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皖12刑終148號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3、孫琦、孫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皖1222刑初8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阮某某對刑事部分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意見,認為本案不屬于依法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20年10月21日7時20分許,被告人阮某某駕駛三輪電動車(乘車人韓宇航、韓雨欣),沿太和縣原墻鎮(zhèn)原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雙建村委會孫橋被害人解某家門前路段時,由于疏忽觀察,將行人被害人解某撞傷。后被害人解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責任認定,阮某某擔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解某承擔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明,被告人阮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經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到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3、孫琦、孫普因解某死亡遭受的經濟損失醫(yī)療費人民幣44679.72元、喪葬費人民幣39518元、死亡賠償金人民幣750800元,共計人民幣834997.72元。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阮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應承擔被害人方的經濟損失人民幣667998.17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阮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方經濟損失84600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阮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3、孫琦、孫普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二、被告人阮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3、孫琦、孫普死亡賠償金人民幣583398.1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付清;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3、孫琦、孫普的其他訴訟請求。
阮某某上訴稱,一審宣判后其家人與被害人親屬調解成功,他們對其出具諒解書,表示不再追究其責任。其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對其不再關押服刑。
二審期間,阮某某提交了《意外事故賠償協(xié)議》一份,載明阮某某為甲方與孫琦為乙方,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200000元,于2021年1月12日付清。該協(xié)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xié)議,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甲方韓品志(阮某某)丈夫、乙方孫琦、見證人韓某1、韓某2、孫某1、孫某2簽字?!缎淌抡徑鈺芬环?,載明阮某某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賠償款項已履行完畢,受害人對阮某某的行為已經諒解?!冻吩V書》一份,載明申請人孫某3、孫琦、孫普欲與庭外達成調解協(xié)議,向法院申請撤訴。諒解書及撤訴書落款均簽有孫某3、孫琦、孫普三人的名字,時間為2021年1月8日。
孫某3對調解及諒解均認可,稱2021年1月12日收到賠償款200000元,事后其和孫普說了。孫琦稱賠償協(xié)議書是其自己簽的字,諒解書上孫某3、孫琦、孫普三人的名字均是孫琦所簽。孫普則稱調解時其不在家,不知曉此事。是對方找人調解,其姐孫琦及其父親孫某3同意了,事后其提出了反對。
二審期間,經本院委托太和縣司法局對阮某某進行社
區(qū)影響評估,該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害人兒子孫普對阮某某的行為不諒解,不同意阮某某適用社區(qū)矯正。
評估意見為不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并有原判認定的證據在卷證實,本院予以確認。一審宣判后,阮某某家人與被害人家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按協(xié)議約定向被害人家人賠付200000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阮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阮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鑒于二審期間阮某某家人代其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可酌情對其再從輕處罰,但結合社區(qū)評估意見,對其不宜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20)皖1222刑初8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繼華
審判員 邢軼慧
審判員 王遠東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白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