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桂0602刑初173號
防城港市港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港檢刑訴〔2021〕1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fā)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防城港市港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韋鈺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某于2018年許在北部灣港防城港碼頭公司作業(yè)區(qū)(簡稱“防城港碼頭公司”)從事鋪地磚的工作,因沉迷賭博,出現無力償還高利賭債的情況。
2020年10月許,被告人鄭某某謊稱自己可以承攬進偉地印建筑有限公司(簡稱“進偉公司”)在北部灣港防城港碼頭有限公司(簡稱:防城港碼頭公司)場地鋪磚的工程,但是需要交納保證金。鄭某某主動聯系被害人黃某1、黃某2,通過謊騙系其施工隊在現場施工、偽造進偉公司與北部灣港務局工程部簽訂承包場地鋪磚的虛假合同等形式,使二人相信并簽下授權委托書,要求被害人按照合同支付保證金,其中鄭某某將債主曹某虛構成防城港碼頭公司相關部門的財務人員,讓黃某1和黃某2將保證金轉賬給曹某,鄭某某給二被害人出具保證金收據。2020年10月5日至9日期間,黃某1、黃某2分別將保證金人民幣9.45萬元、9.5萬元轉給鄭某某、曹某。鄭某某收到錢款后,便聯系曹某將一部分錢款直接用于償還之前的賭債,剩余的錢款繼續(xù)用于賭博并全部輸完。黃某1、黃某2多次催促鄭某某履行合同,但鄭某某卻以多種借口搪塞回去,黃某1、黃某2意識到上當受騙并報警。
2021年4月28日,被告人鄭某某以上述虛構承包施工工程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廖某合同保證金人民幣3.3萬元。
公訴機關補充起訴指控,2020年12月許,被告人鄭某某謊稱可以承攬中王地印建筑公司(以下簡稱“中王公司”)在防城港碼頭公司場地鋪磚工程,并偽造中王公司與北部灣港務局工程部簽訂承包場地鋪磚合同等形式騙取劉某和顏某的信任。隨后鄭某某與劉某、顏某簽下授權委托書,要求劉某、顏某交納保證金。2021年2月24日,劉某、顏某分別轉賬18萬元、4.4萬元保證金給鄭某某。之后,劉某、顏某多次催促鄭某某履行合同,鄭某某均已各種理由推脫,避而不見。
為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被害人黃某1、黃某2、廖某、劉某、顏某的陳述,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及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許,被告人鄭某某因沉迷網絡賭博,欠下了很多高利貸。為了能夠找到錢了還高利貸,鄭某某就用以虛構其承攬防城港碼頭公司場地鋪磚的工程,但是需要交納保證金,先后找到被害人黃某1、黃某2投資,承諾工程結算后給投資人報酬。于是鄭某某偽造工程承包合同、授權委托書等,騙取黃某1、黃某2的信任,要求黃某1、黃某2按照合同支付保證金。2020年10月5日至9日期間,黃某1、黃某2分別將保證金9.45萬元、9.5萬元轉給鄭某某以及鄭某某指定的曹某。2021年4月28日,鄭某某以上述虛構承包施工工程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廖某合同保證金3.3萬元。2020年12月許,被告人鄭某某以上述方式分別騙取劉某、顏某18萬元、4.4萬元保證金。之后,黃某1、黃某2、廖某、劉某、顏某多次催促鄭某某履行合同,鄭某某均已各種理由推脫,避而不見。黃某1、黃某2、廖某、劉某、顏某發(fā)現被騙后,分別向公安機關報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搜查證、搜查筆錄、傳喚證、拘留證、逮捕證、黃某1報案材料、黃某2報案材料、廖某報案材料、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材料、鄭某某戶籍證明、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銀行卡轉賬記錄、鄭某某前科查詢、辦案說明、辨認筆錄,證人曹某的證言,被害人黃某1、黃某2、廖某、劉某、顏某的陳述,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鄭某某的違法所得款,應當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鄭某某退賠黃某194500元、黃某295000元、廖某33000元、劉某180000元、顏某44000元。
上述退賠被害人的款項,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權利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 判 長 余 樊
人民陪審員 韋良開
人民陪審員 陳肖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朱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