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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刑初2號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12-20   閱讀:

案??由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案??號    (2021)皖16刑初2號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亳檢二部刑訴(2020)Z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1、譚某某2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婷婷、張馨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1及其辯護人趙國中、被告人譚某某2及其辯護人李豪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6月以來,被告人黃某某1伙同被告人譚某某2在廣東省中山市西南物流園多次幫助李志生(另案處理)、廖南生(另案處理)裝卸、分裝、郵寄偽劣卷煙。2020年7月30日,黃某某1和譚某某2在西南物流園裝卸卷煙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清點,二人裝卸卷煙共計124件7376條。經抽檢鑒定,現場查獲卷煙均系假冒且偽劣卷煙,涉案金額共計1492014.1元。

另查明,黃某某1、譚某某2于2020年7月13日通過港龍物流向安徽省亳州市的彭某(另案處理)發(fā)送偽劣卷煙200條。彭某在物流點取貨后,回家途中被執(zhí)法人員抓獲。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黃某某1、譚某某2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對二被告人按照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判處。黃某某1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對黃某某1的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黃某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認罪認罰并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黃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發(fā)揮作用較小,系從犯;黃某某1所實施的犯罪系未遂形態(tài),且認罪認罰。請求法院對黃某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譚某某2辯稱:其僅僅是給廖南生打工,不知道所發(fā)的貨是假煙。

辯護人提出:譚某某2是受雇傭的工人,法庭應當采信譚某某2當庭陳述,認定譚某某2犯罪的證據不足。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以來,被告人黃某某1伙同被告人譚某某2受雇于李志生(另案處理)、廖南生(另案處理)等在廣東省中山市西南物流園內裝卸、分裝、通過物流郵寄偽劣卷煙。李志生、廖南生等又受雇于上線人員專門為上線人員銷售偽劣卷煙從事倉儲、分裝、配送等工作。2020年7月30日,黃某某1和譚某某2在西南物流園裝卸卷煙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清點,二人裝卸卷煙共計124件7376條。經抽檢鑒定,現場查獲卷煙均系假冒且偽劣卷煙,涉案金額共計1492014.1元。

另查明,黃某某1、譚某某2于2020年7月13日通過港龍物流向安徽省亳州市的彭某(另案處理)發(fā)送偽劣卷煙200條。彭某在物流點取貨后,回家途中被執(zhí)法人員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戶籍信息載明黃某某1、譚某某2的身份情況。

2.發(fā)破案經過載明本案的發(fā)破案情況。

3.委托書載明:2020年7月30日,亳州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治安大隊委托亳州市煙草專賣局譙城分局先行處置從中山市西南物流園查獲的197箱卷煙制品,包括登記保存、對車輛上的卷煙進行清點,并對價格和真?zhèn)芜M行鑒別。

4.安徽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煙草產品檢驗委托協議書及卷煙產品鑒別檢驗報告載明:2020年8月26日,亳州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委托該檢測站對查獲于廣東省中山市西南物流園的卷煙制品進行鑒定,被抽樣人為黃某某1、譚某某2;經檢測,所抽樣的卷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5.亳州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文件清點載明:2020年8月18日,公安機關對查扣的卷煙進行了扣押及清點,各類卷煙共計11756條。

6.辨認筆錄及照片載明:黃某某1辨認出廖南生、譚某某2辨認出廖南生、何某辨認出黃某某1及譚某某2、何某辨認出闞收保(系將假煙裝到其車上的男子)。

7.亳州市煙草專賣局譙城分局清點記錄載明:2020年8月1日9時40分,執(zhí)法人員對涉案貨車的卷煙進行清點,共計197箱子卷煙,其中73個大箱子、124個小箱子,經統(tǒng)計共計11756條卷煙。

8.提取筆錄載明:2020年8月7日,民警對何某手機內的聊天記錄進行查看,并提取了21張微信截圖。

9.皖煙價鑒字(2020)0497號涉案卷煙價格鑒證結論及明細表載明:送檢的7376條卷煙金額為1492014.1元。

10.接受證據清點及手機聊天截圖載明:何某與相關人員手機聯系的情況。

11.視頻資料載明:2020年8月25日,公安機關與煙草專賣機關對查扣的卷煙進行抽檢的視頻情況。

12.貨物托運單載明:第一張托運單記載主要情況是2020年6月28日,始發(fā)站為南城、到達站為亳州,記載物品為纖袋;第二張托運單記載主要情況是2020年7月1日,始發(fā)站為合肥、到達站為亳州,記載物品是塑料。

13.中國農業(yè)銀行個人賬戶明細載明:2020年7月30日,何某收到賬戶為21×××90轉款5373.98元。

14.發(fā)貨單載明:公安機關查扣發(fā)貨單的情況。

15.彭某提供的支付寶轉款截屏載明:彭某向支付寶賬戶為期升的人轉款的情況。

16.亳州市煙草專賣局譙城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譚某某2、黃某某1涉案的124件卷煙共計7376條,卷中皖煙價鑒字(2020)0497號鑒定鑒證意見便是對該批卷中的鑒證價格。

17.證人彭某的證言及圖片載明:2020年4月中旬,其在微信群(廣州酒水買賣群)看到有一個人發(fā)布廣告,內容是售煙代發(fā)等。其加了該人的微信,微信號是×××。后其向該微信的使用者轉賬180元購買了兩條玉溪牌卷煙,三四天后香煙寄回。后其又向該人購買了兩條牡丹牌香煙價格是160元、五條利群和五條炫赫門共675元。向其售煙的是個男子,手機號是186××××8050,微信昵稱是A高品質代工全國接單。2020年5月份,其又向該男子購買了三十條黃皖和十條玉溪及十條炫赫門,共支付給對方4100元。不久,其又向該男子購買了十條黃皖。2020年6月份、7月份,其又向該男子購買香煙。其中,2020年7月,其在支付寶上支付給鄭期升4600元購買二百條卷煙,7月16日上午其到天潤物流園取貨時被查獲。其購買的卷煙一部分銷售出去,另一部分交給王金明進行銷售。其確認“日期為2020年7月13日,始發(fā)站南城、到達站亳州,貨物名稱為茶具的托運單”是對方托運卷煙的單子。民警向其出示了從天運物流取貨時的箱子照片,其予以確認。

18.證人何某的證言:其系涉案的川H×××××東風牌貨車的司機。2020年7月29日晚,老鄉(xiāng)楊發(fā)軍給其發(fā)了一個聯系方式16530203395,說這個老板有貨需要用車。后來一個安徽宿州的155××××0783的號碼和其聯系,說是16530203395老板讓聯系其接貨,雙方又加了微信,對方的微信名叫:A誠實善良男青年,微信號為:×××。后對方把貨裝到其車上。裝好車之后,手機號為16530203395的老板和其聯系,之后根據該老板的安排和手機號為16530206759的女子聯系,該女子讓其把貨送到中山市西南物流園4號門,其到后對方的人在卸貨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當時,其貨車上還有一批貨要送到深圳,第二家貨主的聯系方式是139××××3791。第一個收貨地點在中山,卸124個小箱子;第二個收貨地點在深圳,73個大箱子。公安機關查獲假煙后,其協助公安機關將貨車開往亳州,到達亳州后,執(zhí)法人員把貨車暫扣在倉庫里并清點了車上的箱子共197個,其當時在現場。

19.同案人李志生的供述:2019年7月份,其到中山市做物流生意,剛開始生意不好,后又受疫情影響。2020年5月份,一個微信名為“越來越好”的人找其談生意,具體是幫助二次打包及托運貨物,包裝一件是60元。剛開始其檢查過托運的貨物是合法物品,后其便不再檢查。2020年6月份的一天,廖南生給其說工人在包裝時把外包裝摔壞了,發(fā)現里面是卷煙。其和微信名叫“越來越好”的人聯系,次日對方找到其懇求繼續(xù)幫助他托運,并承諾每件貨增加30元費用,也就是每箱90元,包括運費、倉儲費、包裝費、工人工資等。對方每次發(fā)過來的貨物要進行二次包裝,每件貨如果在廣東省境內被查扣要扣其500元。其和廖南生商量后同意。因為貨物需要二次打包,其和廖南生又找到專門做二次包裝的李琿。三人的具體分工是:其負責和微信名叫“越來越好”的老板聯系貨源并尋找工人;廖南生負責找運輸貨物的車輛,李琿負責教工人二次打包。其等共經營了40多天。其有兩個倉庫用于二次包裝及托運假煙,一個是中山市對面的倉庫,另一個是佛山市樂從鎮(zhèn)大閘村大閘橋附近的倉庫。其安排工人卸貨后,再次利用大紙箱將香煙偽裝成坐墊、茶具等進行二次包裝、封箱,并按照劉總提供的信息讓工人填寫托運單及發(fā)貨。比較固定的工人有三個,分別是黃某某1、譚某某2及郭群超。平時黃某某1的妻子王明珠負責給他們做飯。使用微信名“越來越好”和其聯系是兩個人,一男一女。其見過男的,這兩人都安排過其發(fā)假煙。對方是每十天和其算一次賬,由送貨的司機帶錢過來。其共獲利有40000元左右。用于二次包裝的紙箱是李琿提供。7月30日被查獲的卷煙中有124件是讓其二次包裝及托運的。劉總把發(fā)煙的詳單通過微信發(fā)給其,其再安排工人發(fā)貨。其占利潤的四成,廖南生、李琿各占三成。

20.被告人黃某某1供述:2020年6月份,其到中山市沙溪打工。2020年7月30日下午,其根據舅舅李志生的安排到沙溪西南物流園接假煙。其和貨車司機對接后,把貨車引到倉庫。當天中午,李志生說下午有一批貨要到西南物流園卸貨。其是和譚某某2一起搬貨的。貨車里面一共裝了124件貨,運煙的貨車是紅色東風貨車,車牌是川H×××××。貨車到倉庫后其和譚某某2一起把124件卷煙搬下來,期間警察到來。平時其等把搬下來的卷煙再進行分裝,分裝之后其負責把分好的卷煙發(fā)走。平時是廖南生和其聯系,貨車卸貨之后,其和譚某某2分裝好之后,其向廖南生進行匯報,然后廖南生聯系貨車把分裝好的卷煙拉走,其和譚某某2一起跟著貨車到物流公司打單子把貨寄出去。郵寄的地址一般情況下都是廖南生安排的,他寫好收貨人地址、電話及數量,然后其和譚某某2據此將煙通過物流公司發(fā)給購煙者。2020年其參與了七八次。平時都是李志生和廖南生聯系,二人之間如何分工其不清楚。(公安機關向其出示7月16日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查扣假煙外包裝的照片,這個是其包裝的。)

21.被告人譚某某2供述:自2014年開始,其一直在中山市西南物流園做搬運工。2020年1月15日其因為打架被南漳縣公安機關抓獲,后被取保候審。7月30日,黃某某1安排其到物流園卸貨。黃某某1和其是一個公司的,公司有兩個老板,其中一個叫李坤(李志生)。其是2020年5月份到該公司上班,基本每天晚上或下午都要卸貨。平時廖南生安排其和黃某某1以及其他的司機把假煙送到東莞、佛山、順德、江門找物流公司發(fā)貨,同時還要對這些貨進行包裝。2020年7月16日在亳州查獲的假煙外包裝圖片其看后確認是其包裝的。民警向其出示2020年7月13日港龍物流單號是5694854,始發(fā)站為南城到貨地是亳州,貨物名稱為茶具的托運單,這個托運單是廖南生安排其去發(fā)的貨。其到西南物流園廖南生倉庫當搬運工沒多久,廖南生說最近收到的貨有假煙和危險品,并囑咐其放心收貨,如果出了問題他負責,之后其便按照廖南生的要求收發(fā)假貨。

對譚某某2所提其僅僅是給廖南生打工,不知道所發(fā)的貨是假煙的辯解,經查,譚某某2在偵查階段供稱廖南生告知其所托運的物品有假煙,該節(jié)供述與黃某某1的供述相互印證,且有相關物證等證據予以佐證,故對該節(jié)辯解不予采納。

對譚某某2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譚某某2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的案發(fā)經過清楚,公安機關從查扣的車輛中扣押了涉案卷煙,相關機構對涉案卷煙的真?zhèn)?、價格依法進行鑒證,黃某某1等人的言詞證言亦印證了案件事實,現有證據足以認定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1、譚某某2明知他人銷售偽劣產品,而提供倉儲、包裝、物流配送等幫助,二人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黃某某1、譚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對二人予以減輕處罰。黃某某1具有坦白及認罪認罰情節(jié),可從寬處罰。檢察機關對黃某某1所提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對黃某某1辯護人所提黃某某1具有從犯、犯罪未遂、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可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被告人黃某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被告人譚某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1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譚某某2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三、對被告人黃某某1、譚某某2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對查扣的偽劣卷煙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杜 奇

審判員 何宏民

審判員 寧少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張皓源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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