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902刑初202號
滄州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新華區(qū)院刑檢刑訴(2020)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滄州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宇、張蕊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陳某、鄭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閆曉東,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滄州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苑某某以冒充滄州市道教協(xié)會會員身份,偽造道教協(xié)會文件,通過做法事、大神附體、開辦高玄閣道教場所辦理許可證的名義多次向陳某、鄭某索要財物,總金額達617577.3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苑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陳某、鄭某的陳述,證人馬某、孫某的證言,鄭某對苑某某的辨認筆錄,陳某殘疾證,滄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文檢鑒定書,滄州市道教協(xié)會出具的“證明”,被告人苑某某偽造的滄州市道教協(xié)會相關文件,鄭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細,鄭某、陳某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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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交易明細清單,滄州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刑警大隊出具的“關于受害人陳某夫妻二人經濟水平的情況說明”、“情況說明”、“抓獲經過”以及被告人苑某某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產617577.3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詐騙殘疾人,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苑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30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32年7月20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苑某某退賠被害人陳某、鄭某損失61757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淑芬
人民陪審員 胡 潔
人民陪審員 孫國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