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吉0105刑初59號
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二檢二部刑訴[202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賄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官呂翠玲、檢察官助理彭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于某某利用房屋征收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伙同他人或個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2.3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伙同李某1,共同受賄17.3萬元,實得8.5萬元。
1.2017年,在二道區(qū)東新開河項目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于某某受被征收人劉某1的請托,找到時任二道區(qū)房屋征收經(jīng)辦中心征收一部部長李某1,希望按“無證房屋參照有證房屋標準”對劉某1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并承諾給予李某1好處費,李某1表示同意。后于某某和李某1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非法按“無證房屋參照有證房屋標準”對劉某1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為劉某1多得征收補償款提供幫助。2017年4月,劉某1先后兩次在二道區(qū)中東瑞家附近共計給予于某某10萬元好處費,后于某某自留5萬元,給予李某15萬元。
2.2017年,在二道區(qū)東新開河項目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于某某受被征收人孫某的請托,找到時任二道區(qū)房屋征收經(jīng)辦中心征收一部部長李某1,希望較高標準對孫某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并承諾給予李某1好處費,李某1表示同意。后于某某和李某1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按較高標準對孫某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為孫某多得征收補償款提供幫助。2017年7月,孫某給予于某某3.8萬元好處費,后于某某分得2萬元,李某1分得1.8萬元。
3.2018年,在二道區(qū)東新開河項目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于某某受被征收人王某1之子王某2的請托,找到時任二道區(qū)房屋征收經(jīng)辦中心征收一部部長李某1,希望按較高標準對王某1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并承諾給予李某1好處費,李某1表示同意。后于某某和李某1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按較高標準對王某1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為王某1多得征收補償款提供幫助。2018年5月、10月,王某2、王某1先后共計給予于某某3.5萬元好處費,后于某某自留1.5萬元,給予李某12萬元。
(二)個人受賄15萬元。
2018年初,被征收人何雨春的房屋在小白橋二號項目征收范圍內(nèi),何雨春女兒何某1、兒子何某2為非法多得征收補償款,請托于某某按“無證房屋參照有證房屋標準”對何雨春家無法住人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后于某某找到時任二道區(qū)房屋征收經(jīng)辦中心征收六部部長苗某,苗某利用職務的便利,將不符合標準的房屋按“無證房屋參照有證房屋標準”認定補償,為何某1、何某2多得補償款提供幫助。2018年11月10日,何某1、何某2共計給予于某某15萬元感謝費,于某某予以收受。2019年5月,因懼怕監(jiān)委調(diào)查,于某某將15萬元返還給何某1。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賄罪的書證、證人李某1、苗某、劉某1、王某1、王某2、孫某、何某1、何某2、何某3、劉某2、顧某、李某2證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職權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量刑建議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于某某利用房屋征收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2.3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伙同李某1,共同受賄人民幣17.3萬元,實得人民幣8.5萬元。
1.2017年,在二道區(qū)東新開河項目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于某某受被征收人劉某1的請托,找到時任二道區(qū)房屋征收經(jīng)辦中心征收一部部長李某1,希望按“無證房屋參照有證房屋標準”對劉某1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并承諾給予李某1好處費,李某1表示同意。后于某某和李某1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非法按“無證房屋參照有證房屋標準”對劉某1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為劉某1多得征收補償款提供幫助。2017年4月,劉某1先后兩次在二道區(qū)中東瑞家附近共計給予于某某人民幣10萬元好處費,后于某某自留人民幣5萬元,給予李某1人民幣5萬元。
2.2017年,在二道區(qū)東新開河項目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于某某受被征收人孫某的請托,找到時任二道區(qū)房屋征收經(jīng)辦中心征收一部部長李某1,希望較高標準對孫某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并承諾給予李某1好處費,李某1表示同意。后于某某和李某1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按較高標準對孫某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為孫某多得征收補償款提供幫助。2017年7月,孫某給予于海人民幣洋3.8萬元好處費,后于某某分得人民幣2萬元,李某1分得人民幣1.8萬元。
3.2018年,在二道區(qū)東新開河項目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于某某受被征收人王某1之子王某2的請托,找到時任二道區(qū)房屋征收經(jīng)辦中心征收一部部長李某1,希望按較高標準對王某1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并承諾給予李某1好處費,李某1表示同意。后于某某和李某1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按較高標準對王某1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為王某1多得征收補償款提供幫助。2018年5月、10月,王某2、王某1先后共計給予于某某人民幣3.5萬元好處費,后于某某自留人民幣1.5萬元,給予李某1人民幣2萬元。
(二)個人受賄人民幣15萬元。
2018年初,被征收人何雨春的房屋在小白橋二號項目征收范圍內(nèi),何雨春女兒何某1、兒子何某2為非法多得征收補償款,請托于某某按“無證房屋參照有證房屋標準”對何雨春家無法住人的房屋進行認定補償,后于某某找到時任二道區(qū)房屋征收經(jīng)辦中心征收六部部長苗某,苗某利用職務的便利,將不符合標準的房屋按“無證房屋參照有證房屋標準”認定補償,為何某1、何某2多得補償款提供幫助。2018年11月10日,何某1、何某2共計給予于某某人民幣15萬元感謝費,于某某予以收受。2019年5月,因得知監(jiān)委調(diào)查,于某某將人民幣15萬元返還給何某1。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受賄款8.5萬元已向二道區(qū)監(jiān)察委繳納。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本院確認的二道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長春市二道區(qū)房屋征收工作管理辦公室合同制人員信息表、于某某返款憑證、《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小白橋二號地塊集體土地上房屋等附著物的補償安置方案》、何某1、李某2、何某2、何某3拆遷補償檔案、關于小白橋二號地塊無照房屋補償?shù)那闆r說明、何某1返款憑證、關于撤銷小白橋二號地塊集體土地項目二十三戶分戶報告的情況說明、《長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態(tài)治理工程-東新開河項目集體土地區(qū)域征收補償實施方案》、《二道區(qū)四環(huán)路以里集體土地征收范圍內(nèi)無證房屋及溫室大棚的補償獎勵辦法》、東新開河項目劉某1無照房屋補償?shù)那闆r說明、撤銷劉某1分戶報告的情況說明、劉某1返款憑證、劉某1、王某1、孫某拆遷檔案、證人李某1、苗某、劉某1、王某1、王某2、孫某、何某1、何某2、何某3、劉某2、顧某、李某2證言、被告人于某某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職權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并且庭前均表示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
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認罪認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受賄】、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條【罰金判處】、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計算】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王迪遜
人民陪審員 王 俊
人民陪審員 劉 虹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鄒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