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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魯1302刑初1308號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6-02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魯1302刑初1308號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蘭檢二部刑訴[202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于某,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胡金濤、王艷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張某某在臨沂市蘭山區(qū)金屬城,以收購廢舊金屬的名義,并約定出售后再付貨款,騙取金屬城多名被害人的貨物后逃匿至廣東省佛山市,至今未支付貨款。現(xiàn)查實,被告人張某某騙取的八名被害人的廢舊金屬價值共計854954元,其中被害人涂某的貨物價值33245元、被害人王某的貨物價值227421元、被害人安某的貨物價值63937元、被害人于某的貨物價值184958元、被害人姜某1的貨物價值101251元、被害人姜某2的貨物價值52212元、被害人李某的貨物價值28802元、被害人戴某的貨物價值163128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書證;證人姜某3、孫某的證言;被害人涂某、王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沒有異議,但辯解稱其已償還了部分貨款。具體情況如下:對騙取涂某、安某的貨款金額無異議;已償付姜某1貨款50000元,償付戴某貨款80000元;騙取于某貨款134958元,已償付50000元;尚欠王某貨款120000元;另外從未購買過姜某2、李某的貨物,不欠其貨款。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無異議。二、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某詐騙數(shù)額854954元存有異議。1.對所欠涂某貨款33245元無異議;2.對指控的所欠王某貨款227421元有異議,在案證據(jù)中僅有過磅單復(fù)印件及被害人王某的陳述,過磅單無法證實被告人張某某沒還錢,根據(jù)被告人陳述,其支付了王某兩次現(xiàn)金,尚欠王某120000元,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yīng)本著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認定尚欠王某貨款120000元。3.對所欠安某貨款63937元無異議。4.(1)對指控欠于某貨款184958元不認可,已用現(xiàn)金支付部分貨款給于某,尚欠于某84958元。(2)過磅單只是收貨的過磅單據(jù),而且過磅單在支付后仍存于被害人手中,所有的過磅單都沒有被告人的簽字,不能證實是被告人張某某買貨的過磅單,更不能證實是被告人張某某所欠貨款。過磅單上的字體、字跡分為兩種,原始的字跡為復(fù)寫紙,但后來又有人用其他顏色的筆作了相應(yīng)的記錄甚至改動,已經(jīng)失去了作為原始證據(jù)的效力。5.對于所欠姜某1的貨款,張某某已在門頭用現(xiàn)金支付了部分貨款,尚欠姜某1貨款51251元,卷中僅有被害人姜某1的陳述,無其他證據(jù)證明欠款101251元的事,屬孤證,公訴機關(guān)指控欠款101251元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6.被告人張某某并不認識姜某2,沒有拉過姜某2的貨,在案證據(jù)僅有被害人姜某2的陳述,屬孤證,不能據(jù)此認證詐騙姜某2數(shù)額為52212元。7.被告人張某某并不認識李某,沒有拉過李某的貨,在案證據(jù)僅有被害人李某的陳述,屬孤證,不能據(jù)此認定詐騙李某的數(shù)額為28802元。8.被告人張某某欠戴某的貨款,已分兩次用現(xiàn)金支付給戴某800000元,第一次付款50000元,第二次付款30000元,尚欠戴某貨款83128元。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欠貨款163128元的證據(jù)僅有被害人戴某的陳述,屬孤證,被告人張某某對此并不認可,應(yīng)本著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依法認定欠款數(shù)額為83128元。三、被告人張某某并無違法犯罪前科,屬初犯、偶犯;四、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坦白;五、被告人張某某主動認罪,并愿意積極繳納罰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張某某在臨沂市蘭山區(qū)金屬城,以收購廢舊金屬的名義,并約定出售后再付貨款,騙取金屬城多名被害人的貨物后逃匿至廣東省佛山市,至今未全部賠付所欠貨款?,F(xiàn)查實,被告人張某某騙取的六名被害人的廢舊金屬價值共計436519元,其中被害人涂某的貨物價值33245元、被害人王某的貨物價值120000元、被害人安某的貨物價值63937元、被害人于某的貨物價值84958元、被害人姜某1的貨物價值51251元、被害人戴某的貨物價值83128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質(zhì)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張某某、張建陽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

證實張某某與張建陽(張某某之弟)的賬目往來,其中,2014年3月7日張建陽給呂士光兩次轉(zhuǎn)賬111030元、149000元,3月19日轉(zhuǎn)賬71520元;3月7日給于某兩次轉(zhuǎn)賬80320元、171580元;3月7日給魏峰轉(zhuǎn)賬89930元;3月7日給林軍艦轉(zhuǎn)賬56420元;3月7日給臧德濤轉(zhuǎn)賬82930元;3月19日收到邊可俠轉(zhuǎn)款400000元;3月21日收到邊可俠轉(zhuǎn)款200000元;3月25日收到邊可俠轉(zhuǎn)款300000元、23093元。

2.控告書一份

證實2914年3月31日涂某等12名被害人向公安機關(guān)控告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姜某3于2014年4月8日作的證言節(jié)錄

我是金屬城C區(qū)的經(jīng)理,負責C區(qū)的管理服務(wù)工作。

一開始是棗園鎮(zhèn)一個叫姜兆法的人租用的門頭,我分管C區(qū)兩年了,在我分管之前C2區(qū)006號的租房人姜兆法跟C1區(qū)12號的張某某兩個人自己調(diào)換的門頭,現(xiàn)在C2區(qū)006號是西曲沂村張某某使用的,張某某40多歲,家是南坊西曲沂村的,他在這個市場上經(jīng)營黃銅回收很多年了。

我有十幾天沒見張某某了,他的門頭也十幾天沒開門了,我看過他倉庫,里邊就一輛電動車,也不知他上哪去了,前段時間也有一些市場上的其他業(yè)戶來找我們說張某某收了他們的貨沒給錢找不到人了,門頭上留的電話135××××8118也打不通了。

張某某經(jīng)營的這個門頭以前沒有出現(xiàn)過這種情況,平時他不在門頭,他老婆在,現(xiàn)在他兩口子都不見人了,因為他門頭沒人,我把他門頭電話都停了,防止出現(xiàn)意外,走的時候也沒跟我們打招呼,聽說他以前收雜銅都往河北發(fā),具體發(fā)給誰我們不知道。

2.證人孫某于2014年4月8日作的證言節(jié)錄

張某某我認識,他是俺村的人,今年46、47歲了,他一直從南坊金屬城收金屬,平時也搞期貨。

他家就三口人吧,他老婆叫什么我不知道,也40多歲了,平時跟他一塊收金屬,他兒子叫什么我也不知道,20來歲的小青年,不常見,具體干什么我還真不清楚。

俺村是2004年開始拆遷的,2005年還建的時候,他家里能分一套房子,房子還沒建好,張某某就把名額賣了,當時聽說是因為炒期貨賠錢,急著用錢把房子就賣了,到現(xiàn)在快10年不在村里居住生活了,我也得有8、9年沒見過他了,聽說在南坊開元香榭里小區(qū)租房子住的,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他在金屬城聽說有門頭,不知是幾區(qū)幾號,這么多年,他一直收金屬,聽說生意做的不太好,前段時間還有人上村里打聽過他,說是收他們的金屬沒給錢,找不到人了。

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其他住處,他在村里是沒有房子了。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戴某于2021年2月18日作的陳述

我在臨沂蘭山金屬城開門頭,張某某也在市場里做金屬的生意,我就認識了。我記得是2011年的時候,在金屬城認識的,我們都做金屬的生意。

在2014年的時候拉我的金屬,到現(xiàn)在一分錢也沒有給我,他拉我一次銅,沒有給我錢,后來就失蹤了,聯(lián)系不上了。一直到你們公安機關(guān)把他抓獲歸案。

我們之前有合作,一直給我們錢,我們都是互相配貨,他把我們的金屬拉出去賣了,過個三五天就會給我們錢,直到我記得是2014年3月4日,張某某到我門頭拉點擊線銅,凈重三千八百余公斤的貨,具體多少我忘了,以我的控告信為準,我記得當時單價42元,共計16萬余元,張某某拉我銅以后,他就失聯(lián)了,我就找不到他了,他和他的妻子都跑了,后來我一打聽,他在金屬城拉好多商戶的金屬,后來我們都聯(lián)系不上他了,直到2020年接到你們公安人員的電話,說張某某被抓了,才有他的消息。

一分錢沒有給我,他失聯(lián)了,我們都找不到他了。

過磅單找不到了,時間太長了,以我當時對張某某的控告信為準。

2.被害人涂某于2014年4月23日作的陳述

我是在南坊金屬城(全稱南坊華東有色金屬城)干個體的,平時主要是收購“紫銅”,然后再轉(zhuǎn)賣出去,今年3月11日早晨,和我在一條街上開門頭的叫張某某的去我的門頭要買我的“紫銅”,我們商量好41.5元每公斤的價格,然后過磅了803公斤,這樣張某某就把“紫銅”拉到他自己的門頭上了。當時核算的總貨款是33245元,張某某說過幾天再把貨款給我。過了幾天,大概16號左右,我去張某某門頭找張某某要貨款,當時張某某不在,他老婆在,他老婆說張某某去外地要錢去了,讓我再等幾天,后來又過了幾天,經(jīng)過張某某門頭的時候就發(fā)現(xiàn)他的門頭老是關(guān)著門。

后來,也就是3月20幾號左右吧,我聽人家說張某某跑了,就給他和他老婆打電話,結(jié)果就一直關(guān)機,一直到現(xiàn)在也找不到人,聯(lián)系不上,后來聽大家說張某某可能是3月24日跑的,他門頭上也沒有什么東西了,都收拾走了。

張某某46歲左右,家是南坊辦事處西曲沂村,但他不住在村里,聽說在外面租房子住,他老婆不知叫什么,他還有一個兒子,20歲左右,張某某在金屬城有一個門頭,和我的在一條街上,具體是C2區(qū)006號。

我賣給張建中803公斤的“紫銅”,按四十一點五每公斤的價格,總貨款是33245元,沒有什么憑證,也沒有欠條之類的,價格是口頭協(xié)議,有過磅單。因為張某某和我在一條街上開門頭,之前也認識,就沒開什么憑證。

我之前和張某某沒有過生意往來。

張某某還欠其他十幾個人的貨款,都是我們金屬城的個體戶。

我認為張某某是故意的,想騙錢的,因為據(jù)我們了解,張某某經(jīng)濟上還可以,又不是還不上貨款,他就是想騙我們錢的。

3.被害人王某于2014年4月23日作的陳述

不算被騙的這三次,以前還和張某某交易過十幾次。

付款都是用網(wǎng)上銀行轉(zhuǎn)賬的,一般都是過十幾天到二十幾天給轉(zhuǎn)賬的。

2014年3月2日中午張某某到我的門頭問我說:“你門頭有銅嗎”,我說“有”,就這樣我們談了下價格,因為以前也交易過所以價格定下了后,我賣給他1360公斤的銅,每公斤銅價格為41元,總價格為55536元的銅,張某某用三輪車把銅拉走了,當時談價格交易的時候張某某說十天左右把錢通過網(wǎng)上銀行付給我,這樣張某某就走了。過了兩天3月4日張某某又到了我的門頭對我說:“有定的貨,貨不夠一車,你這里還有銅”,我說“還有”,這樣我們又談了下價格,張某某又拉走2144公斤的銅,每公斤銅價格為41.5元,總價為88620元,張某某對我說過幾天把貨款一起給我。過了幾天3月10日張某某又到了我的門頭對我說:“現(xiàn)在銅的行情不好,我剛定了車準備發(fā)貨的,你這里還有銅嗎,我一起給你賣的”那時候銅的行情確實不好,我又把門頭所有的銅都賣給了張某某。當時談的價格是40元,這次一共拉走2094公斤,總價格為93265元,他臨走的時候我問他:“已經(jīng)拉走兩次了”你什么時候給錢,張某某說:“等錢來了我就給你,如果下午來錢先把前兩次的錢給你,這次的過幾天再給你”,我也就沒有說什么,到了下午五點左右我在金屬城又碰到張某某了,我問他來錢了嗎,張某某說錢還沒有來,行情不好等過幾天給你,大約過了十天左右我打電話給張某某說:“你不給打錢嗎”,張某某對我說:“他在河北廠家要錢呢,等要來錢回去就給你”,過了兩三天我打電話他的手機關(guān)機,一直也聯(lián)系不上張某某,我就去了張某某南坊金屬城的門頭,可是門頭鎖門的,當時金屬城市場不少人賣給過張某某銅,都來找他,這樣我們意識被騙,就來報警了。

張某某以前購買我的銅錢都付了,就這三次的錢沒有給。

這三次一共是227421元人民幣。

張某某的門頭和我們的門頭都是南坊華東有色金屬城市場里,他的門頭號C2區(qū)006號門頭,平時張某某和他老婆兩個人在門頭經(jīng)營銅的買賣。

我就知道賣到河北省什么廠子里,具體什么地方我不知道。

以前我們交易都是過上十幾天多才付款的,所以三次也沒有多想,但是沒有想到他和他老婆都跑了,也聯(lián)系不上,門頭也鎖了,經(jīng)過了解他也沒有房子。

4.被害人安某于2014年4月23日作的陳述

我被一個叫張某某的人詐騙了大約17000公斤的二級銅。

我在南坊金屬城(華東有色金屬城)A1區(qū)19號租賃門頭收購廢舊紫銅,經(jīng)營6年來,張某某也在金屬城租賃門頭收廢銅,他的門頭號是C2區(qū)006號,他也經(jīng)營好幾年了,我們都是一個市場上的,彼此之間也認識,今年(2014年)3月10號這天上午,我正在門頭上忙活,張某某騎了一輛電動自行車來到我門頭,說是想從我這邊收點廢銅配貨裝車,我當時就答應(yīng)了,我門頭當時有兩種貨,一種是“燒線銅”,就是燒掉外包裝皮的銅線,當時我們談的價格是每公斤38塊5毛錢,一共讓他拉走1049.7公斤,40416塊錢,還有一種是電機圈銅線,我們門頭談的價格是每公斤36塊錢,一共讓他拉走653.3公斤,23521塊錢的貨,加起來一共是63937塊錢的貨,這些貨統(tǒng)稱二級銅,當天是張某某跟他老婆開他自己的五征三輪車雇工人分兩次上我門頭裝貨,我們一塊上金屬城貨場地找地磅過秤,我有過磅單,過完秤他就拉他門頭倉庫內(nèi)了,當時他也沒給我寫欠條,因為認識,我們這個市場的交易都是這種習(xí)慣,認識就不用寫欠條,口頭協(xié)議,靠的是信譽。當時他跟我說過兩三天就給我錢,結(jié)果過了幾天,我打電話問他要錢,他說廠家還沒給他錢,讓我再等等,過來幾天再聯(lián)系他就打不通電話了,上他門頭找他,發(fā)現(xiàn)他門頭鎖門了,向他鄰居(門頭鄰居)林軍艦,林軍艦說他也被張某某騙了好幾萬塊錢的二級銅,買完貨張某某就鎖門頭大門跑了,到現(xiàn)在一個月多了,他電話一直關(guān)機,門頭一直鎖門,他老婆也不見人了,我們上金屬城辦公室反映,他們也不見張某某很長時間了,把張某某門頭電都給停了,我一打聽,我們市場上有10家被張某某騙了的業(yè)主,我知道的有涂某、臧德濤、戴某、魏峰、李某、呂士光、姜某1、姜某2、王某等等這些人,聽說他已經(jīng)把貨賣到河北去了,錢他也收到了,但他人跑了,所以我才來報案的。

林軍艦應(yīng)該知道張某某把貨賣到河北的事。

張某某家是南坊辦事處西曲沂村的,今年46歲左右,我也上他村打聽了,他常年不在村里居住,具體住哪里我不知道,聽說一直在外面租房子住,他的手機號是135××××8118,他老婆的手機號是138××××4099,都打不通了。

張某某門頭倉庫里就一輛三輪車,其他什么貨也沒有了。

我不知道他外面有沒有糾紛。

我不知道他把貨賣給誰了。

他平時經(jīng)營很正常,以前沒聽說他有這種情況。

5.被害人于某于2014年4月23日作的陳述

我是2008年來一直在南坊金屬城干個體,2013年下半年認識了張某某,在九月份他到我的門頭買貨我們開始做生意,他收購我的銅。我們是按正常市場價交易的,開始的時候訂的是先拿我的貨,過個三兩天給我付款,我們一直交易到了2014年的2月份,剛剛開始付款很及時,到了二月份的時候付款有點晚,他給解釋說是他發(fā)出貨去,對方還沒有付款,等了十來天才給付款的。到了2014年3月1日,張某某拉了我三種銅,有鍍白銅、二電銅、雜銅,一共是87175元的銅,到了3月4日張某某又從我門頭拉了59934元的二級銅,到了3月11日張某某又到了我門頭拉了37849元的二級銅,我當時讓他付欠款他說是拉完一起付,我就讓他把貨拉走了。后來給他打電話要錢她就說在外地要賬,到了3月25日就打不通電話了,一直不見人了,我們賣給張某某的貨他都是賣給河北的兩家廠子,后來我們聽說兩家廠已經(jīng)把錢付給張某某了,張某某不見人了,我們就來報警了。

張某某家是南坊辦事處西曲沂社區(qū)的,今年46歲,平時也在金屬城經(jīng)營,他的門頭是C2區(qū)006號,他是從2008年就干金屬生意。

2014年3月份之前的貨款全部都清了,只有3月份的三份貨184958元沒有給我款,這些他都沒有給我打欠條,都沒有他簽名。

他就是先騙我們信任,后來他把貨賣了不給我們付款,自己帶著錢跑了。像我們這樣的情況在金屬城有二十余家門頭被他騙了,張某某的老婆和他一起經(jīng)營的,后來兩個人手機都聯(lián)系不上,而且金屬城的門頭也關(guān)門不見人了,也不在家里住了。

我們聽說張某某收購的銅是賣給了河北的兩個銅廠,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我們聽那兩個銅廠的業(yè)務(wù)員說是款已經(jīng)付給張某某了,具體的情況我們不清楚。

被害人于某于2021年3月25日作的陳述

2014年3月1號張某某從我門頭上拉走的雜銅、“二電”還有“鍍白”,合計是87175塊錢的貨;2014年3月4號張某某從我門頭拉走“二電”價值59934元;2014年3月11號張某某拉走“二電”合計價值37849元。

那批貨的錢張某某一點也沒有給我。

我不認識張建陽,也沒有業(yè)務(wù)往來。

2014年3月7日張建陽打了兩筆錢,這兩筆錢是張某某以前拉我的貨的貨款,80320元錢的這一筆是張某某2014年2月22號拉的我雜銅的貨款,171580元的這一筆是張某某2014年2月23號拉走的我的雜銅的貨款,所有的業(yè)務(wù)往來我記賬本上都有記的。

6.被害人姜某1于2014年4月23日作的陳述

2014年3月7日上午,張某某來到我位于金屬城A4-008號的門頭上,說想收點銅,我那里有幾噸,他就看了看,他說想要,我們就商議了價格,是41800元一噸,商議好價格,他說下午來拉,到了下午4點多吧,張某某就騎他的三輪車來到我門頭,還有他老婆還有一個姓林的工人,把銅過了地磅,一共是2410.3公斤,101251元,他們就把貨拉到他的門頭倉庫去了,張某某說錢過個3、4天給打過來,我把卡號也給他了,我給他打電話打不通,門頭也關(guān)門了,人跑了。

說自己被騙了是因為他和我交易的時候就沒打算給我錢,就打算要跑了,因為我們金屬城還有10多家商戶和我是一樣的情況,他就是打算騙到貨就跑的,他都計劃好的。

被害人姜某1于2021年1月29日作的陳述

張某某到我門頭拉走我二級銅凈重1374公斤,當時我記得單價40余元,第二次拉我銅灰,我記得共計10萬余元,以我當時控告書上為準。

當時有過磅單,時間太長了,我在家里找找,沒有找到,但是他拉我這些貨是事實。自從2014年張某某失聯(lián)以后,就再沒有找到他,知道你們公安人員通知我,說張某某抓到了,我才知道他被你們公安機關(guān)抓獲了。

這幾年一分沒有給我,一直到找不到他,他跑了。

7.被害人姜某2作的陳述

我是2007年來一直在南坊金屬城干個體,2013年下半年我認識了張某某。2014年3月10日,張某某到我門頭拉了雜銅1384公斤,單價38元,一共是52212元的銅,我們是按正常市場價交易的,開始的時候訂的是先拿我的貨,過個兩三天給我付款我就讓他把貨拉走了,后來給他打電話要錢他就說在外地要賬,到了3月25日就打不通電話了,一直不見人了,我們就報警了。

張某某就是先騙我們信任,后來他把貨賣了不給我們付款,自己帶著錢跑了。

我們市場上只要是認識,一般都是先拉貨過兩三天給錢,我們市場上拉貨都不打欠條,都只是過磅單,張某某他也沒有給簽名。

我以前沒有和張某某做過生意,只是認識,知道他是市場上的人。

張某某收購我們的銅具體怎么處理的我們不清楚。

8.被害人李某于2014年4月23日作的陳述

我是2006年以來一直在南坊金屬城干個體,2014年初認識了張某某。2014年3月11日,張某某到了我的門頭拉了鍍白銅705.2公斤,單價41元,一共是28802元的銅。我們是按正常市場價交易的,開始的時候訂的是先拿我的貨,過個三兩天給我付款我就讓他把貨拉走了。后來給他打電話要錢他就說在外地要賬,到了3月25日就打不通電話了,一直不見人了,我們就報案了。

張某某先騙我們信任,后來他把貨賣了不給我們付款,自己帶著錢跑了。

我們市場上只要是認識,一般都是先拉貨走過兩三天給簽。我們市場上拉貨都不打欠條,都只是過磅單,張某某他也沒有給簽名。

我們聽說張某某收購我們的銅賣給了河北的銅廠,具體的情況我們不清楚。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①被告人張某某于2020年12月24日作的供述和辯解

這幾年我在廣東佛山一直躲藏的,從2014年我躲起來一直到今年的陽歷10月份左右,我才回臨沂。

我在2014年拉的涂某、臧德濤、戴某、呂士光、于某等十余人的有色金屬。

2014年3月份的時候,我到他們的門頭過去看貨,講好的金屬大約4萬余元一噸,講好價格后,我給他們說,貨物發(fā)到廠子里,我就給他們錢,后來我就把他們的有色金屬拉走了,拉了大約有20余噸的貨物,我有車給拉走了。

這批貨拉到天津子牙鎮(zhèn),那個廠子我記不清楚了。

這么多年了,我真忘了,我知道是個女的。

我聯(lián)系不上那個女的了。

那邊給了我一半的錢,不到八十萬,我用于自己生活消費了,沒有給我拉這批貨的主人。我就拿這些錢跑了,跑到廣東佛山躲起來了。

這批貨我賣了實際應(yīng)給我140余萬元的貨款。

給我80余萬元,剩下的我自己去要過,沒有給我,沒有人可以給我證明這件事情。都是我自己去辦的。

拿了這80萬元,我都還賬了,還了100多萬元的賬,我在跑之前,把我房子都賣了,銀行有很多的貸款,我在金屬城做生意賠了,還賬了,剩下的錢,我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費了。

在賣這批貨之前的時候,我想把這些錢占為己有,我就想把這批貨賣了,我確實沒有錢,就想占為己有,在之前我就把房子都賣了,我就給他們打電話,收了他們的金屬,我就把金屬賣了,拿了80多萬元,我就帶我老婆跑了,跑到廣東佛山了,從2014年我拉這批貨走后,就一直在廣東佛山躲藏,一直躲到今年的十月份,我在外面太受罪了,我就和我妻子回到了臨沂。

到現(xiàn)在我一分錢也沒有還給我收這批貨的主人。

②被告人張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作的供述和辯解

這批貨我記得是21噸,一噸是三萬九千人民幣,打到我的卡上,打到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上一部分,我記得還有其他銀行,但是打到我哪張銀行卡上我記不清楚了,給沒給我現(xiàn)金我也忘了,我記得一共給我八十多萬元的貨款。

這些貨款我都用于我自己的消費了。

被告人張某某于2020年12月31日作的供述和辯解

到現(xiàn)在一分錢也沒有還過這批貨的主人。

賣金屬的錢我都是自己消費了。用于自己的事情,沒有把錢給金屬城的商戶。

因為我沒有錢還給他們,這么多年在外地躲著。

賣貨的這些錢我又記得,我拿現(xiàn)金躲起來了,我記得給我的現(xiàn)金,我記得給我四十多萬,具體數(shù)我記不清楚了。

這批金屬值大概60萬,給了我四十萬,剩下的沒有給我。

我想不起來誰沒給我錢了。

被告人張某某于2021年2月18日作的供述和辯解

2014年我在金屬城拉的金屬,賣到河北保定市場去了,具體什么地方,我想不起來了。

想不起來賣給誰了。

賣了有50余萬元。具體什么地方我不知道了,賣給販子,我拿的現(xiàn)金。

我錢沒有全部要回來,我到佛山要錢的,錢沒有要回來,我找要錢的人名字,手機號我都忘了,不知道是誰。

我到佛山以后我給戴某聯(lián)系了,我發(fā)給戴某,我剛到佛山的時候給他說了。

我想不起來賣的這些錢了。臧德濤我不欠他的,李某不欠,林軍艦我不欠,姜某2我不欠,王某我不欠,于某我不欠,你們公安人員給我說控告人員中,以上這些我不欠錢,其他我欠錢。

五、綜合證據(jù)

1.戶籍信息

證實被告人張某某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抓獲經(jīng)過

證實2020年12月24日,公安機關(guān)在臨沂市南門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

3.辦案說明

證實被告人張某某非中國共產(chǎn)黨員,無違法犯罪前科記錄。

針對控辯雙方爭議的被告人張某某是否購買了被害人姜某2、李某貨物以及是否已經(jīng)償付了部分貨款的問題,結(jié)合本案的證據(jù)、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照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一、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某是否購買了被害人姜某2、李某貨物的問題。被害人姜某2、李某在案發(fā)后于2014年4月23日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控告被告人騙取了其貨款,但未能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張某某做過多次供述,但在庭審供述中明確表示不認識被害人姜某2、李某,未購買過二被害人的貨物。故僅有二被害人的控告,本院不能確認被告人張某某購買了二被害人的貨物。二、關(guān)于案發(fā)前被告人張某某是否已經(jīng)償付了被害人涂某、王某、安某、姜某1、戴某部分貨款的問題。本案所涉交易,均沒有書面的買賣合同,亦沒有書面欠據(jù),被害人涂某、王某、于某提交的過磅單中,均沒有被告人的簽字確認,僅憑被害人的控告,本院無法確認具體交易金額和尚未償付貨款的金額。根據(jù)有利于被告人原則,結(jié)合證人證言、被害人的控告、被告人的供述中能夠相互印證的部分,本院采納被告人的供述,即案發(fā)前被告人已償付了王某、于某、姜某1、戴某部分貨款。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后逃匿,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應(yīng)予懲處。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張某某騙取財物金額特別巨大,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系偶犯、愿意繳納罰金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現(xiàn)有證據(jù)證實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六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被告人張某某向被害人涂某退賠人民幣33245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賠人民幣120000元、向被害人安某退賠人民幣63937元、向被害人于某退賠人民幣84958元、向被害人姜某1退賠人民幣51251元、向被害人戴某退賠人民幣831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路東昌

人民陪審員  喬衛(wèi)云

人民陪審員  尹思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莊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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