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82刑初330號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冀定檢一部刑訴[2020]2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芳、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王寧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幫助高某之夫趙某辦理取保候審為由,騙取高某及高某姐夫李某16萬元,后退還1.4萬元。案發(fā)后,王某某退還被害人全部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退還被害人全部損失,可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指控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高某、李某的陳述,證人張某、李某2、李某3、劉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固安縣公安局查獲經過,固安縣看守所出所登記表,定州市公安局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還被害人全部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亞敏
審 判 員 張彩娟
人民陪審員 呂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謝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