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903刑初322號
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滄運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文獻、李賀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季某某謊稱有能力承包滄州市交通局院內綠化工程,并欲與被害人劉某1合作施工,劉某1信以為真。季某某以拿下工程需要送禮為由,先后騙取劉某1現(xiàn)金15000元。案發(fā)后,季某某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已達成諒解。為此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并當庭列舉了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季某某對上述指控無異議。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證據(jù)有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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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劉某2的證言,諒解書,相關書證及被告人季某某的戶籍證明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現(xiàn)金15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季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季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馬永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夢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