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1122刑初162號
武邑縣人民檢察院以武檢一部刑訴(2020)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韓忠霖、趙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孫志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以為人辦事、辦理駕駛證、開店需要資金等理由多次騙取李某1、滕某、郭某、閆某、王某1、韓某錢款,共計169300元。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之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巨大,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0元。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辯稱賣車后韓某從其處拿走30000元錢。
辯護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悔罪,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1、2019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以為李某1解除終身禁駕為由,騙取李某1錢款62000元。
2、2019年4、5月,被告人劉某某以為滕某向他人索要欠款為由,騙取滕某錢款3000元。在得知報警后,劉某某將3000元錢退還滕某。
3、2019年6月,被告人劉某某謊稱其妻開駕校、有關系,不用本人考試、一個月能拿駕駛證,以此為由分別騙取郭某6000元、閆某2300元。
4、2019年11月底,被告人劉某某以為王某1找關系保留駕駛證不被吊銷為由,分兩次騙取王某17500元錢。
5、2020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與韓某通過微信認識,劉某某編造個人條件,取得了韓某的信任。后劉某某借口在衡水市經(jīng)營便利店需要經(jīng)營資金,騙取韓某5000元。6月8日,劉某某繼續(xù)以此為由,引誘韓某以房產(chǎn)抵押貸款200000元,并從中騙取韓某10000元。當日,劉某某、韓某從衡水市二手車交易市場以64000元購買一輛汽車,韓某支付車款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劉某某以進貨為由將車開走,韓某索要該車時,劉某某以需要資金打算將車輛抵押貸款,韓某為此分三次給付其9500元。后劉某某將該車賣掉,錢款已揮霍。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李某1、滕某、郭某、閆某、王某1、韓某的陳述,證人王某2、趙某、王某3、ト某、張某1、劉某、李某2、鮑某、張某2、呂某、張某3、祝某、李某3的證言,受案登記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聊天記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二手車轉(zhuǎn)移登記記錄、抵押合同、辨認筆錄、發(fā)破案報告、刑事判決書、辦案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當庭亦供認不諱。
被告人劉某某稱賣車后韓某從其處拿走30000元,而被害人韓某陳述,通過微信分三次給劉某某轉(zhuǎn)款9500元后,和劉某某再無金錢往來,只是催其還款,故劉某某的此項辯解難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巨大。多次詐騙他人,系從重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劉某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犯新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考慮其前后犯罪的間隔時間,對其可適用較大的從重處罰幅度。被告人劉某某在偵查階段未提及韓某從其處拿走30000元之事,在審查起訴階段始提出,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明顯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劉某某供認主要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已退還部分贓款,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未退還的損失應判令被告人劉某某退賠。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某退賠李某162000元、郭某6000元、閆某2300元、王某17500元、韓某88500元。
(罰金及退賠款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岳建民
審 判 員 張曉杰
人民陪審員 袁保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春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