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中級法院
案號:(2019)桂08刑終XXX號
案件類型:刑事
審判日期:2020年01月XX日
案由:詐騙罪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被告人謝某某的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謝某某使用電話號碼132XXXX2920撥打被害人孔某的電話,假冒是孔某的朋友彭某,與孔某聊天。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謝某某繼續(xù)冒充彭某與孔某聊天,并向孔某借錢??啄承乓詾檎?。隨后,孔某將人民幣6000元存入由被告人謝某某提供的銀行卡內(卡號62XXX30)。詐騙得手后,被告人謝某某通知謝某1(已判刑)將款項取出。破案后,公安機關將從謝某1處扣押的贓款人民幣元6000元,發(fā)還給被害人孔某。
二、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謝某某使用電話號碼130XXXX1401撥打被害人韋某1的電話,冒充是被害人的朋友“吳某”與韋某1聯(lián)系,韋某1信以真。次日,被告人謝某某以親戚生病住院做手術為理由向韋某1借錢,并將賬戶名和卡號(黃某36228485038805723876)告訴被害人韋某1。韋某1遂讓其丈夫譚某1用支付寶轉了人民幣15000元到黃某3的賬戶。
三、2017年6月7日,被告人謝某某使用電話號碼131XXXX0926撥打被害人黃某1的電話,冒充是黃某1的“十一嬸”,取得黃某1的信任后。被告人謝某某以親戚生病住院,做手術急需用錢為理由向黃某1借錢,并將賬戶名和卡號(邵毅婕賬號是62XXX03)告訴黃某1,黃某1遂在桂平市的郵政儲蓄銀行ATM自動柜員機將人民幣3000元轉到邵毅婕的賬戶。
四、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謝某某使用電話號碼134XXXX7347撥打被害人盧某1的電話,假冒是盧某1的朋友“小平”,得到盧某1的信任后。次日,被告人謝某某以家中有事急用錢為理由向盧某1借錢,并將賬戶名和卡號(邵毅婕賬號是62XXX03)告訴盧某1,盧某1在支付寶上將人民幣1000元轉到邵毅婕的賬戶。得手后,被告人謝某某讓譚某2將贓款取出。
五、2017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謝某某使用電話號碼186XXXX1362撥打被害人李某1的電話,李某1接電話后誤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是其正在幫裝修房屋的房東,便與被告人謝某某聊起房屋裝修的事。隨后,被告人謝某某以親戚生病住院做手術急需用錢為理由向李某1借錢,并將賬戶名和卡號(邵毅婕賬號是62XXX03)告訴李某1,李某1遂在桂某1市現(xiàn)代人家附近的郵政儲蓄銀行ATM自動柜員機將人民幣3000元存入邵毅婕的賬戶。得手后,被告人謝某某叫譚某2將贓款取款。
六、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謝某某使用電話號碼186XXXX1362撥打被害人梁某的電話,冒充是梁某的朋友,梁某接到電話后誤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是其前女友“陳某4”。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謝某某使用186XXXX1362電話撥打被害人梁某的電話,并以親戚生病住院做手術急需用錢為理由向梁某借錢,并將銀行卡號(邵毅婕賬號62XXX03)發(fā)送給梁某,梁某遂在桂某1市步行街對面的工商銀行ATM自動柜員機將人民幣3000元存入邵毅婕的賬戶。得手后,被告人謝某某叫譚某2幫忙取款。
七、2017年6月21日9時,被告人謝某某使用電話號碼186XXXX1362撥打被害人陳某1的電話,冒充是被害人的親戚“瓊姑”,取得陳某1信任后,被告人謝某某以有急事需要用錢為由向陳某1借錢,并將賬戶名和卡號(陳勇明,賬戶62XXX07)告訴陳某1,陳某1遂到桂平市自動柜員機將人民幣4000元存入陳勇明的賬戶。得手后,被告人謝某某叫譚某2幫忙取錢。
八、2017年8月2日,被告人謝某某使用電話號碼132XXXX6801撥打被害人韋某2的電話,韋某2誤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是其“太婆”。在電話中,被告人謝某某以要還債急需用錢為由向韋某2借錢,并將賬戶名和卡號(陳勇明,賬戶是62XXX07)告訴韋某2,韋某2遂在桂平市自動柜員機將人民幣3000元存入陳勇明的賬戶。得手后,被告人謝某某叫譚某2幫忙取款。
九、2017年8月3日,被告人謝某某使用電話號碼156XXXX2026撥打被害人陳某2的電話,冒充是陳某2朋友“莫佳媚”,并向陳某2謊稱其更換了電話,取得了陳某2的信任。2017年8月4日,被告人謝某某再次使用156XXXX2026的電話打電話給陳某2,以還債急需用錢為由向陳某2借錢,并將賬戶名和卡號(陳勇明,賬戶是62XXX07)告訴陳某2,陳某2遂用支付寶將人民幣6000元轉入陳勇明的賬戶。得手后,被告人謝某某讓譚某2幫忙取款。
十、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謝某某使用電話號碼178XXXX7302撥打被害人黃某2的電話,冒充是黃某2的朋友“郭某”,取得了黃某2的信任。次日,被告人謝某某以親戚生病住院做手術為理由向黃某2借錢,并向黃某2發(fā)送戶名為陳勇明(賬號62XXX07)的銀行賬戶信息,黃某2遂將人民幣5000元轉入陳勇明的賬戶,并在微信上向被告人謝某某提供的微信賬戶XXX轉賬人民幣1500元。得手后,被告人謝某某叫譚某2幫忙取款。
綜上,被告人謝某某共詐騙十起,詐騙總金額為人民幣50500元。
另查明,2017年9月22日,公安機關經偵查后出警將被告人謝某某抓獲歸案,并在被告人謝某某租房內搜查出郵政儲蓄銀行卡2張、農業(yè)銀行卡2張、中國工商銀行靈通卡1張、中國建設銀行結算卡1張、廣西農村信用社桂某21張。名字為鄧某、陳某5、張某3、李某3四人的假身份證、手機五臺(其中三臺手機對應的號碼是131XXXX2384、132XXXX2920、132XXXX9181)、手機SIM卡5張。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手機號碼取證說明、辦案說明、發(fā)還物品清單、抓獲經過、郵政儲蓄銀行憑證、微信截圖、轉賬記錄、(2017)桂0881刑初102號刑事判決書、(2018)桂0881刑初381號刑事判決書,證人謝某1、彭某、譚某1、譚某2、張某1、張某2、李某2、郭某、謝某2、陳某3、羅某、譚某3證言,被害人孔某、韋某1、黃某1、盧某1、李某1、梁某、陳某1、韋某2、陳某2、黃某2陳述,搜查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對被告人謝某某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44500元,予以繼續(xù)追繳,發(fā)還給被害人韋某115000元、黃某13000元、盧某11000元、李某13000元、梁某3000元、陳某14000元、韋某23000元、陳某26000元、黃某26500元。對扣押的郵政儲蓄卡2張、農業(yè)銀行卡2張、中國工商銀行靈通卡1張、中國建設銀行結算卡1張、廣西農村信用社桂某21張。名字為鄧某、陳某5、張某3、李某3的假身份證四張、手機五臺、手機SIM卡5張,予以沒收。
上訴人上訴情況
上訴人謝某某上訴稱,原判量刑畸重,其認罪認罰,請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相同意見。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查明
原判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相互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能相互印證,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并經一審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上訴人謝某某二審期間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家屬代為退出贓款人民幣44500元,繳至桂平市人民法院。以上有認罪認罰書及繳款憑證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謝某某于二審期間認罪認罰,其家屬代為退出贓款,積極繳納罰金,可從輕處罰,對原判量刑予以改判。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對謝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適用緩刑的意見,經查,根據(jù)上訴人謝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宜對謝某某適用緩刑。對該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桂平市人民法院(2018)桂0881刑初379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罰金已繳納)
三、上訴人謝某某退出的贓款人民幣44500元,發(fā)還給被害人韋某115000元、黃某13000元、盧某11000元、李某13000元、梁某3000元、陳某14000元、韋某23000元、陳某26000元、黃某26500元。
四、對扣押的郵政儲蓄卡2張、農業(yè)銀行卡2張、中國工商銀行靈通卡1張、中國建設銀行結算卡1張、廣西農村信用社桂盛卡1張。名字為鄧松、陳嘉俊、張明成、李漢威的假身份證四張、手機五臺、手機SIM卡5張,予以沒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