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903刑初296號
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滄運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2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賀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胡某某以戀愛為名與被害人馬某交往,編造做國際生意的理由,多次騙取馬某錢財,共計176239.73元。為此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并當庭列舉了相關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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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對上述指控予以供認。
經審理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通過陌陌聊天軟件認識了被害人馬某,因資金緊張,無力償還多種貸款,胡某某虛構離婚單身男子的身份,通過談對象的方式取得了馬某的信任。2019年1月至4月期間,胡某某多次以其在中國和非洲之間倒貨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向馬某索要錢款,共計騙取馬某現(xiàn)金及財物價值共計176239.73元。
案發(fā)后,胡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馬某的陳述,相關書證及被告人胡某某的戶籍證明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胡某某應退賠給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被告人胡某某犯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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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二、責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賠給被害人馬某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76239.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馬永勝
人民陪審員 鞠海岐
人民陪審員 張秀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夢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