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閩0681刑初371號
漳州市龍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龍檢二部刑訴﹝2021﹞Z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1、許某某2、高某某3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決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州市龍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衍松、檢察官助理林乙奇,被告人林某某1及其辯護人高國川、被告人許某某2、高某某3,被害人郭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陳瓏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0年8月間,被告人林某某1問被告人高某某3用什么方法才能弄到錢,被告人高某某3告訴被告人林某某1可以去租車,后偽造車子的行駛證,將車子抵押給別人就可以拿到錢了,并向被告人林某某1推薦做假證的人、東泗租車行、廈門鷺友車行、郭某、陳某。事后,被告人林某某1按照被告人高某某3告知的方法向他人租賃車輛,并分別偽造5本行駛證和提供所租的車輛作抵押,騙取被害人林某、郭某、陳某共計人民幣42745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向他人租賃的閩E0××××思域牌小型轎車,及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郭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幣45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1650元,余款未還。
2、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向他人租賃的閩E0××××寶馬牌小型轎車,及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林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3000元,余款未還。
3、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1伙同被告人許某某2將向他人租賃的閩D6××××瑪莎拉蒂牌小型轎車,及被告人林某某1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林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幣16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6400元,余款未還。
4、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向他人租賃的閩D9××××豐田牌小型轎車,及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陳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陳某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2500元,余款未還。
5、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1伙同被告人許某某2將向他人租賃的閩E3××××寶馬牌小型轎車,及被告人林某某1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郭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幣13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4000元,余款未還。
被告人許某某2于2021年2月1日到龍海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高某某3于2021年4月12日到漳州市公安局漳州開發(fā)區(qū)分局投案。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書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合同詐騙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1、許某某2、高某某3的刑事責(zé)任。起訴認(rèn)為,被告人林某某1系主犯,被告人許某某2、高某某3系從犯,被告人林某某1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許某某2、高某某3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至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許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高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林某某1、許某某2、高某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林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可以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8月間,被告人林某某1向被告人高某某3借錢未果,被告人高某某3告知被告人林某某1可以去租車,后偽造車子的行駛證,將車子抵押給別人就可以拿到錢了。并向被告人林某某1推薦做假證的人、二手租車行的東泗租車行、廈門鷺友車行以及抵押借款的人郭某、陳某。過后被告人林某某1按照被告人高某某3告知的方法向他人租賃車輛,并分別偽造5本行駛證和提供所租的車輛作抵押,騙取被害人林某、郭某、陳某共計人民幣427450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1因害怕多次向同一被害人抵押車輛詐騙的事實被發(fā)現(xiàn),遂偽造被告人許某某2的行駛證,并伙同被告人許某某2騙取被害人郭某126000元、騙取被害人林某153600元。
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向他人租賃的閩E0××××思域牌小型轎車,及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郭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幣45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1650元,余款未還。
2、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向他人租賃的閩E0××××寶馬牌小型轎車,及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林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3000元,余款未還。
3、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1伙同被告人許某某2將向他人租賃的閩D6××××瑪莎拉蒂牌小型轎車,及被告人林某某1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林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幣16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6400元,余款未還。
4、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向他人租賃的閩D××××豐田牌小型轎車,及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陳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陳某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2500元,余款未還。
5、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1伙同被告人許某某2將向他人租賃的閩E3××××寶馬牌小型轎車,及被告人林某某1偽造該車的行駛證,向被害人郭某借款并提供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行駛證作為抵押,騙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幣13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4000元,余款未還。
被告人許某某2于2021年2月1日到龍海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高某某3于2021年4月12日到漳州市公安局漳州開發(fā)區(qū)分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3賠償被害人陳某經(jīng)濟損失2萬元、賠償郭某經(jīng)濟損失1.8萬元,賠償林某經(jīng)濟損失2.4萬元(均系分期付款)。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的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陳述。
(1)林某證實2020年11月8日林某某1給其打電話說因工地急需用錢需借錢周轉(zhuǎn),有一輛寶馬車要抵押。2020年11月9日,林某某1將閩E0××××寶馬車開至漳州開發(fā)區(qū)達(dá)輝商行門口,其與林某某1簽好合同后就轉(zhuǎn)賬6萬元給林某某1,林某某1將寶馬車停放在達(dá)輝商行門口就離開了。2020年11月15日,林某某1再打電話說他一個兄弟的老婆有輛瑪莎拉蒂牌轎車要投資網(wǎng)商急需用錢,想把瑪莎拉蒂車抵押。2020年11月16日晚,林某某1單獨開著閩D6××××瑪莎拉蒂車過來說車主因腳痛無法開車,讓他先開過來看車并協(xié)商抵押的價格。后經(jīng)協(xié)商抵押價為16萬元。2020年11月18日林某某1帶著許某某2過來辦抵押手續(xù),當(dāng)時其跟許某某2核對了身份證和行駛證的信息并簽訂了合同。簽完后其通過手機銀行給許某某2轉(zhuǎn)了16萬元并把車開走。2020年12月11日許某某2的老公打電話說她老婆被騙了,瑪莎拉蒂車不是她的,讓其趕緊報警。林某某1在抵押寶馬車之前也抵押過一次車輛,那次有按時還款。
(2)郭某證實2020年11月5日12時許,林某某1到龍海市××鎮(zhèn)××村學(xué)?!痢撂柶浯纱u加工場找其,林某某1說他在做工地,并以他駕駛來的車牌為閩E0××××思域牌轎車抵押,林某某1還將車行駛證拿給其,行駛證上載明車輛所有人是林某某1,其就同意借錢給林某某1,并讓林某某1簽寫《汽車質(zhì)押借款合同》、《質(zhì)押聲明》、《聲明書》、《車輛轉(zhuǎn)讓合同》、《授權(quán)委托書》、《個人借款合同》、《借條》、《收條》,其就轉(zhuǎn)了45000元給林某某1,林某某1拿1650元當(dāng)月利息給其。2020年12月12日晚22時許,方某9來加工場將那輛思域轎車開走,方某9說這輛車是他的,是林某某1向他租賃的,一直沒有還,其才知道被林某某1騙了。
2020年12月8日12時許,林某某1帶許某某2過來找其,許某某2說她在東園鎮(zhèn)作電商生意,要進一批貨沒有錢,要以她開來的一輛寶馬牌轎車作抵押,其有問許某某2寶馬車是不是她自己的,她說是,然后許某某2拿給其一本車牌為閩E3××××的轎車行駛證,其看到這本行駛證上的所有人名字確實是許某某2,其才同意抵押借款給許某某2。許某某2以這輛車牌為閩E3××××的寶馬牌BMWXXXXBM轎車向其抵押借款130000元。其讓許某某2簽寫相關(guān)合同,并拿了許某某2的身份證復(fù)印件,其轉(zhuǎn)賬130000元到許某某2的建設(shè)銀行賬號里,許某某2讓林某某1轉(zhuǎn)賬4000元給其作為第一個月的利息。2020年12月12日,賴某9來把車牽走,賴某9說這輛寶馬汽車是林某某1向他租賃的,一直沒有還。其就找許某某2討要借款,但是許某某2的電話一直打不通。
(3)陳某證實2020年11月27日林某某1跟其說因工地急需用錢需要借錢給他周轉(zhuǎn),他有一輛閩D9××××銳志車要抵押給其。2020年11月29日,林某某1將銳志車開至漳州市龍海區(qū)白水鎮(zhèn)鑫捷安汽貿(mào)門口,其看完車況和行駛證同意將5萬元借給林某某1,并簽了車輛抵押合同和借條,合同約定借款5萬元,每個月利息2500元。其將2500元的利息直接扣掉并轉(zhuǎn)了47500元到林某某1的中國銀行卡。2020年12月12日,有個自稱是銳志車的車主通過定位到龍海市白水鎮(zhèn)鑫捷安汽貿(mào)找到銳志車,說銳志車是租給林某某1的,并不是林某某1名下車輛,現(xiàn)在租期到期,林某某1聯(lián)系不上,要將銳志車開回去。
2、證人證言。
(1)林某9證實2020年12月4日,林某某1到廈門鷺友名車匯找賴某9租車,因其車行與鷺友名車匯車行是鄰居且屬于合作關(guān)系,賴某9便介紹林某某1租了其寶馬轎車(車牌閩E3××××,所有人林某9),林某某1通過手機微信轉(zhuǎn)賬給賴某95000元押金。因為車子還在外地,林某某1于2020年12月6日再到車行簽了租車合同,其復(fù)印了林某某1的身份證還有駕駛證辦理租車手續(xù),合同租期為一個月,押金5000元,每個月租金12000元按周分期支付,接著林某某1就將寶馬轎車開走了。2020年12月12日,許某某2的老公打電話問其是不是將車子租給林某某1,他說林某某1騙他老婆許某某2去幫林某某1將寶馬轎車抵押了。其聯(lián)系不上林某某1就查看寶馬轎車的定位,看到車子停在龍海市XX鎮(zhèn)XX村XX13號,其根據(jù)定位找到寶馬轎車,看到寶馬轎車的方向盤有上鎖,于是其就報警。車輛持有人郭某說這部車子已經(jīng)被林某某1抵押給他了,其出示了車輛行駛證、租車合同以及購車依據(jù),后來其就將車開回去了。
(2)賴某9(廈門鷺友車行)證實2020年11月5日,林某某1聯(lián)系其說要租臺瑪莎拉蒂牌轎車。2020年11月6日林某某1到鷺友名車車行簽了合同。后林某某1通陸續(xù)支付押金等27000元。2020年12月12日上午10時許其接到了許某某2老公打的電話,說林某某1將其租給他的車給抵押掉了。
(3)方某9(東泗萬眾汽車貿(mào)易公司)證實2020年9月9日,林某某1經(jīng)高某某3介紹到萬眾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租了寶馬牌轎車(車牌號閩E0××××),林某某1通過多次轉(zhuǎn)賬向其支付了11000元的租金。2020年10月8日,林某某1就將寶馬車還給我了。2020年11月9日,林某某1又到其公司向其租同一輛寶馬車,支付了9000元的租金。2020年12月9日,林某某1沒有按期將寶馬車還給其,其多次聯(lián)系林某某1均沒有回復(fù),12月12日,其通過寶馬車的定位器在漳州市175醫(yī)院停車場找到車并用備用鑰匙將寶馬車開回去。同一天,林某打電話說這輛寶馬車已經(jīng)被林某某1抵押給他,其說這輛車子只是租給林某某1而已。
2020年9月1日,林某某1到其公司租了思域轎車(車牌閩E0××××,車主何某9),林某某1分多次轉(zhuǎn)賬支付6000元的租金,10月1日將車子還給其;2020年11月5日,林某某1再次向其租了這輛思域車,但沒有按時還車。2020年11月26日,林某某1再次向其公司租了一臺銳志轎車(車牌閩D9××××,車主:楊某9)。后來因為沒有按時還車,人又聯(lián)系不上,其就通過車子定位器在龍海市××鎮(zhèn)××路邊找到了思域轎車,郭某說林某某1有交給他一本行駛證,閩E0××××的思域轎車所有人是林某某1;在龍海市××鎮(zhèn)××方向路邊一車行找到銳志車,該車行的人說這輛銳志車已經(jīng)被林某某1抵押給車行了。
(4)楊某9(閩D9××××轎車車主)證實其是龍海市萬眾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員工,2020年11月25日,林某某1向車行租其所有的閩D9××××轎車。后來車在白水鎮(zhèn)鑫捷安車行找到,車行工作人員說車是林某某1賣給他的,還出示一張偽造的林某某1行駛證。
3、書證。
(1)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扣押被告人林某某1偽造的閩D9××××、閩E0××××、閩E0××××、閩D6××××、閩E3××××的行駛證。
(2)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接受林某提供的行駛證2本、汽車質(zhì)押借款合同、借條、收條、銀行轉(zhuǎn)賬記錄、憑證等,證實2020年11月18日,許某某2用閩D6××××車輛向林某提供質(zhì)押擔(dān)保,向林某借款16萬元;2020年11月9日,林某某1用閩E0××××車輛向林某提供質(zhì)押擔(dān)保,向林某借款6萬元。
(3)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接受行駛證、汽車質(zhì)押借款合同、質(zhì)押聲明書、車輛轉(zhuǎn)讓合同、借款合同、借條、銀行存款明細(xì)賬,證實2020年12月8日,許某某2將閩E3××××小轎車質(zhì)押給郭某,向郭某借款13萬元。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1將閩E0××××小轎車質(zhì)押給郭某,向郭某借款4.5萬元。
(4)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接受營業(yè)執(zhí)照、汽車租賃合同、微信聊天轉(zhuǎn)賬記錄,行駛證、駕駛證復(fù)印件,證實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1向楊某9租賃閩D9××××小轎車;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1向方某9租賃閩E0××××小轎車;被告人林某某1于2020年12月6日向林某9租賃閩E3××××小轎車。
(5)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實陳某于2020年11月29日轉(zhuǎn)賬47500元給林某某1。
(6)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將扣押的閩D9××××轎車發(fā)還給楊某9。
(7)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zhuǎn)賬記錄,證實許某某2與其姐姐、姐夫、林某某1的聊天記錄,許某某2向林某某1轉(zhuǎn)賬情況。
(8)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證實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取被告人林某某1銀行卡號的交易明細(xì)情況。
(9)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前科劣跡證明,證實被告人林某某1、許某某2、高某某3的基本身份信息。
(10)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發(fā)破案報告,證實漳州市公安局漳州開發(fā)區(qū)分局民警于2021年1月18日在漳州市薌城區(qū)福海陽光7棟401室抓獲被告人林某某1。2021年2月1日,被告人許某某2主動到龍海市公安局投案。2021年4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3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到漳州市公安局漳州開發(fā)區(qū)分局投案。
4、鑒定意見
(1)機動車證件核查證明、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鑒定證明,證實①《機動車行駛證》編號×××19,車號閩E0××××、機動車所有人林某某1;《機動車行駛證》編號×××87,車號閩E3××××,機動車所有人許某某2;《機動車行駛證》編號×××65,車號閩E0××××,機動車所有人林某某1經(jīng)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審查核對,以上三本證件非該所核發(fā);②閩D9××××機動車行駛證,證芯號35300XXXX;閩D6××××機動車行駛證,證芯號3530020240308經(jīng)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審查核對,以上兩本證件非該所核發(fā)。
(2)價格認(rèn)定結(jié)論書,證實閩D9××××轎車經(jīng)鑒定價格為11.5萬元。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基本情況。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證實公安機關(guān)提取被告人林某某1手機微信交易記錄。
7、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林某某1供述2020年9月,其因為網(wǎng)絡(luò)賭博輸了很多錢,其去找高某某3借錢,高某某3也說沒錢,高某某3告訴其說可以租車并偽造車輛行駛證去抵押獲利,其覺得可行。高某某3介紹其到龍海市萬眾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眾公司)去租車,其找方某9租了一輛閩E0××××寶馬牌轎車。租到車以后,高某某3推送了一個幫人偽造行駛證的微信好友給其(微信號×××63,微信昵稱99誠信第一),其就找這個人做了假的寶馬車的行駛證。之后其去廈門找人抵押,對方查出寶馬車不是他的,其就抵押不出去,租期到期以后其就將寶馬車還給萬眾公司。2020年11月份,其又租了同一輛寶馬車,2020年11月8日,其打聽到林某有給人抵押車輛,其就聯(lián)系林某要抵押借款。隔天其就開寶馬車到漳州開發(fā)區(qū)達(dá)輝商行,林某檢查了下車子和行駛證就跟其簽了抵押合同,抵押了6萬元轉(zhuǎn)其卡。其收到錢就去取3000元的利息錢給林某。2020年11月,其又到萬眾公司租了一輛閩E0××××思域轎車,并做了假的行駛證。經(jīng)過高某某3介紹,其找到浮宮鎮(zhèn)一個叫郭某的人跟他抵押借款。隔了幾天其就開思域車到××鎮(zhèn)××石板加工廠跟郭某簽合同。郭某通過手機銀行轉(zhuǎn)了4.5萬給其,其再微信轉(zhuǎn)賬給他1650元利息。大約2020年11月底,其又向萬眾公司租了一輛閩D9××××銳志轎車,其同樣做了假證,再經(jīng)高某某3找到××鎮(zhèn)××個二手車行的陳某跟他抵押借款。隔了幾天其就開銳志車到××鎮(zhèn)××車行跟陳某簽合同,他將2500元的利息直接扣掉通過手機銀行轉(zhuǎn)了47500元給其。2020年11月6日,高某某3介紹其到廈門鷺友車行找賴某9租了一輛閩D6××××瑪莎拉蒂轎車。租到車子以后,其找前女友許某某2說資金周轉(zhuǎn)不過來,讓其幫忙抵押,并騙她說因為已經(jīng)有一輛車子在做抵押了,不能再繼續(xù)做抵押了。其就找了做假證的人做了名字為許某某2的假行駛證。收到假行駛證以后,其先跟林某聯(lián)系說其朋友因為資金周轉(zhuǎn)也需要抵押車輛并開車去給林某看。2020年11月18日,其開瑪莎拉蒂轎車帶著許某某2到漳州開發(fā)區(qū)達(dá)輝商行跟林某簽合同,林某轉(zhuǎn)給許某某216萬元,錢都被其拿走,其過后再拿了4000元利息給林某。許某某2有看到假的瑪莎拉蒂行駛證,但是她沒有說什么。2020年12月4日,其再到廈門鷺友車行找賴某9租了一輛閩E3××××寶馬轎車,也用同樣的方法帶許某某2去找郭某抵押貸款13萬元,其通過微信將4000元利息轉(zhuǎn)給郭某,還有1000元利息,郭某說是給其抽成。13萬元也讓其拿走了。大約2020年12月14日,其就坐大巴跑路到貴州省躲債了。抵押車輛所得的錢全部又被其網(wǎng)絡(luò)賭博輸光了。
(2)許某某2供述2020年10月,林某某1說他資金周轉(zhuǎn)不過來要找其借錢。林某某1就說他有一輛汽車要抵押給別人借款周轉(zhuǎn),因為他之前已經(jīng)向這個人抵押一輛車借款了,不能在同一個地方抵押兩輛車借款,讓其幫他以其名義去抵押。2020年11月18日13時許,林某某1駕駛一輛瑪莎拉蒂汽車來載其,路上林某某1拿給其一本寫有其名字的瑪莎拉蒂轎車的行駛證,并交代其不要亂說話,由他和對方說。林某某1載其到漳州開發(fā)區(qū)一個茶葉店,向一個大約三十多歲的男子介紹說其要抵押。這個男子就拿一些《抵押借款合同》、借條等借款材料讓其簽名,其以瑪莎拉蒂抵押借款16萬元。男子就轉(zhuǎn)賬16萬元到其工商銀行賬戶里,其看到轉(zhuǎn)賬對方的名字叫做林*坤。離開后林某某1將16萬元全部取走。2020年12月初的時候,林某某1說那輛瑪莎拉蒂汽車借款到期了,他有一輛寶馬汽車去抵押借款來將瑪莎拉蒂汽車贖回來。林某某1說他之前已經(jīng)向這個人抵押借款過,一個人不能兩次抵押借款。其就同意了。2020年12月7日晚19時許,林某某1駕駛一輛寶馬車來載其,路上給其一本寫有其名字的行駛證,并用手機拿了一個叫林某9的行駛證給其看,說林某9是其親戚。林某某1載其到龍海市××鎮(zhèn)××廟旁邊的奶茶店跟一個四十幾歲的男子見面,其將行駛證交給這個男子后,這男子不知道怎么查的,發(fā)現(xiàn)寶馬車不是其的就不肯借款,還叫我們不要亂搞其和林某某1就離開了。第二天(2020年12月8日)中午,林某某1又載其到龍海市××鎮(zhèn)××個瓷磚加工廠里找一個叫郭某的人,其將假行駛證和身份證復(fù)印件交給郭某,郭某就拿出《汽車質(zhì)押借款合同》、《個人借款合同》、《借條》等合同讓其簽名,將林某某1開來的寶馬車抵押給郭某借款13萬元。郭某就轉(zhuǎn)賬13萬元到其賬戶,其和林某某1出來后,林某某1就把13萬元轉(zhuǎn)給他。2020年12月10日下午,其在林某某1宿舍翻看林某某1的手機發(fā)現(xiàn)林某某1帶其去抵押借款的車是租來的,其就拿著林某某1的手機逃走了。2020年12月12日上午,其丈夫鄭玉坤聯(lián)系租車給林某某1的人說林某某1將車抵押了,租車行的人就將車開走了。
(3)高某某3供述2020年8月份,其跟林某某1泡茶的時候,林某某1說他最近沒錢,用什么方法才能弄到錢,其就跟他說可以去租車,然后偽造車子的行駛證,將車子抵押給別人就可以拿到錢了。后來林某某1問其有沒有認(rèn)識做假證的人,其知道微信號×××63,微信昵稱99誠信第一的人有在做假證,于是其就將該微信號推薦給林某某1。林某某1打電話問其有沒有認(rèn)識抵押車輛的人,其先后介紹東泗租車行、廈門鷺友車行、郭某、陳某給林某某1。其有打電話給郭某說林某某1要抵押租車,沒有打電話給陳某。
關(guān)于被告人高某某3被指控合同詐騙罪名的問題。經(jīng)查,被告人林某某1因缺錢向被告人高某某3借錢,被告人高某某3遂告知其可以通過向二手車行租車再偽造假的行駛證,再將租來的車子予以抵押借款的犯罪方法,并提供二手車行、制作假證、抵押貸款人的聯(lián)系方式。后被告人林某某1按照被告人高某某3傳授的方法多次向他人租車后偽造假的行駛證并抵押借款,騙取他人財物共計427450元。被告人高某某3在被告人林某某1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中,除了前期傳授犯罪方法外,其本身沒有參與共同合同詐騙的意圖,后續(xù)沒有參與實際共同犯罪的共謀,沒有共同實施犯罪,事后亦無共同的獲利,應(yīng)認(rèn)定為傳授犯罪方法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不當(dāng),本院予以變更。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林某某1、許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分別為427450元、279600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高某某3傳授被告人林某某1犯罪方法,構(gòu)成傳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林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yīng)當(dāng)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許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2、高某某3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且認(rèn)罪認(rèn)罰,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rèn)罪認(rèn)罰,可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對被告人林某某1、許某某2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可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許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高某某3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林某某1的違法所得,責(zé)令被告人林某某1退賠被害人郭某25350元、林某33000元、陳某27500元,責(zé)令被告人林某某1與被告人許某某2共同退賠被害人郭某126000元、林某153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碧祥
人民陪審員 方雅云
人民陪審員 林少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余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