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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刑初686號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5-24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津0116刑初686號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四部刑訴〔202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于2021年9月29日補充起訴,本院于同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3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在無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虛構購買7000元酒水贈送10000元加油卡的事實,通過與買受人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方式騙取他人錢款。經審計,被告人劉某某共騙取17名被害人錢款,造成損失5887100元。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轉賬記錄、購買協(xié)議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本院對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量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初次犯罪,且所獲款項大部分用于歸還欠款,請求依法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劉某某注冊成立利源盛世(天津)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源盛世公司)并擔任實際經營人,后招聘銷售人員面向社會低價售賣中石化加油卡。后被告人劉某某以從中石化加油站正價購買加油卡低價賣給買受人的方式履行了部分合同。同時,為了彌補資金漏洞,被告人劉某某在公司無實際經營項目、無履約能力和資金匱乏的情況下,仍虛構購買7000元酒水贈送10000元加油卡的事實,通過與買受人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方式誘騙錢款。被告人劉某某將詐騙所得錢款用于公司運營、購置兩輛奔馳轎車和個人揮霍。經專項審計,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造成陳某損失385000元,造成趙某1損失45000元,造成李某1損失77000元,造成龐東損失2600元,造成張某2損失10000元,造成鄭功馨損失490000元,造成殷某損失463000元,造成孫某損失350000元,造成吳某損失70000元,造成楊某1損失350000元,造成王某1損失70000元,造成姜某損失724000元,造成張某3損失352500元,造成郭某損失1015000元,造成康某損失350000元,造成王某2損失783000元。以上損失共計人民幣5537100元。另查,被告人劉某某以上述手段騙取被害人張某1人民幣共計35萬元。

后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確認的如下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6月我通過高某1了解到他任職的利源盛世公司能便宜買到中石化的加油卡,一萬元的加油卡只賣我七千元,2020年6月22日11時許,我到該公司購買了55套一萬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并當場通過我的光大銀行卡給利源盛世公司會計李某2個人賬戶轉款385000元。轉天我們簽訂了《服務協(xié)議》,加蓋了公司公章,約定是7-15天內拿油卡,直到今天他們公司也沒有給我油卡。

經陳某辨認,李某2、高某1是參與詐騙的公司會計和公司員工。

2.被害人趙某1的陳述證實,2020年6月30日,我從“58同城”APP里看到了低價銷售加油卡的信息并添加了對方孫瑞的微信,7月3日去到利源盛世公司和孫瑞見面聊了關于買賣油卡的事,但是對方沒有告訴我他們油卡的來源渠道。7月9日19時30分,我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給孫瑞45000元,孫瑞承諾7天內給卡,后來一直找各種理由搪塞我說暫時沒有卡,從8月4日開始我就聯(lián)系不上孫瑞了。我們雙方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里寫了我從利源盛世公司購買7500元酒水送10000元加油卡,7-15天內給我油卡。

3.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證實,2020年6月,我通過孫瑞了解到他任職的利源盛世公司可以便宜買到中石化的加油卡。2020年7月14日、15日,我先后給孫瑞轉了77000元錢,購買了11套產品。我們簽的服務協(xié)議里寫了我從利源盛世公司購買7500元酒水送10000元加油卡,3天把油卡給我。但是后來說沒有油卡了,顧客都報警了。

4.被害人龐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7月4日,我通過華某了解到她任職的利源盛世公司可以低價購買油卡,后來我從微信里轉給她3600元,我與公司簽署了一份服務協(xié)議。當時華某給了我一張價值1000元的加油卡,告訴我每個月28日來公司領一張加油卡。后來我聽說這家公司出事了,我就來報警了。服務協(xié)議上是買3600元汽車服務,贈送6000元加油卡。我一共被騙了2600元。

5.被害人張某2的陳述證實,2020年6月,我通過高某1從利源盛世公司花14萬元買了20萬元的加油卡。之后我又找高某1購買了18.2萬元的加油卡,后來我就一直等著,始終也沒有給我油卡。當時高某1口頭跟我說沒有合同加油卡給的快,簽合同加油卡給的慢。這18.2萬元中,我給對方公司員工李某2轉賬7萬元,剩下的錢給的高某1現(xiàn)金。

6.被害人鄭某的陳述證實,我在2020年7月聯(lián)系了利源盛世公司的老板劉某某,想參加他們公司購買紅酒套餐送加油卡的活動。我在劉某某的告知下7月9日把49萬元錢轉給了一名叫“李某2”的員工,他答應我三天之內給我加油卡,我們簽了服務協(xié)議。后來劉某某就一直敷衍我,一直也沒給我加油卡。

7.被害人殷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6月,我從鄧某處了解到他任職的利源盛世公司能便宜買到酒水贈中石化的加油卡。2020年6月19日我給一個叫李某2的女士轉賬626500元,還轉給了鄧某80500元,購買101套產品,鄧某給我開了收據(jù)和服務協(xié)議。7月2日下午,鄧某聯(lián)系我說有30套酒水和油卡能3天拿到,于是我轉賬給李某214萬元,給鄧某轉了1萬元,剩下的錢是鄧某轉給李某27萬元。后來我沒拿到油卡,我就給鄧某打電話要求退款,過了幾天鄧某退給我107000元,7000為利息。我就和鄧某說退剩下的所有錢,鄧某一直拖著至今。

第一次購買101套油卡,其中我本人出資420000元購買60套,其他人購買41套油卡287000元。第二次購買了30套油卡,其中我給鄧某轉賬150000元,鄧某自己出資60000元。我實際支付570000元,劉某某公司給我退款107000元,我實際損失了463000元。

8.被害人孫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7月,我老公通過許曉濱認識了利源盛世公司的經理劉某某,從劉的公司購買加油卡產品,我于2020年7月14日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給其公司會計李某235萬元購買50套產品,劉某某答應我7至15日內給我加油卡,后我與劉某某簽訂了服務協(xié)議,后來聽說有人從劉某某公司被騙了,我也就跟著報警了。

9.被害人吳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6月我通過鄧某了解到利源盛世公司可以購買中石化加油卡。6月16日我通過手機銀行給利源盛世公司轉賬7萬元購買10套產品,鄧某告訴我7-15天內給我油卡。后來鄧某告訴我沒有油卡了,也一直沒有退錢。我沒有簽訂服務協(xié)議。

10.被害人楊某1的陳述證實,2020年5月我通過文某了解到他任職的利源盛世公司能便宜買到中石化加油卡。我當時購買成功了三套加油卡。6月份我和韓德輝商定好從他們公司拼單購買50套一萬元的中石化加油卡,我購買三十套,韓德輝購買二十套。6月16日我將21萬元轉給了利源盛世公司會計李某2的個人賬戶并與文某簽訂了合同,她告訴我15日之內將加油卡給我。后來我出14萬把韓德輝那20套加油卡買過來,直到現(xiàn)在我也沒收到加油卡。我實際被騙了35萬元。

11.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證實,2020年5月,我通過李真真介紹在趙某2處買加油卡,花750元買過一張1000元的加油卡,花25500元買了三張10000元的加油卡,這些都是幫徐智買的,卡都拿到了。2020年7月中旬的時候,徐智再次找我說買60000元的油卡,我又加了10000元一起轉給了趙某2的銀行卡,要買10套10000元的加油卡,但這批卡始終沒給我們,我們當時簽訂了相關協(xié)議。

12.被害人姜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6月我從朋友劉某某處了解到他任職的利源盛世公司能便宜買到中石化加油卡。6月16日,我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給劉某某公司財務李某225萬元,他答應7-15天給我油卡。6月23日,我通過手機銀行又給李某2轉賬47.4萬元,劉某某說三天之內就能把產品給我。三天之后劉某某一直搪塞我,直到今天也沒給我加油卡。我一共買了103套產品,共計72.4萬元。我和劉某某沒有簽訂合同。

13.被害人張某3的陳述證實,2020年7月我通過文某了解到他任職的利源盛世公司能便宜買到中石化的加油卡。7月11日我通過手機銀行給文某轉賬352500元購買47套產品,我們簽署了服務協(xié)議,文陽答應三天之內給我加油卡。到了三天我跟他公司老板劉某某聯(lián)系,劉某某就一直敷衍我,到目前都沒給我加油卡。

經張某3辨認,劉某某就是參與詐騙的負責人。

14.被害人郭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6月,我通過鄧某了解到他任職的利源盛世公司能便宜買到中石化的加油卡。6月16日我跟公司負責人劉某某簽了合同,購買了95套七千元酒水,給他們公司對公賬戶轉款595000元,因為有10套產品是鄧某的,所以我少給了10套產品的錢,當時鄧某給我寫了95套產品的收據(jù)和一個服務協(xié)議。6月18日鄧某給我打電話說可以湊單,我又去買了60套產品,花了42萬元,也是轉到對公賬戶,和鄧某簽的服務協(xié)議。我一共買了145套產品,共計1015000元。

15.被害人康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6月,我通過同事知道從劉某某處可以便宜購買中石化加油卡。6月29日,我到利源盛世公司和劉某某談了購買加油卡的事實,我一共買了五十套產品,共計35萬元,我們簽訂了服務協(xié)議。我等了好長時間劉某某也沒有給我卡,說要退錢但是始終沒有退還。

經康某辨認,劉某某就是參與詐騙的負責人。

16.被害人王某2的陳述證實,2020年5月我通過文某得知花7000元可以購買到10000元的加油卡。6月15日我到文某的公司見到他老板劉某某談了購買加油卡的事。當天我一共轉給李某2107.1萬元,購買153套產品。我和劉某某簽訂了服務協(xié)議并蓋了他們公司的公章。6月17日,我又聯(lián)系劉某某購買了16套加油卡,并于當天轉給了李某211.2萬元,并在之前的服務協(xié)議中注明了我又購買了16套加油卡。隨后一段時間,劉某某陸陸續(xù)續(xù)一共給我40萬元面值的加油卡,剩余的加油卡劉某某就一直沒有給我。我實際損失78.3萬元。

17.被害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二〇二〇年三四月份,我去劉某某的公司上班。7月份劉某某告訴我公司有一個活動是購買7000元酒水送10000元的石化加油卡。后我花35萬元購買了50套加油卡,錢是分三次轉賬給公司會計李某2的,其中最后一次是李某2帶我去塘沽金街一家商店把錢刷出來再轉賬給李某2,后來劉某某給了我一份合同。

18.證人閻某的證言證實,我是利源盛世(天津)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法人,公司注冊時間是2020年3月3日,實際控制人是劉某某。我和劉某某是小學同學,2019年劉某某找到我借用我身份證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開公司,但是具體干什么他沒有說,公司的事情都是劉某某負責,我沒參與。

19.證人華某的證言證實,盛世利源公司法人是閻某,實際負責人是劉某某。公司的主營業(yè)務就是賣中石化的加油卡,公司員工有10多人,有兩個管理人員張某1和劉紀鳳,一個會計蘭姐,還有一個銷售經理鄧某,其他的都是銷售員。銷售經理讓我發(fā)朋友圈,主要內容就是交3600元,每個月返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一共返6次,每月還贈送兩次洗車和兩次天津市24小時免費救援。我一共做成兩筆業(yè)務,每筆3600元,都是我的親戚朋友。

經華某辨認,劉某某就是公司負責人。

20.證人高某1的證言證實,我是2020年6月1日到利源盛世公司工作的,公司主營業(yè)務是出售中石化加油卡。我們都是通過發(fā)朋友圈開展業(yè)務,內容就是利源盛世公司出售中石化加油卡,套餐一是3600元,返6000元加油卡;套餐二是7000元,返10000元加油卡。套餐一是客戶交完錢簽好合同之后當場給客戶一張1000元的加油卡,然后每月28日在給客戶一張1000元加油卡,共給6次;套餐二是客戶交完錢簽完協(xié)議后,7-15天把加油卡給客戶。協(xié)議的大致內容是在公司購買7000元酒水,7-15天內返10000元中石化加油卡。協(xié)議蓋章是利源盛世(天津)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經高某1辨認,劉某某就是公司負責人。

21.證人趙某2的證言證實,我是利源盛世公司的業(yè)務員,公司主要業(yè)務就是銷售油卡。我聯(lián)系上客戶后老板劉某某自己和客戶談,剩下的就不需要我參與了。2020年7月3日有一名叫李真的男子給我打電話說要10套一萬元的加油卡,之后我收到兩筆盧偉珍的銀行卡給我轉的共計7萬元。我將錢轉給公司員工李某2卡里65000元,還有5000元現(xiàn)金直接給老板劉某某了。

經趙某2辨認,劉某某就是公司負責人。

22.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實,2020年6月12日下午我通過同事許某1知道她妹妹的同事可以花750元購買到1000元的油卡,于是我和我朋友王某3打算購買。王某3花7500元打算購買十張1000元油卡,我花3750元準備購買五張1000元油卡,錢都直接轉給了許某1,后來就一直沒有將油卡給我們。

23.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實,我從我同事楊某2處花7500元打算購買10套1000元的加油卡,楊某2說錢轉給了許某1。后來我沒有拿到任何加油卡。

24.證人許某1、趙某3、巴某、周某1、張某4、周某2的證言證實,從許某2處購買加油卡未收到胡情況。

25.證人許某2的證言證實,我和王某2是男女朋友關系,2020年5月底,王某2說可以從劉某某公司拿七折的中石化加油卡,然后再以七五折往外賣,就能賺取差價,我就發(fā)了朋友圈說手里有七五折的中石化加油卡。然后就有一些同事從我這兒購買加油卡。開始都能從劉某某處按時拿到卡。大概到了2020年8月開始,劉某某就不能按時給我們加油卡了,經王某2多次催問未果,他就去新港派出所報案了。后來我們拿了一部分自己的錢給同事們退錢。當時王某2和劉某某簽訂了買賣加油卡的合同。現(xiàn)在大概有二三十人的加油卡沒給,劉某某收了錢但是沒給卡的大概是79萬元。

26.證人張某5的證言證實,2020年5月我從鄧某處花6800元購買了價值10000元的油卡,從吳某處花7500元購買了9000元的油卡。后來我見吳某還要在外面買便宜油卡就把他介紹給了鄧某。吳某在鄧某處購買了70000元的油卡,但鄧某的公司既沒給油卡也沒退錢。

27.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我是利源盛世公司的財務人員,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3日,成立之后就開始做“買紅酒贈加油卡”業(yè)務。公司在新港瑞灣國際311室,老板是劉某某,有十來個業(yè)務員?!百I紅酒贈加油卡”業(yè)務就是客戶買紅酒,公司贈送加油卡。業(yè)務分為兩檔,一檔是買3600元紅酒,贈送6000元加油卡,每月贈送一張1000元的,分六個月送完。另一檔是買7000元紅酒贈10000元加油卡,一次性贈送加油卡。加油卡都是從中石化加油站購買的,1000元面值的加油卡就是花1000元購買,500元面值的加油卡就是花500元購買的,我還問過劉某某為什么這樣,買完之后贈送出去不是賠錢嗎,劉某某跟我說不用管。我購買加油卡一共花費8355978元。公司收取錢款大多都是轉賬到我的招商銀行卡中,卡號為62×××71,然后我通過刷卡購買加油卡。

2020年7月7日下午五六點鐘,劉某某讓我?guī)埬?周轉資金,她通過銀行卡給我轉賬5萬元,后來我們又到學校大街的一家信用卡套現(xiàn)的店內,張某1把她的卡給了店里的人,對方再給我的招商銀行卡轉賬198000元。

經李某2辨認,劉某某就是公司負責人。

28.證人趙某4的證言證實,2020年7月7日兩名女子來到我位于學校大街“明珠花園”的196號底商,年輕的女子給我一張銀行卡,讓我給另外一名女子銀行卡里轉賬20萬元,我說我店里刷POS機有手續(xù)費,對方都同意了。刷卡后年輕女子簽字叫“張某1”,對方轉賬賬戶的名字是李某2。刷20萬元我收了2000元的手續(xù)費,實際轉給李某219.8萬元。

29.證人文某的證言證實,我是劉某某的員工,幫助劉某某跑油卡的業(yè)務。我銷售的產品就是油卡,油卡是以7000元一套的價格出售價值10000元的油卡。我一共有三個客戶,跟他們分別簽訂了購買合同,當時公司給他們三個都支付過一些油卡,后來劉某某出事后我聽說他們都報警了,具體他們都欠多少我不清楚。

30.證人鄧某的證言證實,我是劉某某公司的銷售員,負責銷售油卡。我一共有兩個客戶,一個叫殷某,一個叫郭某。還有一個叫吳某的人其實是“趙姐”的客戶。殷某當時是我的室友,知道我在銷售油卡。我?guī)б竽橙チ藙⒛衬彻?,并在公司簽訂了購買合同,具體殷某買了多少套我不知道,但是他最后的收據(jù)中的41套產品其中有20套是文某的,有20套是孫瑞的,有1套是我的。文某、孫瑞和我分別把錢打給了殷某,然后由殷某統(tǒng)一轉給公司的。我一開始轉給殷某一套的錢,后來我又出資60000元購買過加油卡,是因為當時殷某再次購買30套油卡,他手上有150000元,于是我就出了60000元跟他一起湊了210000元用于購買30套,然后以殷某的名義與公司簽的合同。殷某一張油卡都沒有收到,收到劉某某退款107000元。因為劉某某欠我錢,所以劉某某讓我從殷某的錢中扣除了80500元當時還我錢了,于是殷某就給了轉了80500元。

2020年6月16日、18日,郭某從我這兒一共購買了145套,支付了1015000元。因為吳某執(zhí)意要買10套油卡,于是在簽合同的時候就把他的10套油卡寫在了郭某的合同上,所以郭某的合同寫的是155套。郭某應該是收到了25套油卡,每套面值10000元,因為當時劉某某拿了25套油卡讓我交給郭某的。

31.證人高某2的證言證實,2020年5、6月份,劉某某在我店里買了兩輛二手車,一輛是奔馳CLA200,花了188000元,另一輛是奔馳S400,花費62萬。2020年7月20日,劉某某又把奔馳S400以51萬元的價格賣給我。我只能提供2020年7月20日的合同,之前的合同找不到了。

32.證人時某的證言證實,2020年7月8日劉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從我這兒借了35萬元,剛開始說三天還錢,結果一直到了7月21日也沒有給我,后來他說先把他的奔馳CLA200抵押給我,轉天就給我錢。結果7月22日以后就再也沒有聯(lián)系上他了。劉某某抵押給我的是一輛白色車牌號為津C×××××的奔馳CLA200,我和劉某某簽了抵押協(xié)議,后來我將這輛車又以人民幣135000元的價格賣給了高某2。

3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實,我用于買賣加油卡的公司叫天津市利源盛世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公司是2019年7月20日我成立的,但是直到2020年3月3日我才給公司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法人是閻某。閻某是我小學同學,給公司投了五六萬,沒分過紅,他不知道公司是如何經營的。公司員工不知道我貼錢出售加油卡的目的,我沒和他們說那么多。那時候我感覺到這么賣加油卡我手里能停留一大筆資金,我可以拿這個資金去投資賺點錢,而且之前我貼錢買加油卡已經產生了一個債務上的窟窿,我必須要不停吸收新的錢來堵這個窟窿,所以我就貼錢賣加油卡,直到2020年7月,我感覺我的債務窟窿太大了,我已經沒有能力堵上了,于是來公安機關自首了。

售賣的方式是每一個買家要買卡的時候,我就會提供一份擬好的格式合同,合同內容寫明了每10000元加油卡賣人民幣7000元的價格,還寫了把加油卡給到買家手里的時間以及違約責任,同時還會給買家提供一張收款的收據(jù)。加油卡的來源都是從加油站購買的。

我能記起來的現(xiàn)在還差以下客戶的買賣合同沒有履行:郭某差70多萬、殷某差52萬元、王興凱差58萬元、楊建差28萬元、張鶴峰差35.6萬元、江海榮差75萬元、孫麗萍差35萬、陳某差30萬,剩下的想不起來了,總共差大概四百萬左右。資金流水有一些是通過銷售員或者我的微信進出的,還有一些是買家按照銷售員的要求將錢款打入了公司員工李某2的個人賬戶里,后來我經常讓李某2去買油卡,她就直接用卡里收到的錢支付了,還有一些錢是通過我對象劉玉芝的平安銀行、浦發(fā)銀行、工商銀行進去的。

陳某購卡的錢讓李某2拿去買加油卡了,但是買來的加油卡只給陳某9張,其他的用來給之前花錢買加油卡的客戶堵窟窿了,剩下差的打算等到后批買卡的人的資金進來以后,再買了補給她。我收到別人買卡的錢用于公司經營的開銷、日常生活的吃喝開銷、偶爾請朋友去夜總會玩玩,還花65萬買過一臺二手的奔馳S400、花19萬買過一臺二手奔馳CLA200,剩下的全部用來填補之前賣加油卡的窟窿了。2020年7月初又以55萬元的價格將奔馳S400賣回到河南路精品二手車公司,奔馳CLA是臨時押給了我的一個債權人時某。

34.服務協(xié)議、轉賬記錄、銀行流水、收據(jù)、借條等證實,部分被害人與利源盛世公司簽訂購買協(xié)議并向該公司員工轉賬的情況。

35.張某1提供的收據(jù)、《服務協(xié)議》、支付寶轉賬記錄、趙某4的銀行流水及手機截圖證實,張某1與劉某某簽訂《服務協(xié)議》,張某1對外轉款35萬元,包括支付寶轉賬及POS刷卡,公司會計張桂蘭通過趙某4店內的POS機共收款34.8萬元。

36.李某2的銀行卡轉賬記錄證實,陳某等10名被害人向李某2賬戶轉款的情況,共計3849000元。

37.利源盛世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對公賬戶流水、鄧某的銀行賬戶流水、趙某2銀行賬戶流水、文某銀行賬戶流水、孫瑞銀行賬戶流水證實,上述人員向利源盛世公司轉款的情況。

38.抵押貸款協(xié)議、購車合同、證明、收條、轉賬記錄

證實2020年7月21日,劉某某以牌照號為津C×××××的車輛抵押向時某借款35萬。7月27日,時某將上述車輛以165000元賣給高某2。

39.審計報告證實,陳某等16名被害人損失明細表。

40.利源盛世(天津)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冊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該公司的基本情況。

4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系成年人。

42.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證實,本案系被害人報警后,劉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考慮到被告人劉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31年7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某退賠陳某損失人民幣385000元,退賠趙某1損失人民幣45000元,退賠李某1損失人民幣77000元,退賠龐東損失人民幣2600元,退賠張某2損失人民幣10000元,退賠鄭功馨損失人民幣490000元,退賠殷某損失人民幣463000元,退賠孫某損失人民幣350000元,退賠吳某損失人民幣70000元,退賠楊某1損失人民幣350000元,退賠王某1損失人民幣70000元,退賠姜某損失人民幣724000元,退賠張某3損失人民幣352500元,退賠郭某損失人民幣1015000元,退賠康某損失人民幣350000元,退賠王某2損失人民幣783000元,退賠張某1損失人民幣35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海霞

審 判 員 劉慶波

審 判 員 張洪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韓 鳳

書 記 員 韓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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