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川0129刑初199號
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檢察院以川大檢刑訴[2021]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依職權(quán)召開了庭前會議,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經(jīng)李某介紹后認識從事電瓶批發(fā)生意的王某。2020年3月20日,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gòu)其有大批超威電瓶庫存貨和抵押貨,混淆計價單位,與王某達成電瓶買賣合意。2020年3月25日,王某將人民幣640000元貨款轉(zhuǎn)給李某,李某隨后將貨款全部轉(zhuǎn)給李某某。李某某收到貨款后購買價值172190元的超威電池350組并發(fā)貨給王某。后雙方因計數(shù)單位發(fā)生爭議,就終止履行合同并退貨退款進行協(xié)商,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將現(xiàn)金230000元交李某退還王某,后將剩余貨款237810元耗用。
公訴機關(guān)為支持上述指控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認罪認罰。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某在合同訂立之時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行為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公安機關(guān)從被告人李某某處扣押藍色華為手機一部。
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屬已在開庭前自愿代李某某退賠被害人王某24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1年11月5日被執(zhí)行逮捕,2021年12月10日被釋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的來源和經(jīng)過。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某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3.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情況。
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流水清單、轉(zhuǎn)款憑證、收條。證實尾號4677的銀行卡2020年3月25日0點41分收到付款方張栩維支付的640000元。李某某尾號1176的銀行卡2020年3月25日收到尾號4677的兩筆轉(zhuǎn)賬:500000元(10點41分)、139800元(15點55分);2020年3月27日支出10000元。李某于2021年4月6日出具收條,其收到李某某退電池貨款190000元。
5.超威電池四川倉儲出庫清單、運單。證實客戶樂山黃某1于2020年3月25日發(fā)貨350組電瓶,共計172495元。托運人李某某用四川國夢物流有限公司托運一共1530個電池。
6.收條。證實王某收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屬退電池獲款240000元。
7.王某手機提取筆錄及照片、微信聊天截圖。證實被告人李某某與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商量買賣電瓶及退貨退款的內(nèi)容。其中李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給王某發(fā)送“王總,直接點,我不懂你們這行。320,2000塊,我發(fā)你,除4812不發(fā)給你,錢我不收,你也可以不轉(zhuǎn)我,李某我和他從小長大知根知底,跑不脫,我不想整的大家麻煩都是朋友,可以就轉(zhuǎn)給他,我必須看到你給他的轉(zhuǎn)賬記錄,轉(zhuǎn)賬后4天內(nèi)貨給你到位,型號不合適數(shù)量合適,你才通知他轉(zhuǎn)錢給我!這樣雙方有保障。你覺得行我們就這樣,不行就算了!大家朋友話先說清楚嘛,合不合適嘛!沒事這次沒合作以后還有機會!還有6020只保證600個以上,其他不敢保證因為沒得郎多”,王某回復“可以,2000組。6020保證600組以上。電池日期3月份?!?020年3月28日王某給李某某發(fā)送“你把(個)和(組)搞清楚了再和我說。這個錢你吃不了”。李某某回復“你難道不記得,你打電話說的我說的組不懂,我只知道個,這個是肯定的哈,我一直以個,塊,來定位,有不是我直接朋友的3個人可以證明,我給你拉貨,是以個,塊,什么是組,不清楚,難道你說一組代表10個,五十個嗎,那為什么之前你不直接說箱。記住錯了你就錯了,還在追究別人問題,不是那個吃你錢,是你自己約定,就得負責……”2020年4月3日王某給李某某發(fā)送“李某某,我只管退貨給你,你和李某退錢給我,拉貨走可以,必須(簽)一個退貨協(xié)議合同,沒有合同也行,要先退部分貨款給我,你們驗貨沒問題后、再把款補齊給我?!崩钅衬郴貜汀笆裁唇斜仨毻素浱幚?,我為什么要給你退貨,你不退算了,好想我還求你是的!你推我還麻煩,你不退就算了!你喜歡拖你就慢慢拖吧!我沒時間陪你玩哈,你一個人慢慢玩!”2020年4月20日王某給李某某發(fā)送“貨你們買成172495元,其他東西我不管。我匯的640000元,減去172495元,剩余467505元,退還給我。貨物我自己當廢品賣,這個事情結(jié)束。如果你還有其他說法,不用溝通。貨物在倉庫,原封沒動?!崩钅衬郴貜汀皩Σ黄穑抑幌胪巳?、并且雙方簽訂退貨協(xié)議!免得以后打麻煩,把貨退我!然后你承擔運費和貨物這段時間折價費用就可以!”
8.李某手機提取筆錄及照片、微信聊天截圖。2020年3月25日李某某給李某發(fā)送“建國你收到?jīng)]?切個圖給我看,沒收到你給他發(fā)個微信呢?主要我車子、庫房那邊都安排好了!不逗哦!他今天給我說了12點以后”,李某回復“等哈嘛,放心吧,都是講信用”。
9.證人黃某1的證言。陳述,我是超威電池樂山地區(qū)的總代理,2020年3月25日上午,我的生意下家黃某2給我聯(lián)系說需要48V20超威電池220組,60V20超威電池130組,并給我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轉(zhuǎn)了16870元貨款,我墊付一些錢后將172495元貨款給超威電池倉儲中心,你們出示的“超威電池四川倉儲出庫清單”是3月25日超威電池四川倉儲中心開給我的出貨單。
10.證人黃某2的證言。陳述,2020年3月25日上午11點多,一名男子來我的店里要買兩個型號的超威電池共350組并給了我172000元現(xiàn)金,收到錢后我就馬上聯(lián)系黃某1讓倉庫開貨了,4月4日的時候那名男子又說以十萬的價格把這批貨賣給我,讓我交5000元的定金,我沒有理他,那名男子的微信名叫“A-!-阿梵”。
11.黃某2辨認出李某某是向其購買電池的男子。黃某2證實李某某購買電池的價格為172190元。
12.證人李某的陳述。陳述,2020年3月份我牽線王某還有李某某買賣電瓶生意,之后王某聯(lián)系我說電瓶的數(shù)量和價格都不對要協(xié)商退錢的事情,讓我退王某64萬,李某某拉著我到大邑縣圣索亞酒店門口并拿了23萬給我讓我退給王某,還說除去購買電瓶的錢其余就是他賺的錢,讓我把這23萬退給王某,我認為這23萬**面有4萬元是我的中介費我就給李某某打了19萬的收據(jù)。我是在2020年3月25日凌晨收到王某轉(zhuǎn)給我的640000元貨款,我在3月25日上午10點左右先轉(zhuǎn)了500000給李某某,在15點左右轉(zhuǎn)了140000元給李某某,因為李某某說他身上錢不夠讓我先把一部分貨款轉(zhuǎn)給他他拿去進貨,之后我也到成都去看他發(fā)貨,發(fā)貨后就在當天把剩下的140000元轉(zhuǎn)給了他,王某收到第一批貨給我說只收到300多組,還有1600多組沒有收到。我聯(lián)系王某說先把這23萬退給他,王某不要,說要退就退64萬,我給李某某說,李某某說反正他把剩余貨款退給我了喊我自己去處理。
李某辨認出李某某和王某。
13.被害人王某陳述。陳述,我的公司叫泉州市核興電源有限公司,我是公司老板,我和李某是認識多年的朋友,2020年3月17日晚21點左右,李某約我吃飯見面,告訴我他有個朋友手上有一批抵押的電動車電池要處理,3月20日晚上李某某就和我聯(lián)系了,我們談好處理的電池有2000組,處理價格是320元一組,談好后李某某就讓我把64萬貨款打到李某賬上并說我收到貨以后沒有問題再讓李某把錢轉(zhuǎn)給他,3月25日凌晨41分我讓貴州宏宇電源廠的股東給我轉(zhuǎn)64萬給李某,3月25日李某某他們就安排說是分兩批發(fā)貨了,3月27日廣西那邊就收到了第一批貨,共350組(1530個),在簽收了第一批貨后李某某告訴我我們約定的電池是按個賣不是按組賣,我就要求退貨退款,因為按個賣的話電池就要高于市場4倍的價格,我們沒有簽訂合同。
1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供述,2020年3月份左右,李某告訴我他有個朋友在廣西做電瓶生意,如果我有貨源可以賣給他,我就到淘寶上去找到了貨源,并讓李某打電話給王某,我告訴他我有大概一千多萬的貨,而且每個月都有,每組按340元給他,其中有20元是返給李某的,因為他搭了線。李某給我說過可以把電池拆開來以個賣給王某,這樣才能賺到錢。談好后我就說賣2000組超威電池給王某總共640000元,2020年3月25日李某分兩次把王某給他的640000元貨款轉(zhuǎn)給我,我用17291元在成都市金牛區(qū)電池,發(fā)到廣西給王某,并在發(fā)貨單上備注130組為(650個)220組為(880)個,這樣我就只剩下470個沒有發(fā)給他。因為李某一組電池要分40元,所以他先把王某的貨款轉(zhuǎn)給我了。第二天王某給我打電話說數(shù)量不對他不要這些貨了,我讓他把貨物退給我,他不答應(yīng)還把我微信拉黑了。李某一共拿了240000元,其中包括10000元現(xiàn)金的中介費,后來王某不要貨了我又退了230000現(xiàn)金給李某。
李某某辨認出王某、李某、指認出其購買電池的地點。
上述證據(jù)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關(guān)聯(lián),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且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與被害人簽訂買賣合同、履行合同過程中故意混淆計量單位,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所提李某某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垩涸诎傅乃{色華為手機一部,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系供犯罪所用,不宜認定為作案工具,發(fā)還給被告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未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友春
人民陪審員 雷明清
人民陪審員 何玉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鄒 萍
書 記 員 付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