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湘1002刑初683號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郴北檢刑訴〔2021〕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文平、廖寧強、彭裕康、吳某、李某1、陳某、譚某、黃某、鄧某、彭某、李某2、李某3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建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文平及辯護人陳健波,被告人廖寧強及辯護人李柏成,被告人彭裕康及辯護人蔣曉良,被告人吳某、李某1、陳某、譚某、黃某、鄧某、彭某、李某2、李某3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9年11月開始,被告人廖寧強在其家中通過網(wǎng)絡平臺以“免費贈送游戲皮膚”的方式騙取他人微信號并出售。2021年2月至4月17日,廖寧強伙同被告人彭???,招募員工被告人吳某、李某1、陳某、譚某、黃某、鄧某、彭某、李某2、李某3和曹某、廖某、周某(犯罪時均系未成年人,均已另案起訴)成立工作室。員工按照廖寧強、彭??抵甘购桶才牛诰W(wǎng)上以“免費贈送游戲皮膚”的方式騙取他人微信號交給廖、彭二人出售,并按各自出售金額的35%-40%等比例獲取提成。在犯罪過程中,廖寧強負責出資租賃辦公場所、購買作案電腦手機設(shè)備、管理員工、出售微信號等;彭??地撠熖峁┎⒔淌趩T工騙取他人微信號的方法和話術(shù)、發(fā)放員工績效工資、出售微信號等;廖寧強、彭??刀诉€在網(wǎng)上收購他人騙得的微信號出售。經(jīng)查明,廖寧強出售微信號違法所得為人民幣31萬余元,彭裕康出售微信號違法所得為人民幣30萬余元,員工按照各自比例拿提成,其中吳某提成金額15615元,李某1提成金額7731元,陳某提成金額6735.5元,譚某提成金額3222.5元,黃某提成金額1784元,鄧某提成金額1385.8元,彭某提成金額1291元,李某2提成金額2000元,李某3未拿到提成。
2019年8月份開始,被告人陳文平(系被告人廖寧強等人出售微信號的上線人員之一)在其家中通過網(wǎng)絡平臺在不同的“買賣微信號交流群”以低買高賣的方式出售他人騙得的微信賬號,從中賺取差價。2021年4月26日,陳文平被民警查獲,經(jīng)查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3萬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廖寧強、彭???、吳某、李某1、陳某、譚某、黃某、鄧某、彭某、李某2、李某3均如實供述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文平如實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作案的電腦、手機等物證照片,指定管轄決定書、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流水明細等書證,搜查筆錄、指認筆錄等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和支付寶交易記錄、同案犯曹某和廖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陳文平和廖寧強以及彭??档热说墓┦黾皯艏Y料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文平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倒賣微信號,賺取差價,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廖寧強、彭裕康、吳某、李某1、陳某、譚某、黃某、鄧某、彭某、李某2、李某3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伙同他人騙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十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陳文平有系廖寧強等人出售微信賬號的上線人員之一、違法所得23萬余元、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廖寧強有主犯、違法所得31萬余元、坦白且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彭??涤兄鞣浮⑦`法所得30萬余元、坦白且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吳某有從犯、參與的違法所得30萬余元,其個人提成金額15615元、坦白且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1有從2021年3月8日參加、參與違法所得30萬余元,其個人提成金額7731元、從犯、坦白且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陳某有2021年3月6日參加、參與違法所得30萬余元,其個人提成金額6735.5元、從犯、坦白且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譚某有2021年3月5日參加、參與違法所得30萬余元,其個人提成金額3222.5元、從犯、坦白且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黃某有2021年3月7日參加、參與違法所得30萬余元,其個人提成金額1784元、從犯、坦白且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鄧某有2021年3月25日參加、參與違法所得22萬余元,其個人提成金額1385.8元、從犯、坦白且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彭某有2021年3月22日參加、參與違法所得24萬余元,其個人提成金額1291元、從犯、坦白且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2有2021年4月6日參加、參與違法所得7萬余元,其個人提成金額2000元、系從犯、坦白且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3有2021年4月7日參加、參與違法所得7萬余元,其個人提成金額2000元、從犯、坦白且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當庭向本院提出對被告人陳文平判處三年六個月以上四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廖寧強判處三年六個月以上四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彭??蹬刑幦炅鶄€月以上四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吳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對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對被告人譚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黃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鄧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彭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對被告人李某2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對被告人李某3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文平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罪名及主要事實均無異議。陳文平的辯護人提出:1、本案不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2、被告人陳文平有初犯、坦白、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請求從寬處理。
被告人廖寧強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罪名及主要事實均無異議。廖寧強的辯護人提出:1、最高檢2018年印發(fā)的《檢察機關(guān)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不能作為認定違法所得的依據(jù),違法所得應扣除買微信的成本;2、被告人廖寧強有坦白、初犯、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請求從寬處理。
被告人彭??导捌滢q護人對指控的罪名及主要事實均無異議。彭裕康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的涉案數(shù)額未達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標準;2、被告人彭裕康有坦白、認罪認罰、初犯的量刑情節(jié)。
被告人吳某、李某1、陳某、譚某、黃某、鄧某、彭某、李某2、李某3均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廖寧強、彭裕康、吳某、李某1、陳某、譚某、黃某、鄧某、彭某、李某2、李某3均在公訴階段認罪認罰,均簽具《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被告人陳文平當庭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指定管轄決定書、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被害人的報案材料及陳述、房屋租賃合同、搜查筆錄、指認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檢查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及支付寶交易明細、銀行流水、提取筆錄、同案犯曹某和廖某等人的供述、十二名被告人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陳文平的辯護人當庭提交如下證據(jù)材料:
1.微信搜索記錄擬證明:77條記錄隨機搜索顯示該微信不存在,微信不用手機號住址可以注冊,可以使用其他方式登錄;2.出生記錄擬證明:被告人有一個兩歲的兒子和一歲的女兒需要他撫養(yǎng)。
以上2份證據(jù)材料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合議庭評議認為均與本案缺乏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文平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倒賣他人微信號,賺取差價,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廖寧強、彭??怠悄?、李某1、陳某、譚某、黃某、鄧某、彭某、李某2、李某3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伙同他人騙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情節(jié)特別嚴重,十二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寧強、彭??灯鹬饕饔茫抵鞣?;被告人吳某、李某1、陳某、譚某、黃某、鄧某、彭某、李某2、李某3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十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均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十二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關(guān)于被告人廖寧強的辯護人提出:“最高檢2018年印發(fā)的《檢察機關(guān)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不能作為認定違法所得的依據(jù),違法所得應扣除買的成本”,經(jīng)查,最高檢2018年印發(fā)的《檢察機關(guān)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規(guī)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所得可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認定,不必扣除其購買信息的犯罪成本”,這一規(guī)定并未違背違法所得的含義,也有利于從嚴打擊電信新型網(wǎng)絡犯罪。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陳文平和彭??档霓q護人均提出“被告人的涉案數(shù)額未達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標準”的辯護意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情節(jié)特別嚴重…(三)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標準十倍以上的…”。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交易明細相互印證,可以證明被告人陳文平收到買家的23萬余元后向廖寧強等人購買了微信號,同時被告人陳文平、彭???違法所得金額累計均超過50000元,且民警隨機抽取彭裕康等人騙取及出售的微信號均為實名注冊的微信號,其中還有微信號已經(jīng)被電信詐騙分子用于犯罪,造成他人重大經(jīng)濟損失,引發(fā)嚴重后果,其行為應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故對以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辯護人陳健波、李柏成、蔣曉良均提出“被告人陳文平、廖寧強、彭??稻刑拱住⒄J罪認罰”的辯護意見,均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對被告人陳文平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廖寧強、彭??颠m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吳某、李某1、陳某、譚某、黃某、鄧某、彭某、李某2、李某3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文平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二、被告人廖寧強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三、被告人彭??捣盖址腹駛€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四、被告人吳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五、被告人李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六、被告人陳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七、被告人譚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八、被告人黃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九、被告人鄧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十、被告人彭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十一、被告人李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十二、被告人李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十三、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陳文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三萬元,被告人廖寧強、彭??档墓餐`法所得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廖寧強的個人違法所得一萬元,被告人吳某的違法所得一萬五千六百一十五元,被告人李某1的違法所得七千七百三十一元,被告人陳某的違法所得六千七百三十五元五角,被告人譚某的違法所得三千二百二十二元五角,被告人黃某的違法所得一千七百八十四元,被告人鄧某的違法所得一千三百八十五元八角,被告人彭某的違法所得一千二百九十一元,被告人李某2的違法所得二千元,被告人李某3的違法所得二千元,均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十四、公安機關(guān)扣押的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羅 文
人民陪審員 雷海紅
人民陪審員 賀紹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 玉
書 記 員 劉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