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1182刑初289號
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1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虛假賣口罩信息,收到好友錢款后不發(fā)貨,并將對方拉黑。先后收取微信好友徐某900元,收取吳某2000元,收取韓某200元,收取喬某1000元,收取李某135元,收取王某200元,共計4435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1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虛假賣口罩信息,收到好友錢款后不發(fā)貨,并將對方拉黑。先后收取微信好友錢款共計4435元,具體如下:徐某900元、吳某2000元、韓某200元、喬某1000元、李某135元、王某2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吳某、喬某、韓某、李某、徐某、王某陳述,證人安某證言,各被害人與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截圖、深州市公安局刑警六中隊到案經過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間虛構事實,在沒有出售口罩能力的情況下,以出售口罩為由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已構成詐騙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如下:徐某900元、吳某2000元、韓某200元、喬某1000元、李某135元、王某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賈會妍
人民陪審員 劉曉虎
人民陪審員 楊艷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劉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