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131刑初256號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26日謝某某的父親的謝某某去世。為多領取社?;?,2016年1月5日,被告人謝某某向平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平山縣社保局)提供了一份謝某某的假《死亡注銷證明》,領取了謝某某喪葬費、撫恤金共計44946元。2018年5月份,平山縣社保局在社保基金自查活動中查出謝某某提供的謝某某死亡注銷證明為假,經重新核算,謝某某在平山縣社保局多領取養(yǎng)老保險基金421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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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多領取喪葬費、撫恤金6688元。共計48880.02元。后謝某某于2018年5月4日將冒領的社?;鹜诉€給平山縣社保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社保基金,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公訴機關提交了1、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2、平山縣社會保險事業(yè)服務中心出具的關于謝某某退還基金的情況說明、謝某某的死亡注銷證明、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核定表、社會保障基金專用撥款書(回單)、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出具的謝某某交回退款的現(xiàn)金交款單;3、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到案經過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將冒領的社?;鹜嘶兀瑢ζ淇蓮妮p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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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樹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谷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