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京0108刑初1603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刑訴〔2021〕10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及其辯護人聶成濤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以租車為名騙取北京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qū))奧迪牌轎車一輛,后將上述車輛開往山西省變賣。經(jīng)鑒定,上述奧迪牌轎車價值人民幣362600元。
經(jīng)被害公司報案,被告人任某于2021年1月2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F(xiàn)涉案車輛已由被害公司自行找回。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任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任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任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任某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涉案車輛已找回,且在家屬幫助下賠償被害公司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提請法院對其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以租車為名騙取北京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qū))奧迪牌轎車一輛,后將上述車輛開往山西省變賣。經(jīng)鑒定,上述奧迪牌轎車價值人民幣362600元。
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任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F(xiàn)涉案車輛已由被害公司自行找回;被告人任某在家屬幫助下賠償被害公司人民幣60000元,并獲得諒解。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證人趙某、封某、茍某的證言,價格認定結論書,110接處警記錄,受案登記表,租車單,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鑒定意見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收條,諒解書,到案經(jīng)過,身份證明等證據(jù)材料。
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被告人任某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jù)未提出實質(zhì)異議。上述控方證據(jù)形式及來源合法、有效,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與案件事實相關聯(lián),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現(xiàn)涉案車輛已找回,且在家屬幫助下賠償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本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段倩倩
人民陪審員 趙衛(wèi)民
人民陪審員 李秋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耿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