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225刑初239號
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以樂檢刑檢刑訴〔2020〕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新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
理終結。
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私自篡改其個人的“退伍軍人登記表”健康狀況,非法獲得退伍軍人帶病還鄉(xiāng)待遇。自2011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1共領取退伍軍人帶病還鄉(xiāng)優(yōu)撫金及門診費共計人民幣51614元;被告人張某某2共領取退伍軍人帶病還鄉(xiāng)優(yōu)撫金及門診費共計人民幣51614元。案發(fā)后,二被告人將上述款項全部退還。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退伍軍人登記表、帶病還鄉(xiāng)退伍軍人審批表、優(yōu)撫金追繳通知書等書證;證人周某、張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獲取國家優(yōu)撫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私自篡改其個人的“退伍軍人登記表”健康狀況,非法獲得退伍軍人帶病還鄉(xiāng)待遇。自2011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1共領取退伍軍人帶病還鄉(xiāng)優(yōu)撫金及門診費共計人民幣51614元;被告人張某某2共領取退伍軍人帶病還鄉(xiāng)優(yōu)撫金及門診費共計人民幣
51614元。案發(fā)后,二被告人將上述款項全部退還發(fā)放單位。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均在本人知情、自愿且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關于反映樂亭縣姜各莊鎮(zhèn)東屯村村民張某某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問題的審查報告、到案說明;中共樂亭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談話筆錄、樂亭縣人民武裝部情況說明、退伍軍人登記表、帶病還鄉(xiāng)退伍軍人審批表、優(yōu)撫金追繳通知、退繳憑證、違紀事實材料、檢討材料;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的供述;證人周某、王某、張某的證言;情況說明、戶籍信息、前科劣跡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國家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詐騙罪。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二、被告人張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
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謝 靜
人民陪審員 柴艷奎
人民陪審員 胡國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銘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