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罪
案號 (2021)云0324刑初205號
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檢察院以羅檢公訴刑訴〔2021〕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提請指定管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年5月20日指定本院管轄,本院2021年6月10日收到指定管轄決定書,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7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楊川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8年初至2020年9月份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四次非法收受魏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87.202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2.2018年初至2020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三次非法收受谷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26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3.2018年5月至2020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次非法收受祝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22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4.2017年1月至2018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次非法收受謝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9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5.2019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賈某送給的賄賂款5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劉某送給的賄賂款5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7.2020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徐某送給的賄賂款5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8.2018年年初至2020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三次非法收受丁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3.5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9.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張某1送給的賄賂款2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10.2019年年初至2020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次非法收受成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1.5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11.2019年中秋節(jié)前至2020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次非法收受褚定勇送給的賄賂款共計2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12.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王某送給的賄賂款2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13.2018年年初至2019年七八月份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次非法收受鄭某送給的賄賂款1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14.2020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陸某送給的賄賂款1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15.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張某2送給的賄賂款1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戶口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說明、任職文件、云南省勞動合同書、營業(yè)執(zhí)照、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涉案款情況說明、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證人魏某、谷某、祝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73.202萬元人民幣,數(shù)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在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內(nèi)判處刑罰,并處罰金,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辯對事實和罪名及量刑意見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楊川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第一,被告人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首情節(jié);第二,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積極退贓,如實供述違紀款去向,退繳全部違紀款;第三,被告人無前科,并沒有將贓物用于違法犯罪;第四,被告人沒有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國家利益沒有受到損失,犯罪情節(jié)較輕,具有悔罪表現(xiàn),當庭認罪認罰;第五,被告人判處緩刑,不會對社會造成影響。建議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在二至三年幅度內(nèi)判處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20年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云南云嶺高速公路沿線設施開發(fā)有限公司設施建設分公司副經(jīng)理、云南公投物資(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公司經(jīng)理、云南交投集團物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公司總經(jīng)理、建設工程一部總經(jīng)理等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73.202萬元,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8年初至2020年9月份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四次非法收受云南迪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87.202萬元。
二、2018年初至2020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三次非法收受昆明雙聯(lián)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26萬元。
三、2018年5月至2020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次非法收受昆明順健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22萬元。
四、2017年1月至2018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次非法收受云南法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萬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云南亞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謝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9萬元。
五、2019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河北朗途交通安全設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健柏交通安全設施檢測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賈某送給的賄賂款5萬元。
六、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濰坊東方鋼管有限公司云南區(qū)域經(jīng)理劉某送給的賄賂款5萬元。
七、2020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云南云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送給的賄賂款5萬元。
八、2018年年初至2020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三次非法收受永城市金路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云南片區(qū)負責人丁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3.5萬元。
九、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北京中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地區(qū)負責人張某1送給的賄賂款2萬元。
十、2019年年初至2020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次非法收受云南迪諾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1.5萬元。
十一、2019年中秋節(jié)前至2020年年初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次非法收受云南路泰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定勇送給的賄賂款共計2萬元。
十二、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云南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送給的賄賂款2萬元。
十三、2018年年初至2019年七八月份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次非法收受廈門市科發(f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片區(qū)項目經(jīng)理、片區(qū)經(jīng)理鄭某送給的賄賂款1萬元。
十四、2020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昆明路華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分包部負責人陸某送給的賄賂款1萬元。
十五、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云南堃路道路橋梁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2送給的賄賂款1萬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將涉案受賄款173.202萬元退繳至羅平縣監(jiān)察委。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1.任職文件、干部履歷表、云南省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營業(yè)執(zhí)照、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指定管轄決定書、案件線索來源、立案決定書、立案通知書、李某某自述材料及悔過書、李某某涉嫌受賄案涉案人員處理意見、到案經(jīng)過、戶口證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涉案款情況說明、項目簡稱與全稱對應表、銀行卡復印件、銀行卡交易流水和交易明細、勞務合同、計量支付審批單、勞務施工詢價談判邀請函、勞務協(xié)作合同談判紀要、勞務協(xié)作競價邀請文件、開標一覽表、施工合同、合同協(xié)議書、采購合同、資金支付明細表、借條、收條等書證;2.證人楊某1、楊某2、魏某、李某、陳某、蔡某、谷某、祝某、謝某、賈某、陸某、劉某、徐某、丁某、張某1、成某、禇某、王某、鄭某、陸某、張某2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73.20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钡囊?guī)定,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存在,本院予以確認,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受賄數(shù)額巨大,應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對犯貪污罪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二)貪污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钡囊?guī)定處以刑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案發(fā)后積極退繳犯罪所得,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在法庭審理中亦無異議,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及本案實際,可從輕處罰,對其涉案受賄款應依法予以沒收。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并適應緩刑的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的該犯罪事實已由監(jiān)察機關掌握,中共云南建投集團紀委與羅平縣監(jiān)察委員會共同對其進行調(diào)查中,中共云南建投集團紀委將李某某通知到指定地點后羅平縣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不屬于李學自動投案,依法不能成立自首,不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某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仍多次收受賄賂且數(shù)額巨大,根據(jù)本案實際對其依法不適用緩刑,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已預交)。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向羅平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的涉案受賄款人民幣173.202萬元予以沒收,由羅平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建平
人民陪審員 謝金華
人民陪審員 羅金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