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皖0123刑初8號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檢察院以肥西檢二部刑訴〔2020〕Z15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1、黃某2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肥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凌云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1及其辯護人張達、被告人黃某2及其辯護人李濤、王淑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7月31日,秦華、何加文、郭書俠、孔德亮、張帥、吳亞東、何云生等七人(均已判決),聚集在合肥市包河區(qū)白金漢爵酒店一房間內,將每個人之前各自尋找的多家建筑公司匯聚在一起,由孔德亮、張帥統(tǒng)一制定商務標報價,對“柿樹崗鄉(xiāng)丁崗村安置點建設施工工程”項目進行圍標。后上述七人將該工程項目投標報價分別傳遞給各自事前尋找的投標公司對該工程項目進行投標。2018年8月1日,該工程項目在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公示,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以367815795元的價格中標該工程項目1標段,桐城建筑工程總公司以299224534.62元的價格中標該工程項目2標段。以上兩個中標公司均為孔德亮、何加文等人尋找。之后經過兩次競價,馬如東以2600萬元的價格競得該工程項目1標段的實際施工權,郭書俠以1100萬元的價格競得該工程項目2標段的實際施工權。目前已查明核實,被告人賈某1尋找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盛建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yè)中原建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參與孔德亮等人對“柿樹鄉(xiāng)丁崗村安置點建設施工工程”項目的圍標。其中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盛建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家公司為黃某2幫助賈某1尋找。以上4家公司投標報價均按照孔德亮、張帥制定的報價進行投標。
公訴機關提交了人口信息、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賈某、龔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賈某1、黃某2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某1在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黃某2明知他人實施串通投標行為,仍為其實施串通投標行為提供幫助,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1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黃某2在案件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賈某1、黃某2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1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黃某2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賈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賈某1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串通投標罪的罪名沒有異議,提出如下意見:1.被告人賈某1沒有參與圍標方案、細節(jié)以及串通投標中的核心環(huán)節(jié),也沒有參與商議確定項目實際施工人,沒有獲利,在整個活動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2.案發(fā)后被告人賈某1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3.被告人賈某1在偵查階段即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預繳罰金,確有認罪悔罪表現。綜上,建議法院在有期徒刑八個月內確定量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某2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黃某2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提出被告人黃某2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黃某2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黃某2只是受他人之托代為尋找公司,并沒有獲得收益,即使沒有黃某2的幫助行為,也不影響本起違法事實的存在;2.被告人黃某2系自首;3.被告人黃某2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4.被告人黃某2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自己的行為深表悔意;5.被告人黃某2主動預繳罰金。綜上,請求法院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對其適用單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1在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黃某2明知他人實施串通投標行為,仍為其實施串通投標行為提供幫助,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賈某1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黃某2在公安機關調查詢問階段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后經公安機關書面?zhèn)鲉镜桨福嗳鐚嵐┦鲎约旱淖镄?,視為自首,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經查,被告人賈某1在本起串通投標犯罪中,系主動尋找公司參與圍標,并要求孔德亮將其尋找的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的報價放在一個中標概率大的位置,意欲承建該項目工程,最終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中標該工程項目1標段,賈某1也參加了該項目1標段實際施工人的競價,綜上,被告人賈某1積極、主動參與本起串通投標犯罪,并非起次要、輔助作用,不能認定為從犯,辯護人關于賈某1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黃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賈某1、黃某2認罪認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沈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建茹
書記員杜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