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云刑再3號孫小果死刑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8-01   閱讀: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刑再3號

案由: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某1等八人犯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一案,于1998年2月18日作出(1998)昆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認定孫某1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原犯強奸罪未執(zhí)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孫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1999年3月9日作出(1998)云高刑一終字第104號刑事判決,對孫某1所犯強奸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維持其余定罪量刑,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后,孫某1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訴。本院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云高刑監(jiān)字第48號再審決定,對本案啟動再審,并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6)云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對孫某1所犯強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維持其余定罪量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本院院長發(fā)現(xiàn),本案原審過程中審判人員涉嫌受賄、徇私舞弊,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06)云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經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監(jiān)1號再審決定,對本案涉及原審被告人孫某1的犯罪部分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8日、8月18日、10月9日、10月12日四次召開庭前會議,于2019年10月14日在本院開庭,對孫某1所犯尋釁滋事罪部分進行公開審理,對涉及個人隱私的強奸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部分進行不公開審理。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維婷、劉震乾、蔣滌非及檢察官助理周令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孫某1及其辯護人熊智、耿國平,鑒定人梁某以及依法采取保護措施的二名證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在案證據(jù)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與被害人菠某某不存在戀愛關系,違背菠某某意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及其辯護人提出與菠某某是戀愛關系,不存在強奸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孫某1強迫菠某某與其交往,并強行與菠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四)1997年6月17日晚,原審被告人孫某1將未滿14周歲的在校女學生張某帶到昆明市興昭飯店301房間,強迫張某與其同睡一床。孫某1脫去衣褲上床后,不顧張某反對,在張某身上亂摸,強行要與張某發(fā)生性關系,張某堅決拒絕,孫某1以毆打相威脅,張某仍然不從。孫某1遂指使崔凱、冉某將張某拉到樓下毒打,并讓二人將張某打到變形為止,打完后還不準張某回家。

上述事實,有經第一審及本次再審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害人張某的陳述及指認筆錄,證人冉某、劉某、楊某1、趙某、董某及再審庭審中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張某的戶口證明,昆明市氣象臺出具的氣象證明,昆明鐵路局教育處文件及教學日歷,原審同案被告人黨某5、崔凱、趙某2的供述及原審被告人孫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根據(jù)本次再審查明的事實及證據(jù),針對原審被告人孫某1及其辯護人關于本起事實的辯解、辯護意見和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本院評判如下:

1.被害人張某的陳述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關于在案的張某兩份詢問筆錄內容確有重復的問題,經查,偵查人員于本次再審期間出具書面材料,證明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張某時,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場,后通知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又進行詢問并制作了第二份詢問筆錄,故第一份詢問筆錄僅有張某的簽名,而第二份筆錄中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簽名。雖然兩次詢問筆錄確有重復之處,但詢問筆錄制作符合法律規(guī)定,偵查機關作出了合理解釋,依法應予采信。

2.原審被告人孫某1以暴力相威脅,欲強行與被害人張某發(fā)生性關系,因張某強烈反抗未得逞。張某的陳述證明,案發(fā)當晚,張某與劉某被孫某1的手下叫到興昭飯店301房間,在黨某5、冉某等人在場的情況下,被強迫與孫某1同睡。孫某1脫了衣褲上床,在張某身上亂摸,要和張某發(fā)生性關系,遭到拒絕后,即威脅要打張某,張某堅決表示即使被打也不愿意讓孫某1“上”(指發(fā)生性關系),孫某1惱羞成怒,叫崔凱和冉某把張某拉下去“崩一臺”(指打一頓),孫某1站在窗邊指揮二人在樓下踢打張某,要打到認不出為止。打完后,張某準備回家,孫某1又要求將張某帶上樓,不準回家。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晚其在場,孫某1鼓著要上張某,就拉著張某到了三樓。證人冉某的證言、原審同案被告人黨某5、崔凱的供述證明,案發(fā)當晚孫某1強行和張某睡一張床,要與張某發(fā)生性關系,張某不從,孫某1便叫冉某和崔凱把張某拉下樓毆打,打完后還不準張某回家。被害人陳述的作案時間、地點、在場人員以及事情的經過自然、穩(wěn)定,結合被害人年齡及認知能力,其陳述真實、可信。相關證人及原審同案被告人均在場親歷案發(fā)經過,所作證言和供述均與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應當認定孫某1在欲強行與張某發(fā)生性關系未得逞的情況下,又指使他人對張某進行毆打并不準張某回家的事實成立。

3.本起事實發(fā)生時,被害人張某未滿14周歲,系幼女。

第一,張某的陳述證明,孫某1欲強奸她的時間為1997年暑期中學期末考試前后的這段時間。原審同案被告人趙某2的供述證明,孫某1欲與張某發(fā)生性關系的時間為1997年6月,中學期末考那幾天的一個晚上。以上證據(jù)證實本起事實發(fā)生于張某中學期末考試期間。

第二,本次再審期間檢察機關在核實相關證據(jù)時收集的昆明鐵路局教育處文件及教學日歷,證明張某就讀中學1996-1997學年下學期期末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16日至6月30日之間。學校教師楊某1、董某、趙某的證言證明,張某當時是初二年級學生,期末考試時間在6月20日以前。以上證據(jù)證實張某所在中學的期末考試時間為6月20日以前。

第三,在場證人冉某的證言證明,案發(fā)時間為1997年6月17日晚上,案發(fā)前他先與張某認識交朋友,他清楚記得其與張某交朋友的時間是6月15日,發(fā)生這件事是在這之后的兩三天。本次再審庭審中,案發(fā)時在場的一號證人出庭證明,案發(fā)時是1997年期末考試期間,即6月15日至20日之間,且第二天早上下著雨。昆明市氣象臺出具的氣象證明材料,證明1997年6月17日昆明有大雨,次日有中雨。

上述證據(jù)層層遞進,證實本起事實發(fā)生于1997年6月17日,結合戶口證明證實被害人張某出生時間為1983年6月28日,應當認定案件發(fā)生時張某未滿14周歲,系幼女。

綜上,在案證據(jù)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孫某1不僅在言語上明確提出要與張某發(fā)生性關系,而且著手實施了脫去自己衣褲、強迫張某與其同睡一床、在張某身上亂摸和威脅張某等強迫行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本起事實發(fā)生時間為1997年6月17日,當時張某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孫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案發(fā)時間無法確認,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出庭檢察員提出第一審認定的案發(fā)時間及未認定被害人為幼女,均屬認定事實錯誤,第二審及原再審未予認定本起犯罪事實均屬認定事實錯誤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二、關于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的事實

1997年11月7日21時許,原審被告人孫某1為讓張某某(女,時年17周歲)說出他人下落,糾集、指使原審同案被告人黨某5、楊某6、楊某8、趙某2等人將張某某及其朋友楊某2(女,時年17周歲)強留于昆明市月光城夜總會,讓趙某2看守楊某2。孫某1等人逼問張某某未果,在夜總會“溫州KTV”包房內將張某某雙臂架起,輪番對其拳打腳踢,用竹筷夾指頭、用牙簽扎進指甲縫、用折斷的竹筷尖和牙簽戳刺乳房、用煙頭燙手臂,還逼迫張某某咬住茶幾邊緣后用肘猛擊其頭部。次日凌晨,孫某1等人將張某某、楊某2挾持至昆明市豪勝娛樂城啤酒屋二樓,又輪番對二人進行毆打,再次逼迫張某某咬住茶幾邊緣,并用肘猛擊其頭部。4時許,孫某1等人將張某某、楊某2挾持至豪勝娛樂城門口,強迫二人跪下,相互打耳光,隨后將二人帶到昆明飯店大門口,再次輪番對張某某拳打腳踢,致其昏迷,黨某5及楊某8解開褲子,將尿撒到張某某的臉上。經鑒定,張某某全身多處廣泛性軟組織挫傷,右額葉腦挫裂傷,右額部硬膜外血腫,左胸肋2-8肋骨骨折,雙下肢活動受限,周圍神經損傷,意識方面出現(xiàn)逆行性遺忘,損傷當時存在長時間昏迷,構成重傷。

上述事實,有經第一審及本次再審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害人張某某、楊某2的陳述,證人白某某、胡某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傷情鑒定意見及鑒定人梁某的當庭證言,原審同案被告人黨某5、楊某6、陳某7、金某8、蘇某、趙某2的供述及指認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根據(jù)本次再審查明的事實及證據(jù),針對原審被告人孫某1及其辯護人關于本起事實的辯解、辯護意見和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本院評判如下:

1.被害人張某某的重傷鑒定意見應當作為證據(jù)使用。案發(fā)后,張某某的傷情經第一次鑒定為輕傷偏重,后根據(jù)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重新鑒定為重傷。經查,第一審、第二審及原再審采信的重傷鑒定意見系檢察機關依法委托,由適格鑒定組織和人員依法作出,程序和方法符合相關規(guī)范的要求,存卷的鑒定討論筆錄有各鑒定人獨立發(fā)表的意見,并在鑒定意見原件上簽名,符合當時的工作慣例。本次再審庭審中,鑒定人梁某出庭對張某某傷情鑒定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合理解釋和說明,證明第一次鑒定時臨床檢查資料沒有完全作出,張某某傷情還不穩(wěn)定,只能給出初步結論,第二次鑒定時資料完備,張某某傷情趨于穩(wěn)定,重傷結論系嚴格依據(jù)《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作出。該鑒定意見客觀、真實,應予采信。

2.對原審被告人孫某1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的行為應當分別評價。孫某1等人既對被害人張某某、楊某2實施了暴力毆打行為,致張某某重傷,又實施了用折斷的竹筷尖和牙簽戳刺張某某乳房、令其二人跪下互扇耳光、當眾朝張某某臉上撒尿等侮辱行為,實施的兩種行為性質不同、侵害的法益不同,分別符合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3.原審被告人孫某1依法應對本起犯罪事實的全部行為和后果承擔責任。本起事實起因是孫某1為威逼張某某說出他人下落引發(fā),其余同伙均是孫某1糾集而來,孫某1自始至終在場,不但親自動手,還指使同伙控制、毆打、逼問、侮辱二被害人,應認定為主犯,原審同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未超出其犯罪故意,孫某1應對本起犯罪承擔全部責任。

綜上,在案證據(jù)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孫某1糾集多人對被害人分別實施了故意傷害和強制侮辱行為,依法應分別定罪。孫某1系主犯,應承擔全部責任。孫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傷情鑒定意見無鑒定人簽名屬無效證據(jù),孫某1僅有傷害沒有侮辱行為,原審同案被告人實行行為超出孫某1犯罪故意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出庭檢察員提出本起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三、關于尋釁滋事的事實

(一)1997年7月13日凌晨2時許,因原審被告人孫某1的同伙在昆明市博佩娛樂城與被害人鄺某某、王某等人發(fā)生糾紛,孫某1及原審同案被告人黨某5、崔凱等人即駕車追趕,并將對方駕乘的車輛逼撞在昆明市東風東路市中醫(yī)院門口的路燈基座上,繼而持刀和磚頭追打被害人,致二人輕傷偏重。

(二)1997年10月22日19時許,原審被告人孫某1及原審同案被告人黨某5、楊某6等人在昆明市祥云街一火鍋店吃飯時,因在隔壁餐館吃飯的被害人楊某3不聽從孫某1招呼,孫某1等人即將飯菜倒在楊某3頭上,并用碗、盤及玻璃杯等物實施砸打,致楊某3左手中指被打斷,頭部兩處縫合6針。

上述事實,有經第一審及本次再審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傷情鑒定意見、原審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原審被告人孫某1亦供認,足以認定。關于辯護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的異議,因鑒定人在本次再審期間接受檢察機關核實時,已對鑒定結果予以確認并作出合理解釋,當年出具鑒定意見均采用加蓋鑒定機構公章,鑒定人不另行簽名的工作慣例,該鑒定意見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過程和方法符合相關專業(yè)要求,應予采信。

關于原審被告人孫某1及其辯護人所提本次再審的合法性和審理范圍缺乏法律依據(jù)的意見,經查,本案在原審過程中存在審判人員涉嫌受賄、徇私舞弊的情形,且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啟動本案的再審程序,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本次再審期間,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4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總和刑期四十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孫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終1321號刑事判決,駁回孫某1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對其定罪量刑。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孫某1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未成年女性宋某、張某某、菠某某及幼女張某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孫某1使用暴力當眾對女性被害人張某某、楊某2實施強制侮辱其人格尊嚴和故意傷害其身體的行為,分別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孫某1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在強奸犯罪中,原審被告人孫某1具有強奸婦女多人、在公共場所劫持并強奸的情節(jié),根據(jù)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上述情節(jié)均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幅度內量刑。同時,孫某1還具有奸淫幼女和未成年女性、當眾實施強奸、強奸罪再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多項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孫某1強奸犯罪的罪行極其嚴重,具體表現(xiàn)為:

第一,強奸幼女、未成年女性多人,危害后果極其嚴重。原審被告人孫某1為達到其奸淫目的,重點選擇反抗能力較弱,辨別能力較低的未成年女性甚至幼女作為強奸對象。本案能夠查明的四名被害人中,張某屬于幼女,宋某、張某某、菠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張某、菠某某還是在校學生。孫某1肆無忌憚地實施強奸未成年女性的行為,是對未成年女性的肆意摧殘,給被害人身心造成極其嚴重的傷害,留下了難以抹去的陰影。

第二,在公共場所劫持被害人和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情節(jié)極其惡劣。在強奸宋某的犯罪中,原審被告人孫某1等人將宋某強行帶到賓館房間后,責令手下看守宋某,待其到隔壁房間打牌至凌晨三四點后再回來對宋某實施強奸;在強奸張某某的犯罪中,孫某1從公共場所將張某某劫持至賓館進行強奸;在強奸張某的犯罪中,因張某不從未果后,即責令手下將張某拉到樓下毒打后仍不允許張某離開。孫某1這種在公共場所劫持被害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進行強奸的行為,既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強制,在遭受侵害時不能抗拒,還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

第三,當眾強奸,并以暴力或輪奸相威脅,行為方式極其卑劣。原審被告人孫某1所犯四起強奸罪,皆是在有多人在場的情況下公然實施。在實施犯罪時,孫某1常以“打變形”“打成變形金剛”“不讓我上,就讓兄弟們一起上”等相威脅,不僅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在極度恐懼下忍辱屈從,而且使被害人蒙羞受辱后,不敢及時報案,有的甚至被迫與其繼續(xù)交往。

第四,屬于強奸罪再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原審被告人孫某11995年因強奸罪被判處刑罰后,在非法保外就醫(yī)期間,依然怙惡不悛,再次犯下強奸罪,此種情形較之累犯更為惡劣,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孫某1在1997年4月至6月短短二個月的時間內,連續(xù)實施了四起強奸犯罪,其中6月份就連續(xù)實施三起。孫某1在短時間內針對不特定未成年女性連續(xù)實施強奸犯罪,在一定時間內使當?shù)毓姰a生心理恐懼,給社會治安秩序帶來嚴重影響。孫某1在原審及本次再審期間拒不認罪悔罪,想方設法逃避刑事處罰。

原審被告人孫某1在強奸幼女張某的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但綜合考慮該起犯罪事實的手段、情節(jié)及后續(xù)毒打被害人的行為,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在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犯罪中,原審被告人孫某1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應對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行為及后果承擔責任,且均系在非法保外就醫(yī)期間實施,應當從重處罰。在強制侮辱婦女和故意傷害犯罪中,孫某1犯罪手段極其兇殘,令人發(fā)指,且系聚眾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并致一人重傷,嚴重侵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在尋釁滋事犯罪中,孫某1無事生非,借故滋事,具有駕車追逐沖撞、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等情節(jié)。辯護人提出孫某1有自首情節(jié),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shù)葢攺妮p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次再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不允許有法上之權,也不允許有法外之人。任何人無視法律尊嚴而公然實施踐踏法律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原審被告人孫某1長期無視國法,多次實施犯罪行為,1995年因犯強奸罪被判處刑罰后,在非法保外就醫(yī)期間,仍不思悔改,肆意實施強奸、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犯罪。孫某1被第一審依法判處死刑,經第二審、原再審改判,服刑期間多次通過違規(guī)減刑出獄,后又網羅刑滿釋放和社會閑散人員,有組織地實施犯罪活動,稱霸一方,殘害百姓,犯下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行賄等七種罪行,悖天理,違國法,逆人情。孫某1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jié)極其惡劣,社會危害程度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屬于罪大惡極且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予以嚴懲。第一審判決未認定張某為幼女屬認定事實確有錯誤,應當予以糾正;第二審判決未認定孫某1強奸張某的事實,并據(jù)此改判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原再審系在事實和證據(jù)并無變化的情況下啟動并改判,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第一審判決對孫某1的定罪量刑并無不當,應予維持。出庭檢察員發(fā)表的出庭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一、撤銷本院(2006)云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撤銷本院(1998)云高刑一終字第104號刑事判決中對原審被告人孫某1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維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中對原審被告人孫某1的定罪量刑部分,即孫某1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原犯強奸罪未執(zhí)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將本判決第二項對原審被告人孫某1確定的刑罰與本院(2019)云刑終1321號刑事判決和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云04刑初149號刑事判決對孫某1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罰合并,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原審被告人孫某1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審判長 后 鋒

審判員 秦 姣

審判員 楊海波

審判員 席占濤

審判員 王志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劉津嘉

書記員 楊 燕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