某某通過被告人劉某某在湖南省澧縣向6人非法吸收資金60萬元,在重慶市銅梁縣向19人非法吸收資金105萬元。
2、被告人劉某某、郭某某及重慶市合川區(qū)的王某甲在重慶市合川區(qū)共向21人,非法吸收資金110萬元。
3、被告人黃某某在河南省羅山縣向9人非法吸收資金65萬元。
(二)詐騙罪
被告人俞某某從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5月份,非法募集資金815萬余元。但是在2012年3月8日之后,俞某某明知司某某、喬某某為自己辦理的民權縣政府批文及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是假的情況下,繼續(xù)以辦出租車公司為借口非法募集資金395萬元,案發(fā)前退還被害人54.63萬元,尚有340多萬元未能退還。
(三)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1、2011年春季,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為了讓俞某某在民權縣投資開辦出租車公司,從中獲利。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拿著事先找好的民權縣交通運輸局文件,找到了在民權縣人民路中段開復印社的被告人馮某某,由馮某某利用電腦掃描技術,偽造了民權縣交通運輸局民交字(2011)16號《關于撫蘇出租車公司在民權縣投資的請示》假文件。
2、2011年11-12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為了同樣目的,拿著事先找好的民權縣人民政府的文件,找到在民權縣工農(nóng)路開復印社的被告人付某某,由付某某利用電腦掃描技術,偽造了民權縣人民政府民政(2011)56號《民權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成立民權縣撫蘇出租車有限公司的批復》,幾天后被告人喬某某又找到付某某,由付某某將此文件名更改為《民權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成立民權縣天美出租車有限公司的批復》。
3、被告人俞某某見到上述文件后,信以為真,便與司某某、喬某某商量,由俞某某給司某某、喬某某100萬元,讓二人為其在民權縣成立出租車公司找人活動,俞某某給司某某100萬元,司某某隨即給喬某某80萬元。后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二人感到為俞某某辦不成出租車公司,喬某某于2011年12月23日、2012年2月7日、24日退給司某某45萬元,司某某先后退還給俞某某30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司某某退出贓款57萬元,被告人喬某某退出贓款35萬元。
4、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為了讓被告人俞某某確信能夠辦成出租車公司,于是二人商議制假的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于是司某某拿著事先找好的《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找到在民權縣治安路開復印社的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祝某某利用電腦掃描技術,偽造了名為“民權縣天美出租車汽車有限公司”的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隨后又找到被告人祝某某,更改為“民權縣蘇北出租車汽車有限公司”的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
5、2012年3月份,被告人司某某為了讓俞某某相信已經(jīng)在民權縣成立了出租車公司,應俞某某的要求,到民權縣工商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但由于手續(xù)不齊全而未能辦成。被告人司某某便想出為俞某某辦假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念頭。于是司某某找到被告人許某某,許某某向司某某提供空白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正副本各一張。司某某又找到開復印社的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找人偽造了民權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假印章,為被告人司某某偽造了名為“民權縣蘇北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宣讀了被告人俞某某、司某某、喬某某、鄢某某、江某某、陳某某、陳某甲、劉某某、郭某某、黃某某、馮某某、付某某、祝某某、李某某、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彭某某、陳某乙、王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孫某某、吳某某、吳某甲、張某某、宋某某、牟某某、洪某某、候某某、肖某某、周某甲、陳某丙、丁某某、劉某甲、朱某某、龍某某、唐某某、夏某某、朱某甲、李某戊、周某乙、何某某、何某甲、李某己、何某乙、蔣某某、郭某甲、袁某某、王某丙、黃某甲、吳某乙、皇某某、張某甲、易某某、黃某乙、文某某、李某庚、靳某某、代某某、王某丁、趙某某、賈某某、王某戊、饒某某、盧某某、喬某某、司某甲、趙某甲、彭某甲、陳某辛、李某辛、李某壬、白某某、張某乙、時某某、周某丙、白某甲、陳某壬、時某乙、田某某、劉某乙、胡某某、易某甲、胡某甲、唐某甲、史某某、陳某癸、李某癸、張某丙、劉某丙、張某丁、李某子、柏某某、肖某甲、唐某乙、張某戊、劉某丁、周某丁、李某丑、劉某戊、秦某某、楊某某、劉某己、鄭某某、曹某某、陳某子、蔣某甲、李某寅、黃某丙、金某某、王某己、張某己、楊某甲、張某庚、金某某、漆某某、郭某乙、廖某某、李某卯、向某某、劉某己、劉某庚、王某某、孫某甲、李某甲、董某某、彭某乙、彭某丙、盧某甲、盧某乙、祝某甲、李某己、石某某、余某某等人證言;鑒定意見;文字檢驗鑒定;書證: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俞某某所寫的保證書、提取筆錄、河南省民權縣公路運輸管理所證明、民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證明、民權縣交通運輸局證明及文件、偽造的民權縣交通運輸局文件、偽造的民權縣人民政府文件、偽造的民權縣工商局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民權縣工商管理局證明、聯(lián)名上訪書、招聘協(xié)議、招聘補充協(xié)議、俞某某的承諾書、委托書、授權委托書、購車協(xié)議、陳某某的擔保書、借條、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業(yè)務回單、中國郵政儲蓄自動柜員機客戶憑單、中國郵政儲蓄轉賬憑單、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轉賬銀行單、收條、收據(jù)、鄢某某、江某某提供的記錄本、民權縣公安局證明、河南省新鄭市參加民權縣出租車公司購車名單、泊頭市公安局抓獲經(jīng)過(抓獲劉某某情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憑祥公安局抓獲證明(抓獲陳某甲情況)、憑祥市看守所羈押證明(陳某甲臨時羈押情況)、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等;物證:民權縣天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印章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俞家喜、鄢某某、江某某、陳某某、陳某甲、劉某某、郭某某以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黃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俞家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像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價值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馮某某、付某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祝某某、李某某、許某某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被告人李某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對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馮某某、付某某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李某某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祝某某、許某某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俞某某一人犯兩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許某某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請求對以上各被告人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俞某某、鄢某某、江某某、陳某某、陳某甲、劉某某、郭某某、黃某某均辯稱其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各辯護人的意見是均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主觀上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沒有共同預謀,客觀上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且不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各被告人均是受害人。俞某某的辯護人稱俞收取的是押金,是一種經(jīng)營模式,且沒有非法占有,用于了補償司機和出租車公司籌建,又因出租車未能按期運行除補償了司機的生活補助外又按約定給付了每天200元的違約金,如出租車公司辦成俞可賺取3000萬元的利潤。鄢某某的辯護人稱指控鄢介紹64臺車犯罪金額350萬錯誤,鄢只介紹金某某12臺車、王某某2臺車,鄭某某的一組6人10臺車、廖某某的一組4人8臺車、劉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的一組23人24臺車、彭某乙、盧某甲一組的9人9臺車、周某某、銀某某的2人2臺車不是鄢介紹。再者鄢與其他介紹人作用一樣,雖然鄢給其他介紹人發(fā)過好處費、生活費,那是受俞的委托且是用俞借鄢的70余萬發(fā)放的。如若認定犯罪,鄢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從輕處罰。江某某的辯護人稱江只介紹了劉某辛,劉的其他介紹行為江不應負責。俞匯給江的66.8萬江已按俞的要求匯給了介紹人和他人,其本人并未占有,且其自已的5萬押金都沒有收回。陳某某的辯護人稱陳向鄢某某、陳某甲介紹的只是生意信息是居間介紹人,且不說鄢給其的7萬元是其與鄢去廣西考察出租車市場的花費,既使是好處費也是居間人應得的勞務費,給陳某甲訂購俞某某20臺車作擔保是商業(yè)往來中的正?,F(xiàn)象。劉某某的辯護人稱5萬元是押金不是存款;劉不是共犯;既使劉構成犯罪指控數(shù)額錯誤,人數(shù)及金額和造成的損失都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郭某某的辯護人稱如若認定郭某某構成犯罪,指控吸收資金數(shù)額不對,應是20人去掉其本人與劉某某、王某甲的各一輛,剩17人17輛計款為90萬元,郭某某認罪較好,請求從輕處罰。陳某甲的辯護人稱指控陳籌資220萬元不對,其中130萬是俞借李某庚的錢作為民權出租車承包金,陳某甲與陳某某只是證明人,陳某甲只找了安徽的6個司機,另14臺車是指標。黃某某的辯護人稱俞與鄢并沒有給黃75000元回扣,只是鄢給了每天200元生活補助費。被告人俞某某及其辯護人稱詐騙罪不成立。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罪名無異議,認為情節(jié)嚴重不成立且已全部退贓,請求從輕處罰判處緩刑。被告人馮某某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構成犯罪。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許某某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屬情節(jié)嚴重,自愿認罪,分別請求從輕處罰、判處非監(jiān)禁刑或免于刑事處罰,被告人祝某某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1春季,被告人喬某某通過陳某乙認識了被告人俞某某,俞某某意圖在民權縣投資開辦出租車公司,喬某某便聯(lián)系了被告人司某某,二人為了從中獲利,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偽造了民權縣交通運輸局與民權縣人民政府的假文件,被告人俞某某看到后信以為真,并承諾辦成出租車公司后給司、喬二人高額好處費(出租車公司上200臺車,每臺車提給司、喬2萬元,并給司、喬二人匯了100萬元活動經(jīng)費)。被告人司某某為讓俞某某更加相信自己,從而獲得暴利,又先后偽造了“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與“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人俞某某為吸收資金,自拿到司、喬給其提供的偽造的交通局請示報告及政府批文后,即以給介紹人每介紹一臺車5000元好處費為條件,聯(lián)系了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等,被告人陳某某又聯(lián)系到被告人鄢某某、江某某、陳某甲,后又聯(lián)系到被告人劉某某、郭某某等人,分別向個體司機募集資金,承諾每購買一臺車交押金5萬元,運營三個月后車歸還俞某某,俞某某退還個體司機本金,并給每臺車1.5萬元的利潤。從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5月份,被告人俞某某、鄢某某、陳某某、江某某、劉某某、郭某某、陳某甲、黃某某等人分別在四川、重慶、湖南、河南等省市募集資金815萬余元。案發(fā)前被告人俞某某以好處費、生活補助費等名義己支付介紹人和購車司機400余萬元,尚有340多萬元被其揮霍。其中:
1、被告人俞某某聯(lián)系到被告人陳某某后,被告人陳某某又聯(lián)系了被告人鄢某某、江某某,三人共同幫助俞某某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并分別聯(lián)系個體司機募集資金。被告人鄢某某分別在四川省內(nèi)江、資陽、仁壽、武勝與重慶市合川、銅梁等地聯(lián)系鄭某某、金某某、周某某、銀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李某甲及被告人劉某某、郭某某等人,共向62人非法吸收資金350萬元,并受俞某某委托向介紹人發(fā)放好處費和生活補助,在向劉某某、郭某某發(fā)好處費時,每輛車扣除3500元用于其和江某某、陳某某的提成,只發(fā)劉某某、郭某某1500元。被告人陳某某通過被告人陳某甲在新鄭市及安徽省阜南縣向29人非法吸收資金220萬元,其中陳某某為陳某甲聯(lián)系的20輛出租車保證金及福利待遇作擔保,陳某某、陳某甲又作為俞某某借李某庚130萬元現(xiàn)金用于民權出租車承包金的證明人,并注明此款為民權縣出租車承包金。被告人江某某通過劉某辛在湖南省澧縣向6人非法吸收資金60萬元,在重慶市銅梁縣向19人非法吸收資金105萬元,并受俞某某委托向介紹人發(fā)放好處費和生活補助。
2、被告人劉某某、郭某某及重慶市合川區(qū)的王某甲在重慶市合川區(qū)共向21人非法吸收資金110萬元(22輛車),并接受鄢某某匯其的22輛的好處費3萬余元,每輛車1500元,三人平分。
3、被告人黃某某在河南省羅山縣向9人非法吸收資金65萬元。
(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1、2011年春季,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為了讓俞某某在民權縣投資開辦出租車公司,從中獲利。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拿著事先找好的民權縣交通運輸局文件,找到了在民權縣人民路中段開復印社的被告人馮某某,由馮某某利用電腦掃描技術,偽造了民權縣交通運輸局民交字(2011)16號《關于撫蘇出租車公司在民權縣投資的請示》假文件。
2、2011年11-12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為了同樣目的,拿著事先找好的民權縣人民政府的文件,找到在民權縣工農(nóng)路開復印社的被告人付某某,由付某某利用電腦掃描技術,偽造了民權縣人民政府民政(2011)56號《民權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成立民權縣撫蘇出租車有限公司的批復》,幾天后被告人喬某某又找到付某某,由付某某將此文件名更改為《民權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成立民權縣天美出租車有限公司的批復》。
3、被告人俞某某見到上述文件后,信以為真,便與司某某、喬某某商量,由俞某某給司某某、喬某某100萬元,讓二人為其在民權縣成立出租車公司找人活動,后俞某某給司某某匯款100萬元,司某某隨即給喬某某80萬元。后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二人感到為俞某某辦不成出租車公司,喬某某于2011年12月23日、2012年2月7日、24日退給司某某45萬元,司某某先后退還給俞某某30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司某某退出贓款57萬元,被告人喬某某退出贓款35萬元。
4、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為了讓被告人俞某某確信其能夠辦成出租車公司,于是二人商議制造假的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于是司某某拿著事先找好的《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找到在民權縣治安路開復印社的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祝某某利用電腦掃描技術,偽造了名為“民權縣天美出租車汽車有限公司”的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隨后又找到被告人祝某某,更改為“民權縣蘇北出租車汽車有限公司”的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
5、2012年3月份,被告人司某某為了讓俞某某相信其能在民權縣成立了出租車公司,應俞某某的要求,到民權縣工商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但由于手續(xù)不齊全而未能辦成。被告人司某某便想出為俞某某辦假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念頭。于是司某某找到被告人許某某,許某某向司某某提供空白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正副本特種紙張各一張。司某某又找到開復印社的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找人偽造了民權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假印章,為被告人司某某偽造了名為“民權縣蘇北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控辯雙方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
1、被告人俞某某供述,證明陳某乙給其說,他在民權縣通過司某某、喬某某辦理一家出租車公司,問其搞不搞。其就跟陳某乙到民權來考查。經(jīng)過考查其認為還可以,其就答應陳某乙搞這個項目。在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個晚上,其與陳某乙就來民權找司某某、喬某某。在司某某的完美化妝品店里,喬某某從他車上拿一個民權縣政府37號文件讓其看,內(nèi)容是關于成立吉林省撫松縣扶蘇出租車有限公司的批文,法人代表是劉某壬。司、喬說給這個人辦理了這個批文,因為本人拿不起這個資金,他不干了。想直接轉給其。其說這個批文不行,這是給別人的批文,必須是其起的名字民權縣天美出租車有限公司才可以。當天其住在了民權。等三天司某某就給其說出租車公司的名字已經(jīng)改過來了。其和陳某乙又到司某某的店里。司、喬讓其又看了給其更改過的民權縣天美出租車有限公司的批文??催^后,其就給司某某、喬某某說準備在商丘訂購車輛。司某某說不要先急著定車。喬說可以定了,隨后其在商丘市眾捷汽車銷售公司交押金10萬元,訂購了200臺捷達出租車。定過車后其就給司某某、喬某某提出來讓他們給其辦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司說可以,跟其要錢說打點領導,其就給司2、3萬元。隔幾天司某某說許可證辦下來了。在司的店里其看了,給其看的是一個復印件,后司某某又領著其到工商局辦營業(yè)執(zhí)照。司跟其要錢,其給他幾千塊錢。當天沒有辦好。其看司某某一直給其操作這個事情,其就委托王某乙擔任天美出租車的法人代表,到民權縣公安局刻制了天美出租車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財務章,其拿著這章到商丘辦理了購車合同。后就開始聯(lián)系出租車司機定合同收定金。當時喬向其介紹司是交通局的書記,司也承認了。其即聯(lián)系了陳某某,陳某某見到批文后,通過他其認識了四川簡陽的江某某、鄢某某、鄭某某、苗某某,還有重慶的劉某某、王某庚、湖南的劉某辛,由他們幾個給其介紹車主。其許諾他們介紹一位車主交押金5萬元,給他們5000元好處費,其只收45000元,給他們開50000元的票。
另供述:2012年3月8日,司某某給其辦好了民權縣蘇北出租車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是其妹夫李某辰的名字。其拿到司某某給其辦理的工商執(zhí)照當天,就想開始出租車運營,但是司某某攔住其不讓開始運營。其就知道司某某、喬某某給其的手續(xù)與證件是假的啦。因為其以前在外地多次成立過出租車公司,其對開出租車公司的程序非常熟悉。其沒有去質(zhì)問司、喬這些證件的真假。其在2012年3月份知道司、喬給其辦理的證件是假的時候,其已經(jīng)收了很多出租車司機訂車的訂車押金,還給了司、喬100多萬元,當時已經(jīng)沒有辦法停止住了,所以其明知民權縣蘇北出租車有限公司的各種手續(xù)、證件是假的情況下繼續(xù)收取出租車司機的訂車押金,其共收取出租車司機訂車定金四、五百萬元。現(xiàn)在這些錢其已花完了。給其介紹司機的有劉某某、王某甲、郭某某、劉某辛、黃某某、鄭某某、廖某某、金某某等人。重慶合川的27輛車是王某甲、劉某某、郭某某他們?nèi)齻€給其介紹過來的,共收定金135萬元,每輛車提5000元介紹費,共13.5萬元,其把這個錢給鄢某某啦。重慶銅梁縣其收了23輛車的押金,是劉某辛給其介紹過來的,共收115萬元,返給江某某11.5萬元,因為劉某辛是江某某介紹過來的。鄭某某給其介紹了8輛車,其收了他們40萬元的訂車錢,好處給了鄢某某,鄢與鄭如何分的其不知道。鄢某某又介紹金某某給其交了10輛車的押金共50萬元,其給鄢某某5萬元的好處費。陳某某給其介紹陳某甲44臺車的訂金共220萬元,其中的20輛車100萬元好處是每輛車5000元,另22輛車好處費是7500元。黃某某直接與其聯(lián)系,給其介紹15輛車,共75萬元,其給黃某某7.5萬元好處費。其朝司某某卡上打三次錢,第一次100萬,第二次20萬,第三次2萬。給司某某現(xiàn)金5萬+2萬+2萬元,共給司131萬元。司退給其第一次5萬元,第二次15萬元,第三次10萬元。共退給其30萬元。另供述了非法吸收錢的支出情況。
2、被告人司某某供述,在2011年11月份左右,陳某乙領著俞某某來民權投資出租車公司時,為了讓俞相信民權確實要成立出租車公司,其和喬就給俞制作了一個假的民權縣交通局紅頭文件,是關于成立撫蘇出租車公司在民權投資的一份報告。一開始馮某某不愿意做,因為其和馮某某是老表關系,馮某某才制作了民權縣交通運輸局文件。2011年11月份,其還同喬在黨校付某某復印社制了一份假政府批文。后其拿一個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正本到法院大門東邊第三家復印社讓一個女老板給其制了一個假的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后又找其表叔許某某要了一套空白營業(yè)執(zhí)照正付本讓李某某偽造了營業(yè)執(zhí)照。俞某某一共給其122萬元。其匯給喬某某80萬元,喬后來給其45萬元,喬欠其35萬元。其匯給俞30萬元,匯給北京35萬元,剩下22萬元,去商丘辦事花了。另供述,交通局石克林局長說過出租車的事不可能辦成。
還供述,其給許某某說,表叔你看那個營業(yè)執(zhí)照現(xiàn)在辦不出來,能不能先給個空白的辦個假的證用一下子。許某某說,你辦個假的中不中呀,別出事嘍呀。其說出不嘍事,俞某某幾次和領導見面其都知道,他現(xiàn)在主要是想弄個假執(zhí)照回他老家讓他媳婦看看,然后讓他媳婦給他打錢。許某某說想法給其找找吧。就這樣過了幾天,其一個人又去了工商局找許某某,在他辦公室里找到他,許某某說,你拿走千萬別把原件給他(俞某某),不能出事,一出事就是大事。許某某囑咐其幾句其就走了。后許某某找其要過,其給許某某說執(zhí)照在其這放著,沒事你放心。其給俞辦理了假工商執(zhí)照,其還和喬一起辦理了天美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后來其自己又辦理了蘇北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俞某某知道是假的,因為第一個天美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其給他蓋的是民權縣運管所的章,按理說縣級沒有這個審批權,他應該看出來。其給他蘇北許可證時,也給他說是假的,包括工商執(zhí)照。
另供述了司、喬、陳某乙商量辦成出租車公司如何分成的經(jīng)過。其說民權縣沒有辦理出租車經(jīng)營許可證的權力,喬說辦一個假的,讓俞看,他就會把錢打過來,咱抓住錢往縣里領導那兒一走,一個禮拜就辦好了。
3、被告人喬某某供述,以前其和江蘇淮安的陳某乙認識,他在2011年找到其讓其給他幫忙辦出租車公司,他介紹江蘇省漣水縣的俞某某,其就找司某某與他談幫助俞某某辦出租車公司的事。其和司某某承諾給俞辦成出租車公司,俞承諾每輛車給其與司2萬元。其和司承諾在民權縣給他注冊一家出租車公司,上200臺車,跑成給其好處,跑不成一分錢不動。談好后讓俞給100萬元活動經(jīng)費。俞對其不相信,往司卡上匯了100萬元,其承諾在民權縣政府跑批文,司用俞的錢往其卡上轉了80萬元。其和司就往政府部門問,跑手續(xù)。其和司商量給俞制個假批文,后俞追著其和司辦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其知道辦理許可證與營業(yè)執(zhí)照不可能,就拖著俞。到2011年12月份,俞看沒有希望了,就讓退錢。其總共退給司65萬元,60萬元轉帳,5萬元現(xiàn)金,現(xiàn)在欠司15萬元。另供到其退給司45萬元,下剩35萬元,其因跑事出車禍,其讓司某某、俞某某給其抬20萬元,他倆只同意抬15萬元。另供2011年11月份,俞某某催其和司某某辦理出租車的相關手續(xù),其和司商量在黨校西側付某某的復印社制一個假的關于成立天美出租車公司的民權縣政府的批文。原來制過一個假的關于成立撫蘇出租車公司的民權縣政府的批文。后又與司商量辦道路運輸許可證的事,司說不行也辦個假的,其說行。司某某說他先去交通局找個真的,然后去復印社掃描,制了一個蘇北出租車的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上面有紅章,但看著不清楚,其就讓司某某再去制一個。司說不讓其問了,他自己制,司某某制好后就給俞某某了。出租車手續(xù)是其和司某某一起操作的,先后找過交通局石克林局長、高大立副縣長,他倆相互推諉,都沒有表態(tài)。另供:因為只有先弄假的出租車公司手續(xù)給俞某某,他才會給其和司某某錢,給了錢,其二人才能拿這些錢活動送禮辦出租車手續(xù),這是其和司某某商量好的。因司某某是交通局的書記,其想著能辦成,若能辦成,其倆能掙400萬元。
另供述了找馮某某制假的民權縣交通局民交字(2011)16號請示報告的經(jīng)過。
4、被告人鄢某某供述,其與江某某原先認識陳某某,在2011年11月份的時候,陳某某給其和江某某打電話,說他們在民權縣成立了一個出租車公司,增加出租車。讓到民權看一下。其和江某某就到民權縣城見了陳某某。又經(jīng)陳某某介紹見到了俞某某。陳某某說俞是總經(jīng)理。其和江問陳某某有手續(xù)嗎,陳某某說增加營運車輛的手續(xù)辦好了,有政府批文。其當時沒有看到,就和江一塊回重慶了。停幾天,陳某某又給其打電話說批文辦好了。其和江又到了民權,見到了陳與俞。當時其倆沒有見到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還是不同意交訂金,陳某某說俞在江西省鹽山縣有一個出租車公司可以擔保,其中一個湖南的司機,找到鹽山的老總李某丙,李某丙當面寫了授權委托書,這個司機把原件寄了過來。主要內(nèi)容是全權委托俞某某在民權成立天美出租車公司,俞某某所做的一切,由鹽山公司擔保。2011年12月份,俞給其和江簽了一份合同,合同上訂的,如果其和江給他介紹一位司機,給其和江加上陳某某辛苦費5000元,合同上簽定每位司機得交給他5萬元,如果超過一個月不開業(yè),一個月后他們每天給司機發(fā)200元賠償費。開業(yè)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俞給每位司機1.5萬元利潤,司機把車交給俞后把5萬元退掉,司機的這部車就歸公司了,買他車的司機如果營業(yè)了,這三個月的車費歸出租車司機。其與江和俞簽合同的條件是他讓其二人介紹60個司機買車,每部車提給其5000元。陳某某說他見政府批文了,有原件。2012年8月份下旬的一天,俞給其打電話,讓其和江打20萬元給司某某。另供其和江、陳三人共給俞介紹57臺車。金某某給其介紹了12個司機,劉某辛給江介紹了33個司機,俞給其三人介紹了12個司機。后其聽劉某辛說陳某某通過新鄭的陳某甲介紹了40多輛車。這個事情是其和陳某某、江某某一起操作的。這57臺車,應給28.5萬元的好處費,當時也給下線講了,也給他們好處費。俞某某把這28.5萬元給其后,其給金某某1.5萬元,周崇成4000元,劉某辛5.1萬元。2012年春節(jié)前,其把剩下的21.5萬元,給陳某某7萬,剩下的錢,因為司機沒有拿到車,其和江都沒有分。其三個同俞商量,給俞聯(lián)系司機,給下線好處費,剩下的錢其三個人平分。其一共發(fā)114輛車的補助。另供:俞讓其和江某某找王某甲、劉某某談談。其又和劉某某、王某甲商量一臺車給他們好處費1500元,最后他們同意啦,他們共打了20臺車的押金。2012年1月份,其把20臺車的好處費總共3萬元打到了劉某某的卡上。
5、被告人江某某供述,前期來民權的情況同鄢某某供述一致。其聽陳某某當時說他看到紅頭批文了,就相信了他,他就叫其通知出租車司機過來做這個市場。其通知劉某辛,讓他來民權看一下出租車的市場。有12人在民權打錢給俞,有19人是劉某辛打電話通知的。2012年8月俞某某打20萬元到其帳戶上,讓其轉到司某某帳戶上。其和鄢某某、陳某某共聯(lián)系57臺車。劉某辛給其聯(lián)系33臺車(湖南的12臺、重慶銅梁的21臺),鄢某某聯(lián)系的是24臺車。因為這個事是陳某某聯(lián)系的,好處三人分。其三個人一共得了23萬多不到24萬,每人分了7.8萬元,陳某某的7.8萬元鄢某某已給過他了,其和鄢的好處費借給俞了。其和鄢某某負責給俞聯(lián)系司機,聯(lián)系一個司機給5000元好處費。俞給其二人寫了委托書,俞給的5000元好處費,其與鄢某某、陳某某每人1000,剩下的2000元給下面的小頭目。
另供述:鄢某某通過合川的王某甲、劉某某、郭某某聯(lián)系了20臺車。后來鄢某某又通過鄭某某、金某某聯(lián)系的司機,交了多少錢其就不清楚了,但是俞同意給好處費,那時候俞已經(jīng)沒有錢了。
6、被告人陳某某供述,2011年11月份,江蘇漣水的俞某某說準備在河南民權縣開一家出租車公司,讓其給他聯(lián)系幾個人組織出租車承租人。其就同意了,其領著江某某、鄢某某組織出租車承租人繳納押金5萬元,交俞的錢是4.5萬元,其和鄢、江每人1000元,下剩的2000元給小頭目。出租車購買好再交5萬元,一切手續(xù)辦好營運之日起3個月內(nèi),如果司機轉車收購,每輛車公司收購價11.5萬元,在這三個月內(nèi)出租車跑的費用歸出租車司機。另供其還聯(lián)系了河南的陳某甲。陳某甲聯(lián)系了20臺車。其看到過民權縣人民政府關于成立天美出租車公司的批復原件,2012年3-4月份,俞某某也讓其看過驗資報告和營業(yè)執(zhí)照。其共得好處費7萬元。
7、被告人劉某某供述,今年年初,鄢某某給其打電話,河南民權有出租車市場,讓其看一下。其和當?shù)氐耐跄臣状钴噥淼矫駲?,鄢對其講,每臺車押金5萬元,出租車到手后,再交5萬元。等于10萬元把車買下來。等開三個月后,公司把車收回,每輛車給11.5萬元。然后她把其推薦給俞某某。俞承諾2012年2月7日開業(yè),如果開不了業(yè),每輛車每天賠償200元。其和王某甲又聯(lián)系郭某某,其三個分別聯(lián)系司機。當時俞還讓看了民權縣政府的一個紅頭文件,內(nèi)容是批復民權縣天美出租車公司成立,上200臺捷達出租車等。其和郭某某、王某甲共聯(lián)系了20個司機,有其、王某甲、郭某某、劉某甲軍、丁某某、候某某、朱某甲、郭某甲、李某戊、陳某丙、夏某某、唐某某、朱某某、何某某、蔣某某、龍某某、周某乙、周某戊、何某甲、周某甲。其和王某甲、郭某某每人分得好處費8300元。
8、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其聽合川區(qū)大石鎮(zhèn)的夏某某說民權有個出租車公司要成立,需要司機來開車,因為其不想出來考察,其就把這個信息給劉某某說了,他們兩個就來民權縣考察,又和俞某某、鄢某某他們談條件。每臺車押金5萬元,出租車到手后,再交5萬元。10萬元把車買下來。等開三個月后,公司把車收回,每輛車給司機11.5萬元。回去之后他們就開始聯(lián)系司機來交押金,每輛車交5萬元,提1500元,總共提了3萬元,因為是其給劉某某、王某甲說的,所以就等于是其三個一塊來搞這個事情,所以其得到了8300元的好處費。
9、同伙王某甲(在逃)供述,其與劉某某來到民權,是鄢某某、江某某接待的,在東方商務見到了俞,俞讓其二人看了民權縣人民政府關于成立天美出租車公司的批文。他的優(yōu)惠條件是讓先交5萬元,等車開始運營后,再交5萬元,三個月后把車交到公司,公司給10萬元,另外再給其二人15000元辛苦費。
10、被告人黃某某供述,2012年5月份,其聽余某甲說俞某某在民權縣搞一個出租車公司,其就和方某某、王某丙一塊來到民權,在民權一個小飯店和俞某某、鄢某某一塊見的面,條件是先交五萬元訂車押金后,提車時再交五萬元,運營三個月后將車收回,每臺車給15000元的工資。運營三個月除交一定的管理費外,收入歸本人,如果一個月后開不了業(yè),每天給每臺車200元補助,同時俞還拿出民權縣政府的批文,道路許可證與營業(yè)執(zhí)照讓看,但都是復印件。其三人感到條件可以就同意定車。在羅山縣城南大街農(nóng)業(yè)銀行給俞匯的錢,其和方某某、姜某某、黃某甲、張某辛、張某壬、黃某丁、王某丙用方某某的銀行卡匯給俞40萬元。其又給文某某說了,他匯過去20萬元,趙某乙匯給俞15萬元。鄢某某給其匯了3萬、1.8萬、6000元的每輛車的車補3100元。能與鄢某某、俞某某供述:黃某某向其匯款的及黃某某每輛車扣400元歸自己所有的事實相印證。
11、被告人陳某甲供述,2012年4月份的一天,陳某某給其打電話,說民權有個出租車市場,讓其找?guī)讉€司機過來看市場,其就和李某巳、代某甲一塊來到民權,其三人看到了營業(yè)執(zhí)照、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政府批文的復印件,俞某某承諾好處是每輛車7500元。其和李某巳一共組織了27名司機,再加上其的2輛、李某巳的1輛一共是44輛車。
12、被告人馮某某供述,供述了2011年春天,喬某某、司某某二人拿著交通局的紅頭文件到其復印社讓其掃描并制一個請示報告的經(jīng)過。其目的是想弄一個出租車指標。
13、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其在黨校南門開一個復印社,其同司某某、喬某某原先都認識,2011年11-12月份,司、喬兩人拿著一個民權縣政府的紅頭文件,叫其將這個紅頭文件更改一下。其說這樣做違法。他們兩個人說上級已經(jīng)批過了,領導都知道沒有事。其就將民權縣政府的紅頭文件用掃描儀掃描好,將民權縣人民政府文件的內(nèi)容改了。現(xiàn)在其記得大概是關于成立民權縣撫蘇出租車有限公司的批復。大概停有二、三天左右,喬自己開車到其的復印社對其說,上次制的那個政府文件不能注冊,得把撫蘇出租車有限公司的名字改為民權縣天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其按喬的說法改了,打印好后交給喬了,給了5元錢。
14、被告人祝某某供述,證明今年農(nóng)歷春節(jié)前,司某某讓其制一個假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的經(jīng)過。
15、被告人許某某供述,司某某找其幫忙辦營業(yè)執(zhí)照,因為手續(xù)不齊辦不成,后來司提出來讓其給他弄個空白的,一開始其沒想給他弄,但他一直摧,又向其保證說出租車公司肯定能成立,并提出弄個空白營業(yè)執(zhí)照,再制個假的,就是為了讓南蠻子相信。其當時就相信他了。其的辦公室與注冊股檔案室挨邊,其當時看到有空白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就從里面拿了一份放在其的辦公桌里面了,后來司跟其要其就給他了。后來其害怕出事,就跟司要,司也沒有給他。
1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2年3-4月份,司某某找其讓其制假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因以前司給其幫過忙為了報答司就按司的要求在空白營業(yè)執(zhí)照的正副本上打上內(nèi)容,又讓街上刻假章的刻個假章蓋上了。
17、證人牟某某、洪某某、候某某、肖某某、周某甲、陳某丙、丁某某、劉某甲、朱某某、龍某某、唐某某、夏某某、朱某甲、李某戊、周某乙、何某某、何某甲、李某己、何某乙、蔣某某、郭某甲證言,證明其21人共22輛車,價值110萬元,是劉某某、王某甲、郭某某聯(lián)系的。
18、證人袁某某(丈夫趙某乙)、王某丙、黃某甲、吳某乙、黃某丁、張某甲、易某某(丈夫方某某)、黃某乙(丈夫姜某某)、文某某的證言,證明其9人是黃某某聯(lián)系的,共65萬元。
19、證人李某巳、靳某某(證人)、代某某、王某丁、趙某某、賈某某、王某戊、饒某某、盧俊娥、喬某某、司某甲、趙某甲、彭某甲、陳某辛、李某辛、李某壬、白某某、張某乙、時某某、周某丙、白某甲、陳某壬、時某乙、田某某、劉某乙的證言,證明他們是陳某甲聯(lián)系的,共44輛共220萬元-陳某甲5萬元=215萬元。
20、證人劉某辛、胡某某、易某甲、胡某甲、唐某甲、史某某、陳某癸、李某癸、張某丙、劉某丙、張某丁、李某子、柏某某、肖某甲、唐某乙、張某戊、劉某丁、周某丁、李某丑、劉某戊、秦某某、楊某某、劉某己的證言,證明湖南省共6人12車是江某某通過劉某辛介紹的;重慶銅梁共19人21車是通過江某某介紹的。共計165萬元。
21、證人鄭某某、曹某某、陳某子、蔣某甲、李某寅、黃某丙的證言,證明其6人10車共50萬元,系鄢某某聯(lián)系的;
證人金某某、王某己、張某己、楊某甲、張某庚、金某某、漆某某、郭某乙的證言,證明其8人共10車共50萬元,系通過金某某由陳某某、江某某接待的;證人廖某某、李某卯、向某某、劉某己的證言,證明其4人8車共40萬元。江某某參與介紹情況;證人董某某證找的鄢,還有一人姓江的,彭某乙、彭某丙、盧某甲證7月份見到鄢、江,他們說再等十天就行了;盧某乙(丈夫陳剛)、祝某甲證鄢、江把一個收條拿來,說由陳某某擔保俞不會跑,李某己證把錢匯給了鄢,石某某、余某某證找的鄢,共9人9車45萬元;周某某、銀某某證其2人2車共10萬元,通過鄢某某匯款;證人王某某、孫某甲的證言,證明通過鄢匯款2車10萬元;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明其5車25萬元通過鄢匯款;證人劉某庚的證言,證明其2車10萬元,直接與李某丙聯(lián)系。
22、證人彭某某證言,證明了民權縣天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是假的。
23、證人陳某乙、王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證言,證明了前期與俞到民權辦出租車公司的經(jīng)過。
24、證人孫某某(俞之妻)證言,證明了俞讓其掃描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
25、證人吳某某、吳某甲證言,證明俞曾拿出讓其看過民權縣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與營業(yè)執(zhí)照。另見證了公安人員扣押俞某某物品的經(jīng)過。
26、證人宋某某(喬之妻)證言,證明聽司某某、喬某某說司多次往運管所跑,沒有跑成。
27、證人張某某證言,證明了前期司某某、喬某某向俞某某索要好處費,后張某某為俞借錢辦出租車公司,現(xiàn)俞欠其錢的事實經(jīng)過。
28、鑒定意見,證明涉案的民權縣交通局文件、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及民權縣人民政府批復56號文是假的。
29、另有書證:①鄢某某、江某某發(fā)補償?shù)挠涗?;②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③道路經(jīng)營許可證;④民權縣運管所證明;⑤民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證明;⑥民權縣交通運輸局文件;⑦民權縣交通運輸局證明;⑧民權縣公路運輸管理所證明;⑨民權縣工商局證明、民權縣公安局證明;⑩民權縣工商局企業(yè)預先核準通知書;俞某某的承諾書、保證書;民權縣天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委托書、鉛山縣宏捷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授權委托書;招聘協(xié)議書、招聘補充協(xié)議書、購車協(xié)議書、聯(lián)名上訪書、陳某某的擔保書;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業(yè)務回單、銀行卡轉帳憑證、中國郵政儲蓄客戶憑單、借條、收條、收據(jù)、身份證復印件、河南省新鄭市參加民權縣蘇租車公司購車名單。物證:①民權縣人民政府文件。②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③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④民權縣天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印章。⑤俞某某的銀行卡。⑥偽造的民權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在卷佐證。
(二)、辯護人提交的證據(jù)有:鄢某某辯護人提交的證據(jù):(1)、俞某某給江某某、鄢某某開具的委托書,證明俞讓江與鄢給俞招聘60輛車的司機。(2)、鄢某某付給劉某某、郭某某、廖某某、銀某某、鄭某某、朱某某等人的好處費的匯款手續(xù)。劉某某辯護人提供的匯款復印件一張,證明劉某某、郭某某給俞某某匯款情況。陳某甲辯護人提供的證據(jù):擔保書、借條,證明陳某某為陳某甲介紹的20輛車的押金、福利待遇作擔保;陳某某、陳某甲作為俞某某借李某庚130萬作為民權縣出租車的承包金的證明人。黃某某辯護人提供的黃某某收到俞某某或鄢某某給其給司機發(fā)生活費的錢62500元,均給司機發(fā)了自已并未占有。
以上證據(jù)確實充分,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家喜以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鄢某某、江某某、陳某某、陳某甲、劉某某、郭某某在俞某某的高額利益和回報的引誘下,明知違法,仍幫助俞某某介紹司機以交押金的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在此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鄢某某、江某某、陳某某、陳某甲、劉某某、郭某某與俞某某均有意思聯(lián)絡,為了獲得非法利益,為俞某某提供幫助,起幫助、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鄢某某、江某某、陳某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大,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陳某甲、劉某某、郭某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幫助俞某某介紹司機,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數(shù)額較大,雖沒有占有司機的補助費,但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已經(jīng)實施,其行為亦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俞某某、鄢某某、江某某、陳某某、陳某甲、劉某某、郭某某、黃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各被告人構不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公訴機關對俞某某構成詐騙犯罪的指控與查明事實不符,俞某某沒有詐騙的故意,目的是吸收資金,故該指控本院不予認定。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馮某某、付某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祝某某、李某某、許某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李某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在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共同犯罪過程中起積極主導作用系主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案發(fā)后全部退贓,可酌定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祝某某不能預料所制假公文或證件所造成的嚴重后果,且是每人各制一假公文或證件,沒有共同預謀,對其行為不應以情節(jié)嚴重量刑;被告人許某某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犯罪中對司某某的制假行為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可在三年以下量刑,從輕處罰。被告人司某某、喬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司、喬二人的行為不屬情節(jié)嚴重,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馮某某、付某某、李某某、許某某的辯護人認為馮某某、付某某、李某某、許某某的行為不屬情節(jié)嚴重,與法有據(jù),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馮某某、付某某、祝某某、李某某、許某某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笫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俞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4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
被告人司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
被告人喬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
四、被告人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
五、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
六、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
七、被告人陳某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
八、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
九、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
十、被告人黃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
十一、被告人許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二、被告人馮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三、被告人付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四、被告人祝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五、被告人李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懷欽
審判員王利雙
審判員蔡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門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