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982刑初478號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以任檢一部刑訴〔2020〕4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張英杰、呂云飛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陸某某虛構(gòu)自己單身的事實,隱瞞其已婚的真相,和被害人邊亞彬開始談戀愛。2019年5月至7月,在與邊亞彬交往期間,被告人陸某某編造其在民生銀行助農(nóng)點公司的工作有存款任務、其父親向邊亞彬索要錢財以證實邊亞彬的個人能力等借口,多次騙取邊亞彬人民幣共計145000元。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3日,在邊亞彬得知自己被騙后,陸某某陸續(xù)向邊亞彬還款共計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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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相關證據(jù)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認罪認罰,雙方已經(jīng)和解,取得諒解,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陸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陸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沒有翻供、瞞供,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退賠行為,在刑事立案之前主動退賠被害人10100元,應在詐騙數(shù)額中扣除,實際詐騙數(shù)額應為134900元;被告人系初犯,作案目標單一,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較??;雙方已經(jīng)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陸某某謊稱自己單身,隱瞞已婚生子的真相,和被害人邊亞彬開始談戀愛。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陸某某在與邊亞彬交往期間編造其在民生銀行助農(nóng)點公司的工作有存款任務、其父親向邊亞彬索要錢財以證明邊亞彬個人實力等借口,多次騙取邊亞彬人民幣共計145000元。在邊亞彬得知自己被騙后,被告人陸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15日,分五次向邊亞彬微信轉(zhuǎn)賬還款共計人民幣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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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被害人邊亞彬到任丘市公安局議論堡刑警隊報案。2020年7月7日陸某某被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表示認罪認罰。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家人與被害人邊亞彬達成和解,取得了邊亞彬?qū)﹃懩衬车恼徑狻?/p>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被告人陸某某供述,被害人邊亞彬陳述,證人陸某、高某、劉某、楊某、杜某、張某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微信截圖、邊亞彬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任丘市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出具的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證實陸某某與他人離婚時間為2019年11月14日),和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被告人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邊亞彬人民幣134900元,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且屬數(shù)額巨大,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陸某某在案發(fā)前主動退賠的10100元雖已從總的詐騙數(shù)額中扣除,但應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予以考慮。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沒有犯罪前科,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可予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以上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作案目標單一,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較小,以此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并無法律依據(jù),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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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陸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劉石青審判員郭志梅人民陪審員趙香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孟 素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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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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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diào)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diào)整量刑建議或者調(diào)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