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0)黑1202刑初28號
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綏北檢二部刑訴[20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貪污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俊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任綏化市北林區(qū)興福鎮(zhèn)民權村會計期間,在2011年上報興福鎮(zhèn)民權村新增糧食補貼面積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決定為不符合新增糧食補貼申報條件的其朋友劉月、徐茂山、喬鳳芝、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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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友、閆某1、其弟弟李作坤6名農(nóng)戶,虛報新增林影地面積。2011年至2016年間上述6戶共計套取國家新增糧食補貼款30997.61元。為了感謝李某某,2011年至2016年間,劉月、徐茂山、閆某1每年給李某某幾只小雞,喬鳳芝每年給李某某500元錢,共計給李某某3000元,張某每年給李某某500元,共計給李某某3000元。其余的錢被6戶農(nóng)戶自家花掉。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綏化市北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自首。
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虛報林影地面積,套取公款,為親友及個人牟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系投案自首,積極返還贓款,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并向本院提供了相應證據(jù)。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均無異議,未作辯解。
經(jīng)審理查明,黑龍江省財政廳下發(fā)關于撥付2011年新增糧食補貼資金的通知,其中一項要求,將二輪承包田面積中未享受糧食補貼的樹影地面積,作為2011年新增糧食補貼面積。被告人李某某在任綏化市北林區(qū)興福鎮(zhèn)民權村會計期間,該村村委會會議決定,此項工作由李某某負責,李某某在2011年上報興福鎮(zhèn)民權村新增糧食補貼面積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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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為不符合新增糧食補貼申報條件的親友劉月、徐茂山、喬鳳芝、張某、閆某1、其弟弟李作坤6名農(nóng)戶,虛報新增林影地面積。自2011年至2016年間上述6戶共計套取國家新增糧食補貼款30997.61元。6農(nóng)戶為了感謝李某某,自2011年至2016年間,劉月、徐茂山、閆某1每年給李某某幾只家雞,喬鳳芝每年給予李某某500元錢,共計3000元,張某每年給予李某某500元,共計3000元。剩余錢款,被6戶農(nóng)戶用于生活開銷。李某某所得財物,被個人食用和生活開銷。案發(fā)后,李某某主動向監(jiān)察機關上繳違法所得30997.61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綏化市北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立案決定書、偵破簡要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證實:案件來源合法和被告人的到案經(jīng)過情況。
2.綏化市北林區(qū)財政局出具的情況說明、2010年農(nóng)民直接經(jīng)營管理耕地性質(zhì)及糧食補貼面積情況調(diào)查表、黑龍江省財政廳文件,證實:關于涉案樹影地補貼土地面積和相關補貼政策。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的身份事項,已達負刑事責任年齡。
4.查詢金融財產(chǎn)通知書,證實:涉案的6名農(nóng)戶補償款的收支情況。
5.情況說明、現(xiàn)場勘察照片、興福鎮(zhèn)農(nóng)村經(jīng)濟管理服務中心村級資產(chǎn)臺賬,綜合證實:涉案6農(nóng)戶無新增補樹影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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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登記表,證實:涉案農(nóng)戶在該村土地經(jīng)營的情況。
7.罰沒收據(jù),證實:綏化市北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收繳涉案款的情況。
8.證人徐某證言,證實:我哥哥徐茂山和我說,2011年李某某以他的名義虛報了11.2畝的林影地面積,每年能多得點糧食補貼,然后徐茂山和李某某說每年給李某某拿點小雞啥的。徐茂山共得到大約四千元左右。
9.證人閆某2的證言,證實:2011年4、5月份,李某某找我說想以我媳婦喬鳳芝名義虛報點林景地面積,這樣能多得國家補貼,我同意了,之后李某某過幾天又和我媳婦說報完了,就等著每年領錢了,我說等我領到錢后給你拿點錢。共得到林影地補貼大約八千元左右。每年年末給李某某500元錢,共3000元。
10.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4月李某某和我說,以我名義給我家上報了林影地,然后補貼款每年打到我糧補折里,之后過了一段時間,李某某和我說事情辦完了,就等著每年領錢了。李某某給我報了20畝左右的林影地面積,共得到林影地補貼八千元左右。因為此事每年給李某某500元錢。
11.證人閆某1的證言,證實:2011年4、5月份,在上報林影地之前,李某某找我說想以我名義虛報點林影地面積,這樣能多得點國家補貼,我當時就同意了,我當時還說得到補貼后我每年給你拿點東西。共得到補貼款三四千左右,每年年末給李某某兩個或三個小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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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時,上級要求上報林影地、返鄉(xiāng)戶等以前沒有糧食補貼的土地情況上報鄉(xiāng)政府。村會計李某某在鄉(xiāng)政府開完會后,回來和我和村長閆某3分別匯報后,我就讓李某某自己看著辦理。
13.證人閆某3的證言,證實:2011年春天,我們村會計李某某去鎮(zhèn)里開會,說的就是讓各村把林影地、返鄉(xiāng)戶等在之前沒有糧食補貼的土地面積上報給鎮(zhèn)政府。李某某和我說了這件事后,他具體是怎么上報的我不清楚,是吳某書記安排的這項工作。
14.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李某某以我父親劉月的義虛報了10畝的林影地面積,我家每年能多得糧食補貼,我家每年給李某某拿點小雞。2011年至2016年大約4000元左右。
1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在2011年至2016年期間以虛報農(nóng)戶林影地的名義套取了國家的糧食補貼。2011年4、5月份,興福鎮(zhèn)財政所組織召開新增糧食補貼資金統(tǒng)計會議,開會內(nèi)容是讓上報各村上報外出務工返鄉(xiāng)人員,新生兒和婚入人員新分未享受糧食補貼的二輪承包田面積及二輪土地承包面積未享受糧食補貼的林影地面積,鎮(zhèn)里委托村里具體負責此次新增糧食補貼的具體工作,然后上報財政所。我回村里后分別和書記吳某、村主任閆某3說了這件事,最后決定由我具體負責這項工作,當時文件要求上報的是對外打工農(nóng)民、新生兒和婚入人員新分未享受糧食補貼的二輪承包土地,還有二輪承包田土地中未享受糧食補貼的樹影地。我用13戶村民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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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上報了200畝左右的林影地,這些年共得到了國家補貼8萬元左右。我上報的林影地的13戶村民其中有符合條件的,也有我虛報的。經(jīng)我仔細辨認共有六戶是虛報的,分別是劉月、徐茂山、喬鳳芝、張某、閆某1、李作坤這六戶。其他七戶都是符合條件申報的。其中劉月10畝、徐茂山11.2畝、喬鳳芝25畝、張某20畝、閆某18畝、李作坤4.5畝,共7.7畝是我虛報的林影地領取補貼的面積。這六戶在臺賬上顯示都沒有林影地面積。李作坤是我親屬,徐茂山、劉月是我朋友,閆某1、喬鳳芝、張某是村主任閆某3親屬也是我朋友。我當時就是想給我親友多報點糧補款,之后他們每年都領取了補貼款。從2011年至2016年我利用虛報林影地面積共套取了國家資金30997.61元錢。我上報完林影地之前將這件事告訴這六戶農(nóng)戶的,錢當時每年都是直接打到個人的存折中了,劉月、徐茂山、閆某1領的少,年年給我三四個小雞,李作坤是我兄弟我也沒找他要過東西,他也沒給過我,張某和喬鳳芝每年給我500元錢。申請辦理糧食補貼沒有召開了村民代表大會,在我和吳某和閆某3說了這件事之后我做了一份假的會議記錄。沒有進行公示。現(xiàn)在我已經(jīng)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請求組織寬大處理,我已經(jīng)將這30997.61元錢從這6戶農(nóng)戶追回,現(xiàn)已將這30997.61元錢繳還給組織。
16.工作簡歷,證實:李某某的身份情況。
17.2017年5月15日的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本案被偵查機關抓獲。
18.2017年5月9日的訊問筆錄,證實:被告人李某某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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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第一次被訊問時未如實供述。
19.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裁定書,證實:2018年8月29日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檢察院因案件證據(jù)發(fā)生變化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予。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相關聯(lián),且能相互佐證,均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作為有效證據(jù)予以認定,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虛報林影地面積,套取公款,為親友及個人牟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關于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的公訴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李某某貪污一案,曾于2017年由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到案后,在偵查機關首次對其訊問中,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應認定其具有法定的自首情節(jié)。該項公訴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但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次訴訟當中,能夠主動到監(jiān)察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次訴訟中,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未給國家造成損失,結(jié)合其犯罪金額和犯罪動機,可對其免除處罰。
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危害的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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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違法所得30,997.61元由扣押機關依法收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 波
審 判 員 孟 薇
人民陪審員 趙會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書 記 員 薛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