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冀0229刑初215號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刑訴[202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靳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靳某在玉田縣自己家中,使用昵稱為“鍍鋅板批發(fā)”(QQ號:99×××98)的QQ以4000元的價格非法向柯某(另案處理,QQ號:48×××01)購買含有公民個人信息(含姓名、電話號碼、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的txt文件7個,用于注冊賭博網(wǎng)站賬號牟取利益,被告人靳某非法獲利人民幣92745元。經(jīng)鑒定機構對7個txt文檔中提取的個人信息進行身份證號碼校驗,并根據(jù)“身份證號”進行去重統(tǒng)計,共提取包含“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銀行卡號”的個人信息記錄30129條。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jù)有:1、受案登記表、微信交易記錄、身份信息等書證;2、證人柯某的證言;3、被告人靳某的供述與辯解;4、北京中海義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靳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靳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靳某使用昵稱為“鍍鋅板批發(fā)”(QQ號:99×××98)的QQ以4000元的價格非法向柯某(另案處理,QQ號:48×××01)購買含有公民個人信息(含姓名、電話號碼、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的txt文件7個,用于注冊賭博網(wǎng)站賬號牟取利益,被告人靳某非法獲利人民幣92745元。經(jīng)鑒定機構對7個txt文檔中提取到的個人信息進行身份證號碼校驗,并根據(jù)“身份證號”進行去重統(tǒng)計,共提取包含“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銀行卡號”的個人信息記錄30129條。
另查明,2021年9月24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靳某處扣押組裝電腦主機一個(非品牌)、手機一部(串號:86×××31);2020年9月25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靳某處扣押違法所得人民幣92745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靳某的供述筆錄;證人柯某的證言筆錄;靳某使用的支付寶截圖;靳某與周某的支付寶交易記錄截圖;靳某與“燦”的支付寶交易記錄;周某使用的微信截圖;“燦”使用的微信截圖;靳某使用的微信號和QQ號截圖;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北京中海義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靳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刑事判決書;情況說明;情報線索;認罪認罰情況說明;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靳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其積極退贓,且認罪認罰,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靳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靳某違法所得人民幣92745元予以追繳及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邵福順
人民陪審員 姜海昆
人民陪審員 劉滿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