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0811刑初206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漢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樅陽縣,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銅陵市樅陽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安慶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安慶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同?月29日被安慶市看守所釋放,同年11月9日被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彛?1月2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汪琦,安徽皖宜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公訴機關(guān)
指控情況
宜檢刑訴〔2021〕189號
2021年5月15日2時50分許,交警四大隊民警接110指令稱天柱山路湖心北路東路口有人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趕赴現(xiàn)場后,特警將被告人陳某某和其駕駛的小型汽車移交給民警。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被告人陳某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27.8mg/100ml。民警隨即將被告人陳某某帶至安慶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進行抽血檢測。2021年5月17日,經(jīng)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8mg/100ml,系醉酒駕駛。
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并簽字具結(jié)。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陳某某在事發(fā)后認真悔改,自愿認罪認罰,建議適用緩刑。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結(jié)合社區(qū)影響評估意見,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恒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楊 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