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皖1122刑初134號
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檢察院來檢一部刑訴[2021]Z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8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來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盧豪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與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與鞏某于2008年4月結婚,2014年5月離婚,二人約定子李某1由鞏某撫養(yǎng),李某某每月支付鞏某1000元撫養(yǎng)費,并準備后半生繼續(xù)與鞏某共同生活。為使鞏某有一份穩(wěn)定收入,2015年5月,時任安徽來安國家糧食儲備庫(以下簡稱國儲庫)主任的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原來安縣糧食局于2010年2月8日下發(fā)的《來安縣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yè)人事管理辦法》規(guī)定,未經(jīng)規(guī)定程序,私自決定并安排分管人事的時任國儲庫副主任李某,將鞏某違規(guī)招入國儲庫作為臨時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員。自2015年5月份開始,由國儲庫給鞏某發(fā)放工資、獎金、代繳五險等。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偽造鞏某患有慢性腎功能不全的醫(yī)院診斷證明,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安排鞏某寫一份申請病休報告,后安排李某批準鞏某病休。自2015年8月起,國儲庫按在職人員收入的85%的標準給鞏某發(fā)放工資待遇。2015年底,國儲庫在向原來安縣糧食局上報糧食系統(tǒng)人員花名冊時,將鞏某項替他人空缺編制上報并通過審核。2015年5月至2020年10月,鞏某未參與國儲庫(后改制為來安縣糧食收儲有限責任公司)考勤和實際工作,并獲取工資待遇及社保福利共計149380.55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來安縣紀委決定、任職文件、繳款憑證、結婚和離婚登記審查登記表、出生醫(yī)學證明、勞動合同書情況說明、申請病休報告、診斷證明書、銀行賬戶明細、相關文件等書證,證人鞏某、李某、吳某、蔡某、王某1、魏某、劉某、王某2、陳某、張某、沈某、李等證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吃空響”方式騙取公共財產計149380.5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系受國家機關任命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吃空響”的方式騙取國有財物,計人民幣149380.5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本院依法決定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三萬元人民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吳 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娟娟
書 記 員 劉 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