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案??號 (2021)皖06刑初4號
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以淮檢二部刑訴(2020)Z7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公益、行政民公訴(2020)Z37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于同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jīng)查,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1月23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nèi)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腥嗣駲z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志強、劉靜出庭履行職務,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吳某某及其辯護人晁建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濉溪縣吳老二包子鋪的經(jīng)營者吳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7日,濉溪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被告人吳某某經(jīng)營的濉溪縣吳老二包子鋪進行檢查,經(jīng)安徽華測檢測技術(shù)有限公司對吳某某加工的水煎包進行抽樣檢測,結(jié)果為水煎包中鋁殘留量為721mg/kg。2020年5月20日至27日,安徽華測檢測技術(shù)有限公司對備樣進行檢測,結(jié)果為水煎包餡的鋁殘留量為178mg/kg,水煎包皮的鋁殘留量為766mg/kg,鋁殘留量嚴重超標。吳某某由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舉證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及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屬于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導致重金屬嚴重超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濉溪縣吳老二包子鋪、吳某某在淮北市市級(含市級)以上媒體,就其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公開賠禮道歉。事實和理由:濉溪縣吳老二包子鋪、吳某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侵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身體健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淮北市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被告的違法行為后于2020年11月23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滿后,無適格主體提起訴訟,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對吳某某簽字具結(jié)無異議,另提出吳某某系初犯、無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濉溪縣吳老二包子鋪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月7日,濉溪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被告人吳某某經(jīng)營的濉溪縣吳老二包子鋪進行檢查,經(jīng)安徽華測檢測技術(shù)有限公司對吳某某加工的水煎包進行抽樣檢測,結(jié)果為水煎包中鋁殘留量為721mg/kg。2020年5月20日至27日,安徽華測檢測技術(shù)有限公司對備樣進行檢測,結(jié)果為水煎包餡的鋁殘留量為178mg/kg,水煎包皮的鋁殘留量為766mg/kg,鋁殘留量嚴重超標。
另查明:2020年9月1日,吳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濉溪縣市場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立案審批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核查證明、食品經(jīng)營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CTI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吳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因本案相關行為同時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quán),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濉溪縣吳老二包子鋪、吳某某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幢笔腥嗣駲z察院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方式,其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二、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濉溪縣吳老二包子鋪、吳某某在淮北市市級(含市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朱 磊
審 判 員 張 琦
審 判 員 范向陽
人民陪審員 范保中
人民陪審員 馮忠俊
人民陪審員 梁永祥
人民陪審員 楊國會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瑩瑩
書 記 員 張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