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過失致人死亡
案??號 (2021)皖1226刑初517號
潁上縣人民**院以潁檢刑訴[2021]3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潁上縣人民**院指派**員王守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9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皖K×××**號江淮牌重型自卸貨車在潁上縣潁河*橋施工工地倒車卸料時,因疏忽大意、觀察不明,撞到在車后方施工的張某1,造成張某1當場死亡的非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潁上縣**局交管大隊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調(diào)解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社區(qū)評估意見書等書證,證人張某2、蘭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潁上縣**局交警大隊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天衡司法鑒定所法醫(yī)病理檢驗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因疏忽大意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應當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情節(jié),建議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警察的到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1年8月10日,李某某賠償了張某1近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張某1近親屬的諒解。經(jīng)潁上縣司法局評估,李某某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施工工地駕駛車輛,因疏忽大意過失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警察的到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應當從處罰;其所居住的社區(qū)證明,對其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李某某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根據(jù)全案情節(jié)提出的量刑建議并無明顯適當,本院應予支持。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其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樹立
審 判 員 諶 敏
人民陪審員 劉 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遲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