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533刑初253號
河北省威縣人民檢察院以威檢刑刑訴(2020)2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德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北省威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曲某的邢臺襄廣捷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43萬元的價格,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一輛重型半掛車(冀E×××××·冀E×××××),口頭約定首付款5萬元,余款兩年內(nèi)(2020年3月前)還清,車輛以邢臺襄廣捷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注冊登記,待還清全部車款后,再辦理過戶。
期間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瞞著曲某將該車以26.4萬元的價格轉(zhuǎn)賣給張某,約定首付10萬元,余款11個月內(nèi)還清,待2020年3月張某還清全部車款后,王某某負責將車過戶到張名下。
至2020年2月29日,張某已將26.4萬元車款全部付給被告人王某某,但王某某并未支付給曲某,而是用于個人消費,截止到2020年4月王某某尚欠曲某16萬元車款未還。當張某找到王某某、曲某要求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時,曲拒絕辦理,并將車輛營運證作廢,張某既不能取得車輛所有權(quán),也無法上路營運。
被告人王某某兩頭欺騙,造成張某直接損失26.4萬元,曲某損失16萬元。
公訴機關就指控事實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其他證明材料等證據(jù),以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詐騙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曲某的邢臺襄廣捷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43萬元的價格,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一輛重型半掛車(冀E×××××·冀E×××××),口頭約定首付款5萬元,余款兩年內(nèi)(2020年3月前)還清,車輛以邢臺襄廣捷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注冊登記,待還清全部車款后,再辦理過戶。
期間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瞞著曲某將該車以26.4萬元的價格轉(zhuǎn)賣給張某,約定首付10萬元,余款11個月內(nèi)還清,待2020年3月張某還清全部車款后,王某某負責將車過戶到張名下。
至2020年2月29日,張某已將26.4萬元車款全部付給被告人王某某,但王某某并未支付給曲某,而是用于個人消費,截止到2020年4月王某某尚欠曲某16萬元車款未還。當張某找到王某某、曲某要求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時,曲拒絕辦理,并將車輛營運證作廢,張某既不能取得車輛所有權(quán),也無法上路營運。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親屬與被害人邢臺襄廣捷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及張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王某某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由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實,我在2018年2月份貸款在曲某那里買了一輛車,貸款二年。2019年3、4月份。我手頭有點緊,于是我明知道該車在過不了戶的情況下,對張某隱瞞了事實,把該車以264000元的價款賣給了張某。張某給我車款后,曲某給我要的緊的時候我就給他一部分,還有一部分我個人消費了。因為我沒有把車款還給襄廣公司,沒能按照協(xié)議將車輛過戶給張某。經(jīng)過我和曲某對賬,我還該曲某16萬元車款。
2、被害人曲某的陳述證實,2018年3月份,王某某在我公司買了一輛歐曼牌半掛車,分期兩年。期間有時候王某某對我說這個月的活不好干或者其他理由,我就先將貸款替他還上,在2020年3月銀行貸款到期的時候,我已經(jīng)替王某某還清了,相當于王某某欠我的錢,2020年4月份王某某給我打了一個16萬元的欠條。在2020年3月份張某要求過戶時我才知道,在2019年4月王某某瞞著我將該車賣給了張某。
3、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4月20日我經(jīng)徐某介紹認識了想賣車的王某某,經(jīng)協(xié)商我花264000元錢購買王某某的歐曼牌牽引車,截止到2020年2月29日我已將264000元全部按照購車協(xié)議支付給王某某了,2020年3月份我讓王某某協(xié)助我辦理這輛車過戶手續(xù)時,才知道王某某與邢臺襄廣捷運貨物運輸公司有經(jīng)濟糾紛,導致我無法運營。
4、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4月20日,經(jīng)其介紹張某以264000元的價格購買王某某貨車一輛,約定先一次性付100000元,然后分期付款。還完后王某某負責去車隊過戶,2020年2月29日張某給我說把264000元已全部給了王某某,他一直推辭不給過戶,然后張某就給襄廣公司打電話,我們才知道王某某和襄廣公司還有經(jīng)濟糾紛。
5、邢臺襄廣捷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王某某對曲某的還款記錄、涉案貨車登記證書、借款協(xié)議等證實,王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曲某開辦襄廣捷運貨物運輸公司的貨車,尚欠16萬元未付清價款。
6、王某某與張某簽訂的售車協(xié)議、張某付給王某某車款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證實,雙方簽訂協(xié)議后,張某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已將全部購車款給付王某某。
7、和解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諒解書證實,經(jīng)王某某的親屬與邢臺襄廣捷運公司和張某三方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襄廣公司和張某均對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諒解。
8、威縣公安局刑警四中隊出具的《到案證明》證實,2020年9月5日,該隊民警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歸案。
9、人員基本信息一份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情況。
上述證據(jù),予以認定,足以證實被告人犯詐騙罪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威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詐騙數(shù)額為42.4萬元,因張某已實際占有了涉案車輛,因未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xù)而帶來的損失,不屬于直接損失,不宜作為犯罪數(shù)額處理,應以16萬元作為犯罪數(shù)額定罪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均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出具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由本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士謙
人民陪審員 孫家淼
人民陪審員 武瑞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賈玉卓
書 記 員 姜英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