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皖1124刑初374號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1〕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審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汪某某出庭支持審理,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20日21時51分許,彭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帶著被害人張某,沿全椒縣xx鎮(zhèn)xx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xx路飯店路段,與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的皖M×××××小型轎車發(fā)生刮碰,致被害人張某摔倒受傷,兩車損壞。被害人張某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21年8月24日9時15分死亡。經(jīng)全椒縣公某某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場電話報警,案件立案后經(jīng)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親屬補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13萬元,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經(jīng)交通事故認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補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如符合緩刑條件可宣告緩刑一年。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接處警情況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戶籍信息資料,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尸表檢驗報告,車輛接觸刮碰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馬某、彭某、徐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事實。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持有準駕車型C1駕駛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撥打報警電話,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高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