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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822刑初431號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6-03   閱讀:

案由    詐騙合同詐騙    

案號    (2021)云2822刑初431號    

勐??h人民檢察院以海檢第一部刑訴〔2021〕Z3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休某1、馬某2、玉某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告人馬某2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8月20日、9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勐??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巖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2、休某1、玉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1.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休某1打電話安排被告人馬某2接送幾名欲偷渡人員,馬某2便打電話安排被告人玉某找車接送,于是玉某以“幫忙運送2名客人到布朗山看茶葉”為由讓證人巖某幫忙運送2名欲偷渡人員,玉某并未告知巖某客人是欲偷渡人員的情況。當(dāng)日中午13時許,巖某駕車到達(dá)景洪酒店后,馬某2攜2名欲偷渡人員上了巖某的車,在馬某2的指揮下,巖某駕車載著馬某2以及2名欲偷渡人員從景洪走格朗和小路繞過檢查站準(zhǔn)備將偷渡客送至布朗山,在車輛行駛至勐??h疫情防控堵卡點時被執(zhí)勤人員查獲。

2.2019年6月份,在被害人巖甲、巖乙家中正在建蓋房子期間,被告人馬某2冒用西雙版納家居有限公司名義,分別與被害人巖甲、巖乙簽訂家具購買合同,騙取二被害人每人70000元人民幣裝修材料款,之后在二被害人讓被告人馬某2返還裝修材料款時,被告人馬某2又以能幫二被害人找律師起訴老板來某回裝修材料款為由,并冒充律師先后騙取被害人巖甲95201元人民幣以及被害人巖乙35065元人民幣的“律師費某。

3.2020年1月份,被告人馬某2以介紹被害人巖某坎購買便宜的二手車為由,在帶領(lǐng)被害人巖某坎到勐海縣汽車行看車、試車前后,通過簽訂購車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巖某坎共計38000元人民幣購車款。

4.2020年3月份,因被害人楊某的兒子駕車撞壞勐海鎮(zhèn)對面十字路口交通信號桿,需要賠償,被告人馬某2以能幫忙處理賠償信號桿一事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楊某共計68000元人民幣。

針對指控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宣讀和出示了相關(guān)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rèn)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休某1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明知系偷越國境人員仍安排他人予以運送;被告人玉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明知系企圖偷越國境人員仍安排予以運送。其二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馬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與被害人簽訂合同詐騙被害人錢財共計178000元人民幣,用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詐騙被害人錢財共計198266元人民幣,安排他人運送企圖偷越國境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合同詐騙罪、詐騙罪以及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建議對被告人馬某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000元,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5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休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判處被告人玉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被告人馬某2、休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且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

被告人玉某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提出其不知道運送的是偷渡人員的辯解。

經(jīng)審理查明,一、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2020年11月18日11時許,被告人休某1打電話安排被告人馬某2到景洪酒店接6名偷渡客,后馬某2便打電話叫被告人玉某找兩輛車來景洪接人,之后玉某叫巖某、巖某囡到景洪酒店接人,但未告知巖某、巖某囡接送的人是偷渡人員。13時許,巖某囡駕駛云K×××××號車輛載玉某、巖某駕駛云K×××××號車輛來到景洪酒店,后馬某2乘坐巖某駕駛的云K×××××號車輛接到2名偷渡客在前面帶路,玉某乘坐巖某囡駕駛的云K×××××號車輛接到另外4名客人跟在后面,在馬某2的指揮下,從景洪出發(fā),到繞過檢查站往勐混方向行駛,2020年11月18日15時許,行駛至勐??h疫情防控堵卡點時,馬某2、巖某及2名偷渡客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期間馬某2打電話給玉某,告訴玉某這邊不能過了,讓玉某繞路到勐混。后玉某讓巖某囡走另外的路到了勐混,之后車上的4名客人下車自己走了。同日20時許,玉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到勐??h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案件來源系公安機關(guān)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并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偵查。

2.戶口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前科證明、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馬某2、玉某、休某1的身份信息及未查詢到被告人玉某、休某1有犯罪記錄的情況。被告人馬某2于2014年7月14日曾因犯罪被勐??h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3.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20年11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馬某2在勐??h疫情防控堵卡點被勐海縣公安局打洛派出所民警抓獲。同日20時許,被告人玉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到勐??h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2020年12月2日22時許,勐海縣公安局打洛派出所民警在茶都商務(wù)酒店201號房間將被告人休某1抓獲。

4.辨認(rèn)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馬某2對安排其運送偷渡客的休某1進(jìn)行辨認(rèn),對休某1的手機號碼及其與休某1之間的通話記錄進(jìn)行辨認(rèn),對與其一起接送偷渡客的玉某、巖某囡、巖某進(jìn)行辨認(rèn),對玉某的手機號碼及其與玉某的通話記錄進(jìn)行辨認(rèn),對其運送偷渡客后其與休某1之間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進(jìn)行辨認(rèn),對拉人的云K×××××號車輛、云K×××××號車輛進(jìn)行辨認(rèn)。被告人玉某對安排其接送客人的馬某2進(jìn)行辨認(rèn),對其安排接送客人的巖某囡、巖某進(jìn)行辨認(rèn),對巖某囡、巖某駕駛的車輛進(jìn)行辨認(rèn)。被告人休某1對其安排接送偷渡客的馬某2進(jìn)行辨認(rèn)。證人張某、吳某對其乘坐的車輛(云K×××××)、駕駛車輛的司機巖某及乘坐在該車副駕駛位上的男子(馬某2)進(jìn)行辨認(rèn)。證人巖某囡對馬某2進(jìn)行辨認(rèn),對邀約其一起接送客人的玉某進(jìn)行辨認(rèn),對與其一起接送客人的巖某進(jìn)行辨認(rèn),對其駕駛的車輛、巖某駕駛的車輛進(jìn)行辨認(rèn)。證人巖某對邀約其接送客人的玉某進(jìn)行辨認(rèn),對與其一起接送客人的巖某囡進(jìn)行辨認(rèn),對乘坐在其副駕駛位上并給其指路的男子(馬某2)進(jìn)行辨認(rèn),對其駕駛的車輛、巖某囡駕駛的車輛進(jìn)行辨認(rèn),對其運送的偷渡人員進(jìn)行辨認(rèn)。

5.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將被告人馬某2、玉某、休某1的涉案手機4部依法扣押的情況。

6.玉某與巖某通話清單分析、提取筆錄、提取照片,證實玉某與巖某于2020年11月18日共通話15次,主叫11次,被叫4次,另外玉某與馬某2于2020年11月18日有3次通話記錄的情況。

7.證人張某、吳某的證言稱,在“虎哥”的安排下證人張某、吳某和阿某、小飛、叮當(dāng)、耗子等6人于2020年11月17日15時許來到景洪喆啡酒店,準(zhǔn)備偷越國境到緬甸打工。2020年11月18日12時許,有人打電話聯(lián)系證人吳某,來景洪喆啡酒店接我們,后來了兩輛車,證人張某、吳某乘坐巖某駕駛的車輛,馬某2坐在副駕駛位上,阿某、小飛、叮當(dāng)、耗子乘坐另一輛車從景洪出發(fā),途中馬某2告訴證人張某、吳某如果遇到警察檢查,就說我們是做茶葉生意的,是他們的客戶,要去看茶葉,現(xiàn)在帶我們?nèi)ジ窭屎屯?。行駛了一段公路后,就從一個大牌子的地方岔進(jìn)格朗和鄉(xiāng)老路,途中經(jīng)過了一個湖泊和一所小學(xué),15時許在勐??h疫情防控堵卡點被民警查獲的事實及經(jīng)過。

8.證人巖某囡的證言稱,2020年11月17日13時許,玉某打電話約其送幾個人去布朗山看茶葉,后其開著車帶著玉某在勐遮鎮(zhèn)附近接到馬某2后到景洪市個客人(一男一女),后馬某2讓我們從老路到格朗和,然后再從格朗和到勐混,從勐混到布朗山附近,其看到兩輛摩托車來接這2個客人,摩托車把人接走之后,其和玉某、馬某2就返回了,在返回途中馬某2拿給玉某2500元錢,扣除加油的300元錢后其和玉某一個人分得1100元。2020年11月18日10時許,玉某打電話約其去景洪接6個人送往布朗山,兩張車4000元,把人送到后除了油錢平分,后其就開車接到玉某后一起去景洪喆啡酒店,到了之后其看到馬某2和6個客人在樓下等著,之后巖某也開著車來到景洪酒店樓下,馬某2叫4個客人上了其駕駛的車,馬某2和另外2個客人上了巖某駕駛的車輛,馬某2說他在前面帶路,讓其跟在后面,其跟著巖某的車從景洪到勐海的路邊的老路岔到格朗和鄉(xiāng),然后往勐混方向行駛,途中玉某接到馬某2的電話說調(diào)頭,其就駕駛車輛帶著玉某及4個客人到了勐混,4個客人在勐混下車,之后玉某打電話給巖某,是警察接的電話,讓我們來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其和玉某于2020年11月18日20時許到勐海縣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

9.證人巖某的證言稱,2020年11月18日早上10時許,玉某給其打電話,讓其拉人去布朗山看茶葉,人拉到后給其的車加油,還給其三四百塊錢的好處費,后玉某用微信給其發(fā)了一個位置,其就駕駛車輛到了玉某發(fā)的景洪酒店,其看見玉某站在巖某囡的車旁邊,后其車上就上來了3個人,其中一個男子坐在其車子的副駕駛位上,其駕車在前面走,走到格朗和岔路的時候副駕駛位上的男子就跟其說讓其往格朗和方向走,其就走了小路到格朗?和,然后往勐混方向走,到了勐混的一個民兵卡點時其開的車就被攔下來,然后我們被帶到勐??h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

10.被告人休某1的供述與辯解稱,2020年8月初,其的緬甸朋友阿甲說有些客人要從中國偷渡到緬甸,問其能不能安排,其就打電話問馬某2,馬某2跟其說有路線可以走,但是具體路線馬某2沒有跟其說。2020年11月18日11時許,其打電話給馬某2說有幾個準(zhǔn)備偷渡的客人在景洪酒店,并把客人的電話發(fā)送給馬某2,讓馬某2自己聯(lián)系,之后馬某2叫了哪些人、駕駛了什么車輛去接送偷渡客其不清楚,后其打電話給馬某2無法接通,其就知道馬某2被公安機關(guān)抓了,便將馬某2的電話號碼及微信全部刪除了。除了這次外,其還叫馬某2接送了三次,2020年11月13日,阿甲有一個客人準(zhǔn)備偷渡到緬甸,其就打電話讓馬某2到景洪接送,并把號碼發(fā)送給馬某2,讓馬某2自己跟偷渡客聯(lián)系,其當(dāng)時跟馬某2說先把偷渡客送到勐海,然后再送去景洪市勐龍鎮(zhèn),之后又讓馬某2把偷渡客送回景洪,并讓馬某2向偷渡客收取了2800元錢的費用,因當(dāng)天這個偷渡客沒有偷渡到緬甸,阿甲沒有支付費用給其。2020年11月14日,阿甲告訴其有一個客人準(zhǔn)備偷渡到緬甸,讓其聯(lián)系馬某2,讓馬某2找車把偷渡客送到景洪市勐龍鎮(zhèn),其把偷渡客的號碼發(fā)送給馬某2,后馬某2找了一輛車去接偷渡客,途中阿甲告訴其偷渡客已經(jīng)被其他車輛接走了,之后其通過手機微信給馬某2轉(zhuǎn)賬了2300元錢,阿甲支付給了其200元錢。2020年11月17日,阿甲發(fā)送給其2個偷渡客的號碼,其聯(lián)系了馬某2,并把號碼發(fā)送給馬某2,讓馬某2安排車輛去接,其當(dāng)時讓馬某2先把偷渡客送到勐海,再繞路去景洪市勐龍鎮(zhèn),馬某2把人送到后其讓馬某2向2個偷渡客每人收取了2000元錢的費用,另外偷渡客送到后還會有人轉(zhuǎn)賬給其4000元錢,其讓對方轉(zhuǎn)賬到馬某2手機上,馬某2收到錢后再轉(zhuǎn)賬給其,之后其把4000元錢通過手機微信轉(zhuǎn)賬給了阿甲,阿甲給了其400元錢。

11.被告人馬某2的供述與辯解稱,2020年8月初,休某1打電話問其能不能接送客人到打洛,每個人可以得到12000元錢,其跟休某1說打洛那邊關(guān)卡查的太嚴(yán)了,其不敢去,休某1就讓其送到勐海,之后的事情休某1自己安排,每個客人最少可以支付給其2800元錢的費用,到了2020年11月,休某1就讓其幫他接送客人。2020年11月13日休某1打電話給其,讓其接送客人,其就在勐海打了一輛滴滴車到景洪市醫(yī)院門口接到一個男子,從景洪送到勐海縣酒店,后休某1讓其改變路線把客人送回景洪,休某1讓其向客人收取2800元錢,客人是如何偷渡出境的其不清楚。2020年11月14日休某1打電話給其,讓其到景洪酒店接一個女客人,其就約了“巖香”駕駛一輛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車跟其一起從勐遮去景洪接客人,來到勐海時休某1電話跟其說客人已經(jīng)被其他人接走了,后休某1通過微信給其轉(zhuǎn)賬2300元錢。之后其跟“巖香”說需要一輛可以乘坐6、7個人的車?yán)刀扇藛T,“巖香”就把玉某介紹給其。2020年11月17日,休某1打電話給其說有2個客人需要送到勐海,其就打電話聯(lián)系了玉某,讓玉某跟其去接送客人,其在勐遮鎮(zhèn)上了玉某的表哥駕駛的一輛白色面包車,當(dāng)時玉某坐在副駕駛位上,前往景洪市酒店接2個客人,本來要把客人送來勐??h,途中接到休某1的電話說勐海當(dāng)天抓了20多個準(zhǔn)備偷渡的人員,讓其改變路線,送到勐??h布朗山鄉(xiāng),到布朗山鄉(xiāng)時天已經(jīng)快黑了,休某1安排了兩名男子騎摩托車在前面帶路,期間其在車上問玉某有沒有門路可以把客人直接送去打洛,玉某稱現(xiàn)在太嚴(yán)了不敢去,但之前有朋友是專門搞偷渡的,到時候如果價錢合適可以聯(lián)系,玉某的表哥當(dāng)時在開車也聽到了我們說偷渡的事情。之后把2個客人送到勐??h布朗山鄉(xiāng)跟景洪市勐龍鎮(zhèn)交界的一個橋頭加油站,這2個客人從什么地方偷渡出境其就不知道了,當(dāng)天休某1讓其向2個客人每人收取了2000元錢,其給了玉某和她表哥2500元錢,其自己拿了1500元,期間休某1跟其說人送到了還會有人轉(zhuǎn)賬給其4000元錢,讓其把這4000元轉(zhuǎn)給休某1,之后我們就駕車返回。2020年11月18日11時許,休某1打電話跟其說有6個客人在景洪酒店,讓其把他們送到勐海,其就打電話給玉某找兩輛車來接人,后玉某找來了一名男子駕駛一輛藍(lán)色大眾越野車(車牌號云K×××××),其就乘坐在副駕駛位上跟那名男子在景洪市喆啡酒店接到2個客人,玉某和她表哥駕駛一輛白色面包車(車牌號云K×××××)接到4個客人,后其跟客人說如果路上遇到公安查緝就要統(tǒng)一口徑說是一起到勐海去看茶葉,之后藍(lán)色大眾越野車在前面行駛,白色面包車跟在后面,從景洪市出發(fā),到了景洪至,從格朗鄉(xiāng)老路行駛至勐混鎮(zhèn),最后繞到勐海縣,將客人送到勐??h川渝酒店,2020年11月18日15時許,其和藍(lán)色大眾越野車的駕駛員及2個客人在卡點被查緝民警抓獲。

12.被告人玉某的供述與辯解稱,其是經(jīng)過“巖香”介紹認(rèn)識馬某2的,2020年11月17日早上11時許,馬某2打電話給其說要包其的車?yán)藦木昂榈讲祭噬娇床枞~,運費是2000元,其當(dāng)時因為害怕就叫了其表哥巖某囡駕駛他的車一起去拉,其和巖某囡、馬某2到景洪酒店接了2個客人(一男一女)從景洪出發(fā),途中馬某2和其聊天說人家一個人給12000元送到打洛他沒敢去,有一條小路他去看一下,其告訴馬某2其有一個表哥以前拉偷渡的人被抓?了,現(xiàn)在太嚴(yán)不敢拉,后馬某2跟其說以后人家給12000元一個人叫其去拉,其去不去,其說不敢去以后再說,之后經(jīng)過格朗和鄉(xiāng)把客人送到布朗山鄉(xiāng)附近的一個加油站,客人下車后被摩托車接走了,因為送到布朗山鄉(xiāng)時是晚上,其就問馬某2這些人到底要去那里,馬某2說他包我們的車,不要問那么多,叫我們?nèi)ツ抢锞腿ツ抢?,知道的多了對我們不好,返回時馬某2給了我們2500元錢。2020年11月18日11時許,馬某2打電話給其,讓其找兩輛車去景洪拉6個人,一張車2000元,兩輛車4000元,后其就叫巖某駕駛他的車和其一起去接人,并告訴巖某說去接幾個看茶葉的人,其的車?yán)幌?,給巖某200元油錢,然后在給巖某幾百塊錢的辛苦費,之后其又叫巖某囡開著他的車帶著其去景洪接人,13時許到了告莊酒店,其看見馬某2和6個外地客人站在酒店門?口,其中4個客人上了巖某囡駕駛的車,其坐在副駕駛位上,巖某的車到后馬某2和剩下的2個客人上了巖某的車,馬某2坐在巖某駕駛的車的副駕駛位上帶路,巖某囡駕駛車輛跟在后面從景洪出發(fā),到了半路岔進(jìn)了格朗和的小路一直到了勐混鎮(zhèn)的廣岡村附近,馬某2他們的車被查獲,馬某2就打電話給其,叫我們不要往前面走了,返回去往另一條路走,到勐混鎮(zhèn)在聯(lián)系,于是我們就從別的路到了勐混鎮(zhèn),后其打給巖某,巖某告訴其說被警察抓了,之后警察接電話叫我們到勐海縣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后其和巖某囡準(zhǔn)備帶著4個客人去勐海縣公安局,但4個客人不信我們,就自己下車走了,其和巖某囡于當(dāng)晚20時許到勐??h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

上列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并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rèn)。

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2019年6月,被告人馬某2以西雙版納家居有限公司的名義,分別與正在建蓋房屋的被害人巖甲、巖乙簽訂了家具購買合同,先后騙取二被害人每人70000元的裝修材料款,馬某2收到款后全部用于自己揮霍。后二被害人讓馬某2返還該款,馬某2又以幫二被害人找律師起訴西雙版納久聚元家居有限公司要回上述款項款,冒充律師,以收取律師費為由,先后騙取巖甲95201元的律師費,巖乙35065元的律師費,該款已被馬某2全部揮霍。

2020年1月,被告人馬某2以幫被害人巖某坎購買二手車為由,帶領(lǐng)巖某坎、巖某某到勐??h車行看車、試車后通過簽訂購車合同,先后騙取巖某坎購車款38000元,該款已被馬某2全部揮霍。

2020年3月,被害人楊某因兒子駕車撞壞了南海路茶鄉(xiāng)路交叉路口(勐海縣中國移動公司)旁邊的紅綠燈交通信號桿需要賠償,馬某2以幫忙處理賠償紅綠燈交通信號桿一事為由,先后騙取楊某賠償款68000元,馬某2收到錢后全部用于處理自己的其他事情和日常消費。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報案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案件的來源系被害人報案,后于2020年5月2日、2020年9月4日立案偵查的情況。

2.西雙版納家居有限公司家具購買合同、巖甲、巖乙的微信轉(zhuǎn)賬賬單、微信聊天記錄,證實2019年6月被告人馬某2以西雙版納家居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巖甲、巖乙簽訂了家具購買合同,并收取了巖甲、巖乙每人70000元錢的事實以及巖甲于2020年1月13日至8月8日通過微信先后多次轉(zhuǎn)賬到微信名稱為何律師、國民小狀、精神領(lǐng)袖CR7的微信賬號上的律師費95201元,巖乙于2020年2月29日至8月2日通過微信先后多次轉(zhuǎn)賬到微信名稱為殘骸、無災(zāi)無難、精神領(lǐng)袖CR7的微信賬號上的律師費35065元的事實。

3.合同(2020年1月18日)、巖某坎的微信轉(zhuǎn)賬賬單,證實巖某坎于2020年1月18日、1月24日、3月10日先后用現(xiàn)金及微信轉(zhuǎn)賬拿給馬某2購車款38000元的事實。

4.收條(2020年3月20日)、楊某、陳某的微信轉(zhuǎn)賬賬單、微信聊天記錄,證實楊某通過現(xiàn)金及微信轉(zhuǎn)賬先后拿給馬某268000元錢(楊某兒子駕車撞壞紅綠燈交通信號桿的賠償款)的事實。

5.辨認(rèn)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害人巖甲、巖乙、巖某坎、楊某分別對詐騙其錢財?shù)谋桓嫒笋R某2進(jìn)行了辨認(rèn)。被告人馬某2對其詐騙的被害人巖甲、巖乙、巖某坎、楊某進(jìn)行了辨認(rèn)的情況。

6.證人打趕的證言,證實2020年上半年的時候,幾月份記不清楚了,馬某2打電話給證人說馬某2的朋友把酒店前面十字路口的紅綠燈信號桿撞壞了,讓證人幫忙問一下是哪個部門管、賠多少錢,馬某2要聯(lián)系對方賠償,后證人就找人幫忙,并告訴馬某2最少需要賠償70000多元,之后馬某2就沒有聯(lián)系證人了的事實。

7.證人段某的證言,證實2020年上半年的時候,時間記不清楚了,打趕找到證人說他的朋友把酒店前面十字路口的紅綠燈信號箱撞壞,讓證人幫忙問一下賠多少錢,證人通過詢問后得知要70000多元,之后證人將情況告訴打趕的事實。

8.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20年3月15日,楊某的兒子駕車載證人把移動公司旁的十字路口處的紅綠燈信號桿撞壞需要賠償100000多元,事后在聊天時,馬某2說他以前在公安局上過班,認(rèn)識交警的人,可以找人幫忙講價,后證人就把馬某2帶去找楊某,楊某同意讓馬某2幫忙,之后馬某2找人幫忙說只要賠60000多元,叫我們把錢轉(zhuǎn)給馬某2,馬某2去幫忙處理。2020年3月17日,因楊某沒有馬某2的微信,楊某就通過微信轉(zhuǎn)給證人13000元,然后陳某又通過微信轉(zhuǎn)給了馬某2,后證人還轉(zhuǎn)給楊某6600元,馬某2還讓證人轉(zhuǎn)2000元錢給他用來購買茶葉送給幫忙的大哥的事實。

9.證人曹某的證言,證實西雙版納家居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24日開始營業(yè),公司沒有固定員工,都是臨時聘用的,公司的員工沒有叫馬某2的,另外員工不能直接對公司的產(chǎn)品進(jìn)行銷售,也不能直接向客戶收錢。

10.證人巖某某的證言,證實2020年1月18日馬某2找到其和巖某坎說有便宜要處理的二手車,之后帶其和巖某坎到勐海車行看車、試車,并叫巖某坎付了34000元的購車款,之后又叫巖某坎轉(zhuǎn)了幾次錢,總共付給馬某250000多元購車款。2020年8月25日其到勐??h公安局幫巖某坎報案的事實及經(jīng)過。

11.被害人巖甲、巖乙的陳述,證實2019年6月份,巖甲、巖乙家在建新房,馬某2來到巖甲、巖乙家找?guī)r甲、巖乙說他可以在勐??h城買到批發(fā)價的瓷磚、瓦片、門框、家具等東西,過了幾天,馬某2和巖甲、巖乙一起來到勐??h城看瓷磚,后馬某2叫巖甲、巖乙每人交給馬某222000元的押金。過了一個星期,馬某2找到巖甲、巖乙說勐海這家的瓷磚、家具不行,馬某2在景洪一家公司上班,這家公司東西多、價格優(yōu)惠,后拿出西雙版納家居有限公司購買家具合同讓巖甲、巖乙簽字,之后又讓巖甲、巖乙每人交給馬某248000元的預(yù)付款,加上之前交的22000元的押金,每人共支付了馬某270000元的預(yù)付款。過了20多天后,巖甲、巖乙叫馬某2拉材料來,馬某2說瓦片規(guī)格不合要重新進(jìn)貨,讓巖甲、巖乙自己購買材料,后巖甲、巖乙自己買了材料后找馬某2退錢,馬某2稱巖甲、巖乙沒有拿公司的材料,要巖甲、巖乙每人付5000元的違約金才能退70000元的預(yù)付款,之后馬某2就開始躲著不與巖甲、巖乙見面,過了2個月馬某2跟巖甲、巖乙說家具店倒閉了,賠不出錢,叫巖甲、巖乙找律師打官司,并幫巖甲、巖乙找了何律師,后一個自稱何所長的打電話給巖甲、巖乙說這個案子由他負(fù)責(zé),何律師不管了,從2019年12月16日到2020年8月9日巖甲先后45次通過微信轉(zhuǎn)給何律師、何所長84060元的律師費,從2020年2月29日到2020年8月2日先后34次通過微信轉(zhuǎn)給何律師、何所長34180元的律師費,后巖甲、巖乙去勐海縣律師事務(wù)所,勐??h律師事務(wù)所的人說該所沒有何律師、何所長,也沒有受理過我們的案子,我們才知道受騙了就去巴達(dá)派出所報案,派出所說去馬某2家找不到人,讓我們來公安局報案的事實及經(jīng)過。

12.被害人巖某坎的陳述,證實2020年1月28日馬某2稱可以介紹其購買二手車,并帶其和巖某某到勐海車行看車、試車,后叫其支付34000元的購車款,后一直沒有把車交給其,還以各種理由讓其轉(zhuǎn)給馬某24000元錢,其多次催馬某2交車,馬某2就把其拉黑了,讓其無法聯(lián)系到馬某2,之后其讓巖某某幫其到勐??h公安局報案的事實及經(jīng)過。

13.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3月15日,其兒子白思陽駕駛陳某的車撞壞了勐海中國移動公司旁的交通信號桿,需要賠償,陳某帶著馬某2來幫忙處理賠償?shù)氖虑椋篑R某2說問了朋友交通信號桿只值4、5萬元,讓其先湊34000元,3月17日其在景邁商務(wù)酒店拿給馬某2現(xiàn)金21000元,因其沒有馬某2的微信,其就通過微信轉(zhuǎn)給陳某13000元,然后陳某又通過微信轉(zhuǎn)給了馬某2。3月20日,馬某2叫其再找20000元,22時許,其到景邁商務(wù)酒店加了馬某2的微信,通過微信轉(zhuǎn)賬轉(zhuǎn)給馬某220000元,收到錢后馬某2給其寫了一張收到54000元錢的收條。3月23日馬某2說已經(jīng)談好了賠償款是66000元,其又通過微信轉(zhuǎn)給馬某25400元,剩余的6600元陳某說他已經(jīng)拿給馬某2了,后馬某2又讓其轉(zhuǎn)2000元錢給他用來購買茶葉送給幫忙的大哥,4月7日馬某2又讓其通過微信轉(zhuǎn)給馬某26600元,拿到錢后馬某2告訴其今天交警會處理這個事情,之后馬某2一天拖一天,說會幫其處理好這個事情,讓其不要急,現(xiàn)在馬某2沒有把錢賠給管理交通信號桿的公司,也沒有把錢退給其,人也聯(lián)系不上了,其于2020年4月28日到勐??h公安局勐海派出所報案的事實及經(jīng)過。

14.被告人馬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9年6月其到西定鄉(xiāng)找到了正要裝修房子的巖乙、巖甲,讓他們在西雙版納家居有限公司購買裝修材料,后與巖乙、巖甲簽訂了家具購買合同(簽合同時其已經(jīng)不在該公司上班了),巖甲、巖乙分兩次交給了其140000元的裝修材料款(第一次每人交了22000元,第二次每人交了48000元),其收到款后沒有交給公司,后巖甲、巖乙要裝修材料其沒有辦法拿出來,就讓巖甲、巖乙自己到其他地方購買材料,后巖甲、巖乙讓其退錢,其就說老板不愿意退錢,讓巖甲、巖乙起訴老板,并說其與佛海律師事務(wù)所的何律師比較熟,讓何律師幫忙起訴,但要收取一定的律師費,后巖甲、巖乙通過微信轉(zhuǎn)給其錢,讓其幫繳納律師費,同時其還冒充何所長收取了一部分的律師費。其通過精神領(lǐng)袖CR7、殘骸、無災(zāi)無難的微信賬號先后收取了巖乙35065元的。通過精神領(lǐng)袖CR7、何律師、國民小狀的微信賬號先后收取了巖甲95201元的律師費。

2020年1月份左右,其帶巖某坎、巖某某到中興車行看車、試車后收取了巖某坎34000元的購車款,其中現(xiàn)金30000元,微信轉(zhuǎn)賬4000元,后又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兩次收取4000元,拿到錢后,其把錢揮霍了。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陳某找到其說他的一個朋友開著他的車撞到了信號桿,讓其跟著一起去交警處理這個事情,后交警說讓我們自己和管理信號燈的公司商量賠錢的事情,過了幾天楊某就聯(lián)系其,讓其幫忙處理這個事情,后其去與公司協(xié)商,還找人去講價,公司說要賠償60000多元,具體賠償?shù)慕痤~記不清楚了,后其將需要賠償?shù)腻X告訴楊某,楊某分幾次給了其66000元還是68000元,是什么時候給的錢,每次給多少,其記不清楚了,陳某也把他該出的錢給了其,其收到錢后,就去緬甸勐拉了,錢被其拿來處理其他事情和日常開銷用完了的事實及經(jīng)過。

上列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并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rèn)。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馬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198266元,被告人馬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以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1780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馬某2、休某1、玉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運送他人偷越國境,三被告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馬某2同時構(gòu)成三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針對被告人玉某的辯解,本院認(rèn)為,有在案的同案被告人馬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辨認(rèn)筆錄及被告人玉某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玉某主觀明知運送的是偷越國境的人的事實,故對該辯解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馬某2、休某1、玉某已經(jīng)著手實施了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的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馬某2、休某1、玉某在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的共同犯罪中不區(qū)分主從犯,各被告人對各自參與的犯罪承擔(dān)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馬某2有犯罪前科,本院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馬某2、休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rèn)罪態(tài)度較好,并且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玉某當(dāng)庭認(rèn)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000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刑期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8年5月18日止),并處罰金65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玉某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并處罰金15000(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休某1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并處罰金15000(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馬某2騙取的376266元,繼續(xù)追繳,退賠被害人巖甲165201元、巖乙105065元、巖某坎38000元、楊某68000元。

五、未隨案移送的手機4部,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勐??h公安局負(fù)責(zé)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湯曉紅

人民陪審員  周 華

人民陪審員  張茂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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