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8刑終290號
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冀0802刑初236號刑事判決。原公訴機關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鑫洋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辯護人孫志欣、陶樹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1.2018年2、3月份,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為由分兩次騙取黃某人民幣60萬元,后周某某交給黃某五部蘋果X手機,黃某賣得人民幣41750元,周某某共計詐騙黃某人民幣558250元。
2.2017年7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間,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收取李某1現(xiàn)金6萬元,并使用李某1的信用卡透支2萬元,后周某某返還給李某16000元,周某某共計詐騙李某1人民幣74000元。
3.2018年3月7日,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騙取楊某1人民幣20000元。
4.2018年3月19日,周某某以可以低價買手機的名義讓鄭某通過微信轉賬轉給其3100元,后周某某將從鄭某手中騙取的3100元錢用作他用。
5.2017年12月28日,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在承德市雙橋區(qū)刷走蔣某1信用卡中55000元錢,2018年2月25日在文化大廈刷走蔣某1丈夫吳亞杰信用卡中46402元,周某某共計詐騙蔣某1人民幣101402元。
6.2018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間,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讓張某2分兩筆微信轉給其18800元,2018年1月15日周某某在承德市雙橋區(qū)刷走張某2信用卡中84000元錢,2018年2月份,周某某返給張某22萬元,周某某共計詐騙張某2人民幣82800元。
7.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間,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讓趙某在承德市雙橋區(qū)不同地點分多次交付其共計259300元錢,周某某分多筆共返還給趙某213600元錢,周某某共計詐騙趙某人民幣45700元。
8.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間,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讓馮某分兩次通過微信轉給其共16000元錢,周某某返給馮某1200元錢,周某某共計詐騙馮某人民幣14800元。
9.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3月17日期間,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讓王某1通過微信轉賬和刷信用卡方式交付給其共71000元,周某某返給王某138800元錢,周某某共計詐騙王某1人民幣32200元。
10.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間,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讓呂某1分多次轉給其人民幣416000元錢,周某某返給呂某110萬余元,周某某共計詐騙呂某1人民幣30余萬元。
11.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2月7日,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讓孟某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交付給其人民幣共15萬元,周某某返給孟某83500元錢,周某某共計詐騙孟某人民幣66500元。
12.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間,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讓董某1通過現(xiàn)金、微信、支付寶等方式交付給其人民幣111100元,周某某返給董某187500元,周某某共計詐騙董某1人民幣23600元。
13.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間,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讓張某1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轉賬以及刷信用卡等方式交付給其共288700元,周某某返給張某1280400元錢,周某某共計詐騙張某1人民幣8300元。
14.2017年1月份至2018年1月7日期間,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騙取王某2人民幣57000元。
15.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間,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讓龐某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交付給其16000元錢,周某某先后返給龐某共2400元錢,周某某共計詐騙龐某人民幣13600元。
16.2018年3月19日,周某某以可以低價買手機的名義讓蔣某2通過微信轉給其6000元,后周某某將從蔣某2手中騙取的6000元錢用于個人用途。
綜上,被告人周某某以和他人合伙做手機生意,可以為他人低價購買手機等理由詐騙16人,共計1407252.00元。詐騙錢款大部分被周某某用于給付其前期承諾給其合伙人的高額回報。
另查明,呂某1與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雙灤區(qū)人民法院調解。胡海洋(楊某2之妻)與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我院判決。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被告人基本信息、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周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同時證實被告人周某某系被抓獲到案。
(2)被害人黃某、張某1等人提供給公安機關的周某某的轉賬記錄和銀行流水,證實被告人周某某的詐騙金額。
(3)承德市天通數碼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證實被告人周某某2014年5月18日入職,2016年10月因為盜竊公司手機被停職,2017年1月19日被辭退。
(4)關某提供給公安機關的銀行流水和微信、支付寶記錄、呂某2給周某某的轉賬記錄,證實根據周某某的供述其曾與關某合伙做手機生意,二人之間存在多筆轉賬記錄,其中含關某通過呂某22018年2月7日向周某某轉賬36萬元。
(5)周某某農業(yè)銀行交易流水,證實周某某資金流水的去向。
2、證人證言
(1)證人董某2的證言,證實董某2系周某某的前夫。黃某是董某2的戰(zhàn)友,周某某與他人合伙做手機生意,詐騙他人錢財的事情董某2不清楚的事實。
(2)證人于某的證言,證實于某是周某某在天通數碼上班時的同事。2017年六、七月份左右,當時我是天通數碼的業(yè)務員,周某某從我那里分多次拿了三十多部iphoneX手機,手機顏色有黑色和白色,內存有256G和64G的。256G的手機當時的進價是8750元,周某某8850元拿的,64G手機當時進價是7750元,最開始是8100元拿的,后來手機調價后又以8000、7850、7750元拿的。由于購買當天不能按時結賬,周某某先是把錢給我,第二天我再把錢交給公司。2018年3月14日,周某某從我那里拿了6部iphoneX手機,共計52100元,但她沒給我錢。2018年4月11日,我微信問她什么時候把錢給我,周某某回復說三天之內給我。再后來我給周某某發(fā)微信、打電話都不回了,現(xiàn)在我也找不到周某某了。周某某有幾次說讓幾個人來我店里拿手機,還給我留了那幾個人的手機號,還讓我跟他們聯(lián)系。這幾個人我在賬本上有記錄,但記不清是誰了。一開始周某某跟我說,她從我這兒拿手機是為了低價進手機,高價賣,賺取其中的差價。因為當時周某某從我這里拿的手機價格都低于市場價,她大概可以賺取三四百塊錢的差價。后來有一個叫王某1的給我打電話,問我周某某是不從我這里拿過手機,她跟我說了周某某以合伙搗鼓手機能賺錢的名義騙她錢的事兒,大概內容就是周某某說自己有特殊渠道,能夠低價進手機高價賣出賺差價,當時周某某以非常低的價格,大概四五千元錢就賣給了王某1。
(3)證人郭某的證言,我在雙橋區(qū)電子產品經銷部賣電腦。我和周某某認識大概有兩、三年了,當時周某某在天通數碼上班,在我們公司的樓下,我經常給她公司修電腦,就和她認識了。周某某在我的經銷部刷過信用卡,周某某自從不在天通數碼上班后,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就跟我說她當時和別人合開了一個美容院,美容院要進貨,錢倒不開,通過刷卡跟我周轉下資金進貨用。具體刷了多少次我記不清了,每次刷的金額也不等,有時幾千塊錢,有時幾萬塊錢,幾百塊錢也有。每次刷完后,我通過手機銀行從我的一張工商銀行卡把錢轉給她,她有時刷完卡也買我店里的電腦和各種散件,買的也不少,她說買這些電腦是辦公用和自己玩。我只是單純的幫忙,并沒有什么提成,每次刷完信用卡她只是給我一部分手續(xù)費,一般每次就給我百、八十塊錢的手續(xù)費。
(4)證人關某的證言,我對象李某2和周某某的前夫董某2都在承德市城管局上班,認識有三、四年了。周某某跟我和我對象李某2借過錢。大概在2017年3、4月份的時候,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周某某找到我說想跟我借錢,她說她想借錢做手機生意,大概是賣樣板機,當時她跟我說她在承德市雙橋區(qū)天通數碼上班,如果做手機生意賺錢了就多給我一些感謝費,借錢后一到兩個月還我錢,我就同意了。最開始的時候,周某某找我借錢我給她的都是現(xiàn)金,因為我怕自己拿著現(xiàn)金去給周某某不安全,一開始都是讓我丈夫李某2拿著現(xiàn)金去找周某某給她錢。后來周某某找我借錢我就開始給周某某轉錢,通過微信、支付寶、手機銀行的方式轉賬。在這個過程中,有時周某某會去我家借錢,家里有現(xiàn)金的時候我就借給她現(xiàn)金。2018年2月初,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當時應該是農歷過年前,周某某去我家找我,她說她欠別人一些錢,如果還不上對方就會找她對象董某2,她對象知道后就會跟她吵架,讓我?guī)兔υ俳杞o她36萬元錢。我跟周某某說我手里沒那么多錢,當時周某某還使勁求我,我看她挺可憐的,就給我丈夫打電話,我丈夫后來給他“三哥”(呂某2)打電話,最后三哥同意把錢借給周某某。當時三哥直接把錢轉給了周某某,并且周某某承諾一個月之內還上。后來周某某分多筆陸陸續(xù)續(xù)給我轉了一共375000元錢,2018年2月28日,我通過手機銀行轉給三哥13萬元,當時三哥讓我把錢轉到了尾號是5875,戶名是魏振達的賬戶里。2018年3月7日,我通過手機銀行轉給三哥245000元錢(尾號是5875,戶名是魏振達的賬戶)。2018年4月份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去周某某家找周某某核對我倆之間的銀行明細,當時我是拿著整理好的銀行流水去的,我和周某某對賬時周某某的父親說賬不對,然后我就跟周某某家人吵起來了,后來我就走了,我走的時候把整理的流水單扔在周某某家里了。后來我再跟周某某聯(lián)系就聯(lián)系不上了。周某某和我說她在承德市雙橋區(qū)天通數碼賣手機,但后來(大概是2018年3、4月份左右)我丈夫回家跟我說,他聽周某某的二叔說周某某已經有一年多的時間沒上班了,這么說的話周某某找我借錢的時候她就已經不在天通數碼上班了。我沒有和周某某合伙做手機生意。周某某還我錢了,每次都是給我轉賬,現(xiàn)在基本都還清了。周某某跟我借錢時說如果做手機賺錢了,會給我一些感謝費,后來周某某還錢的時候有時也會多給我一點錢。公安機關通過查詢銀行明細,發(fā)現(xiàn)我給周某某一共轉了90余萬元錢,周某某給我轉了170余萬元錢,是因為周某某跟我借錢時,最開始的時候我讓我丈夫李某2給的周某某現(xiàn)金,給了好幾次,具體給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我也給過周某某一些現(xiàn)金,我大概給了周某某20多萬元現(xiàn)金。另外,我給周某某通過微信轉錢時,有時走的是微信零錢里的錢,我給周某某通過支付寶轉錢時,有時走的是支付寶余額。還有就是周某某還我錢的時候有時會多給我一點,當做借錢的感謝費。
(5)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周某某跟我和我妻子關某借過錢。我妻子銀行轉賬給周某某90余萬元,我和我妻子還給過她現(xiàn)金,2018年初呂某2轉給周某某36萬元。周某某基本把錢都還清了。
(6)證人呂某2的證言,我通過我朋友李某2認識的周某某,她找我借過一次錢,我通過銀行轉賬給周某某轉了36萬元,當時周某某給我打了一張借條。
(7)證人楊某2的證言,周某某跟我妻子胡海洋是發(fā)小,平時關系比較好。2016年年底的時候,大概是2016年12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周某某找到我妻子說想要借點錢,說她要搗鼓手機做生意用,當時我妻子就同意了。剛開始周某某跟我妻子借的錢比較少,每次大概一萬元左右,借完后周某某也及時把錢給還上了。2017年11月1日,周某某又跟我妻子借錢,當天我妻子在承德市高新區(qū)中國工商銀行承德陽光支行用她老姨(卡號:62×××89,戶名:朱景超)的銀行卡分兩筆轉給了周某某12萬元(一筆5萬元,一筆7萬元)。到了2018年2月份的時候,周某某又跟我妻子借錢,2018年2月3日,我先是微信分五筆每筆1萬元轉給周某某5萬元,又通過支付寶分5筆每筆1萬元轉給周某某5萬元,共計10萬元,當天周某某在我家還跟我妻子拿了9100元現(xiàn)金。2018年2月3日,我妻子通過支付寶里的余額寶給周某某轉了26500元錢。后來我和我妻子催周某某還錢,周某某總是以廠家發(fā)貨慢、貨物在廠家壓著等理由推脫,遲遲不給還錢。2018年3月20日,在承德市城管局,周某某給我妻子打了一張255100元的借條。2018年4月份以后,我和我妻子再跟周某某聯(lián)系就聯(lián)系不上了。上述證人證言證實周某某曾向楊某2的妻子胡海洋借款255100元的事實。
3、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黃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21日期間,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騙走我人民幣七十六萬余元。我與她丈夫董某2是戰(zhàn)友,生活中就認識了周某某。2016年12月的一天,董某2、周某某、我、侯麗四人吃飯的時候,董某2說:“我妻子在天通數碼上班,可以辦理出蘋果演示手機,便宜,與正常手機一樣,你出資,我妻子負責進貨和銷售,利潤平分,如果銷售不了的話,也不至于賠,可以退貨。”我當時就同意了,過了幾天,周某某說有三臺蘋果手機,需要15000元人民幣,我通過銀行轉給周某某農行卡15000元。又過了幾天,周某某說有二臺蘋果手機,需要10000元人民幣,我通過我妻子侯麗銀行卡轉給周某某農行卡10000元,過了一個半月,周某某給了我16500元錢,忘了通過什么方式給的我錢了。2017年1月份左右,周某某找到我和我妻子侯麗說:“我丈夫花錢大手大腳,想單獨與你做手機生意,你別讓我丈夫知道,我想單獨存點錢?!蔽艺f:“可以”。從那以后,我就瞞著董某2,我夫妻二人單獨給周某某轉錢,有時候她返錢給我們,有時候不返錢,多次刷我和我妻子的信用卡,多次給她現(xiàn)金,給現(xiàn)金的地點都在文化大廈樓下。2018年2月左右,周某某跟我說還有別人入股跟她做手機生意,說她的另一個合作伙伴著急用錢,說庫房出不了貨,不能及時變現(xiàn),讓我給墊錢,把蘋果X每部6000元給我,當時我就同意了,分四、五次給了周某某三十二萬左右,周某某返給了我五部蘋果X手機,這期間我讓周某某抓緊出庫手機,她每次都以庫房封庫為由拒絕。2018年3月初,周某某又以別的合伙人撤資為由,讓我墊錢,我又分多次給她轉了二十八萬元人民幣,其中有兩萬現(xiàn)金,后來我一直催貨,她都以拿不出貨為由拒絕我,2018年3月21日,我給她打電話,她一直關機,我聯(lián)系她的丈問她去哪了,說回娘家了,我自已開車去的平泉七溝榆樹溝門周某某娘家,找到了周某某,周某某說手機沒有了,我問她手機咋沒有了,她始終不回答,她說給我打個欠條,以后慢慢還給我,后來給我打了一張六十九萬元的欠條。讓我墊錢以后,她一共給了我五部蘋果X,都讓我給賣了,每部賣了8350元。同時證實被害人黃某辨認并確認被告人周某某的過程。被害人黃某當庭陳述,給周某某的現(xiàn)金沒有證據證實,在2018年2、3月份一共給了其60萬元,后周某某給了其五部蘋果X手機,黃某共賣得41750元,上述被害人陳述證實被告人周某某詐騙黃某558250元的事實。
(2)被害人候某的陳述,我是來報案的,我和我丈夫黃某被周某某合伙賣手機的名義詐騙了76萬多元。我丈夫黃某有一個戰(zhàn)友叫董某2,他的妻子叫周某某,我們早就熟悉。董某2在承德市城管局工作,2015年左右我聽周某某說在承德市雙橋區(qū)天通數碼的辦公室上班。2016年12月份底,一天董某2跟我丈夫黃某說,周某某可以在天通數碼低價購買手機,高價賣出,我們可以投資一部分錢,到時候盈利的錢對半分。后來我和我丈夫黃某,還有董某2、周某某我們在一起吃飯的時候,周某某說她在天通數碼能低價買出手機,她自己有渠道能高價賣出,讓我和黃某出錢,她負責銷售,到時候利潤對半分,也就是我們出錢,她出力合著賣手機。當時周某某說她手里有三部蘋果iphone7手機,當時市場價格是6000多元,她能5000元買來,以6000元的價格賣出,中間每部手機能有1000元的利潤,三部手機能掙1500元,當時周某某說的的挺肯定的,而且她自己說在天通數碼上班,我們都是認識多年的朋友關系,我和黃某就相信了,我和黃某看利潤挺大也就同意了。第二天,我用我的一張工商銀行卡給周某某的一張農行卡轉過去了15000元購買手機的錢。過了幾天,在2017年1月初,周某某跟我們聯(lián)系,她說手機賣出去了,錢也掙回來了,但是她手里還有兩部蘋果iphone7手機,等這兩部手賣出去一起給我們錢,然后我又給周某某轉過去了10000元錢。后來周某某跟我和我丈夫黃某說,合伙賣手機的事兒別跟她丈夫董某2說,就她自己偷著干了,我們問周某某為什么不能告訴她丈夫,周某某說她丈夫董某2花錢大手大腳的,周某某想偷著存點錢以后過日子用,我們就相信了。后來我們就沒跟董某2說過合伙賣手機的事兒,一直是周某某跟我和我丈夫黃某聯(lián)系。后來我們就陸續(xù)給周某某錢購買手機,有時候周某某說購買的是蘋果手機,有時候說購買的是三星牌2017、2018手機,有時候說購買的是別的品牌手機,具體她都說購買什么品牌手機我也記不清了,周某某說她從天通數碼是按照進貨價購買的手機,每部手機比市場銷售價格都低一、兩千元,倒賣手機的利潤特別大。但是我們從來沒有見過周某某所說的這些手機,手機從購買到銷售的整個過程都是周某某操作。我們問過周某某把這些手機銷售到什么地方去了,周某某說她有一個姐姐在石家莊,她姐姐的有一個同學有手機店,可以通過她姐姐的同學把這些手機收購走。開始的時候周某某確實給我們返回來了幾千塊錢,后來我們給她買手機的錢,她說第二天就能給我們返回來掙的錢,等到第二天周某某又說錢返不回來了,她手里又有新手機了,把返回來的錢又投進去買手機了。每次給完周某某錢,我們都催她把盈利的錢返回來,有時候她給我們返回來幾千到幾萬元不等,有時候周某某就拖著。一開始我們給周某某買手機的錢是我們自己的存款,后來周某某拖欠著不給我們返錢,我和黃某就向親戚朋友借錢,還劃我們的信用卡透支給周某某買手機進貨的錢,我們給周某某的錢基本都是我給的,有時候我去給周某某送現(xiàn)金時,周某某都讓我去文化大廈樓下等著她,我以為她真的在文化大廈天通數碼上班呢,有時候我要刷信用卡付款,周某某也讓我去文化大廈樓下找她,她把信用卡拿走,說要去天通數碼公司去刷卡。2018年3月份的時候,周某某跟我們說,她賣手機的事兒有別人也投資了,但是別人要撤資,手機已經買完了,貨壓在手里就等著賣出去了,周某某讓我們出錢把這些手機買下來,大約有20多萬元,等手機賣出去給我們返錢。2018年3月5日我丈夫黃某讓我給周某某賬戶轉過去了250000元錢。又過了幾天,周某某又跟我們聯(lián)系說還有人要撤資,讓我們再給她30000元買手機的錢,等于是我們投資買的手機,2018年3月10日我從我老婆婆手里借了20000元錢,交給了周某某,當時周某某也是讓我從文化大廈樓下見的面,我當時以為她還在文化大廈天通數碼上班,2018年3月11日我又轉給周某某10000元錢。后來我和黃某催周某某返錢,周某某說天通數碼有不少工作人員在低價購買手機往外賣,天通數碼庫房也得排隊一個一個交付手機,目前還沒輪到她取手機呢。又過了一兩天,周某某說庫房有十部蘋果iphoneX手機,但是要在天通數碼庫房取手機得批條,我和黃某開車拉著周某某去了一趟嘉和廣場天通數碼的辦公室,周某某自己進去的,我們從樓下等,過了一會兒周某某說批條辦完了,但是當時下午5點多鐘庫房下班了,第二天就能把手機取出來。我們當時也相信了,也沒看周某某說的批條。第二天周某某說手機還是沒取出來。2018年3月21日,我當時在外地出門,我丈夫給我打電話說周某某早就不在天通數碼上班了,我們應該是被周某某給騙了。2018年3月25日我和我丈夫去找周某某問她怎么回事兒,周某某當時承認了她在騙我們,她沒有辦低價購買手機高價賣的事兒,我們問給她的錢都干什么了,周某某也說不清楚,我們讓周某某還錢,周某某說她沒錢,周某某給我們寫了一張欠條。后來我們再聯(lián)系周某某就找不到她了,今天我們就來報案了。我們先后給過周某某124萬多元。周某某先后給我們返回來484000元錢。我們損失有76萬多元。
(3)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騙我的人叫周某某,我和他對象董某2是發(fā)小,然后就認識了周某某,大概在2016年年底,周某某提議讓我和她一起搗鼓手機,周某某自稱是天通數碼的工作人員,因為當時手里也沒多少錢,就沒和周某某一起做手機生意,到了2017年7月份左右,周某某就多次給我和我媳婦打電話,讓我們跟著他一起做手機生意,我拿了2萬元現(xiàn)金在承德市雙橋區(qū)門給了周某某,說一部手機能賺1000多元,我提供資金,她來賣,賺的錢平分。到了2017年十月份,周某某在后門給了我22000元現(xiàn)金,說這是我上次投的本金和賺的錢。周某某自稱是天通數碼的工作人員。2018年2月27號中午,在文化大廈后門給了周某某6萬元現(xiàn)金,第二次是2018年3月7號也是在文化大廈后門給了她9萬元現(xiàn)金,第三次是2018年3月13號,也是在文化大廈后門周某某劃了2萬元的農行的信用卡,卡號是62×××80,戶名是李某1,當天周某某就用這張信用卡透支了2萬元。2018年3月19號的時候,周某某給我的農行卡轉了6000元給我,說這是第一次我給她的6萬元賺的錢。3月28號、29號我再給周某某打電話就已經關機狀態(tài)了。同時證實被害人李某1辨認并確認被告人周某某的過程。被害人李某1當庭陳述,給周某某的6萬元現(xiàn)金有取款記錄,給她的9萬元現(xiàn)金沒有取款記錄。上述被害人陳述證實周某某共計詐騙李某17.4萬元的事實。
(4)被害人楊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我被周某某騙了人民幣二萬元。2017年12月底的時候,周某某給我打電話,她在電話里說:“哥,我這有蘋果X手機,可以比市面的價格低,咱們可以掙錢,我這錢不夠了,你可以出點錢。”我說:“我手里沒有錢?!敝苣衬痴f:“你看能找點不?”我之后說:“實在是沒錢?!敝缶蜎]有再聯(lián)系。2018年的3月3號中午12點左右的時候,周某某又給我打電話,她說:“我這有手機,就是蘋果X,但是手里的錢不夠了,黃某我們一塊弄的,你看能不能找點錢,一起低價買,高價賣?!蔽艺f:“行,我給你找找。”當時我手里正好有錢,2018年3月7日中午1點的時候,我用手機給周某某打電話,我跟她說:“我找了兩萬,我給你轉過去吧?!敝苣衬痴f:“行,你轉到我的建行卡里。”周某某隨后給我發(fā)了一條微信,在微信里她告訴了我她的建行卡號:62×××47,戶名:周某某。2018年3月7日下午14點54分,當時我在單位里上班,我用手機銀行給周某某轉的賬,轉了兩萬元錢。周某某收到錢后,給我回了一條微信“收到了,光哥。”2018年3月10日左右,黃某在我單位里跟我說:“咱們被騙了,從頭到尾就沒有手機這回事?!?018年3月30號左右,我再給周某某打電話,她的電話一直關機,我一看沒有辦法了,今天就來公安機關報警了。同時證實了楊某1辨認并確認被告人周某某的過程。
(5)被害人鄭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我被周某某騙了3100元人民幣。2016年6月份左右,我通過我的一個姐姐王杰認識了周某某,王杰當時就跟我說從周某某那里可以低價購買手機,于是我就主動給周某某打電話跟她買一部蘋果6S-plus,周某某當時跟我說價錢是6500元,問我要不要,然后我就買了。過了大約半年后,我給周某某發(fā)微信問她現(xiàn)在蘋果6S-plus多少錢,周某某回復說6300元,然后我就又買了一部蘋果6S-plus手機。2017年3月份左右,我通過微信跟她聯(lián)系買一部平板電腦,周某某聯(lián)系了天通數碼蘋果專賣的一個人,我去天通數碼專賣店里跟周某某介紹的人花了2800元買了平板電腦。2017年12月份左右,我通過微信找周某某買了兩部蘋果手機,一部是蘋果X,價錢是8000元,另一部是蘋果8-plus,價錢是6500元。2018年3月19日,我通過微信找周某某買華為mate10,價錢是3100元,我通過微信給周某某轉了3100元,問周某某什么時候能把手機給我,周某某當時回復我說兩、三天后就能把手機給我。過了兩天后,我朋友王某1給我發(fā)微信說:“你試著跟周某某發(fā)微信,看看還能聯(lián)系到她嗎?”我就給周某某發(fā)微信,她就沒有回復了。后來我朋友王某1跟我說了她和周某某合伙做手機生意的事情,懷疑周某某卷錢跑了。于是我感覺自己被騙了。同時證實鄭某辨認并確認被告人周某某的過程。
(6)被害人蔣某1的陳述,我被周某某騙走10萬多元錢。2017年12月28日被騙了55000元,2018年2月25號的時候又被騙46400元錢。之前我在周某某手里買過五六個蘋果X手機,當時市價是9500多,周某某賣給我6000元錢,直到2017年8、9月份周某某說她手里有便宜手機,讓我直接把錢給她,周某某負責把手機賣出去,我說不用她負責賣,讓她把手機給我。我想自己賣。到2017年12月28日的時候我到文化的大廈門口找到了周某某,將我建設銀行信用卡及密碼給了周某某,然后周某某就去樓上刷了55000元錢,我手機短信提示是我的信用卡在雙橋區(qū)電子產品消費55000元錢,這本來是我要購買5臺三星2018的錢,之后周某某一直沒給過我手機,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但是當時我還是信任周某某的,2018年2月25號的時候周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有現(xiàn)貨的蘋果X問我要不要。我就又到文化大廈門口找到周某某,把我對象的信用卡及密碼給了周某某,周某某上樓刷了46402元,說是8部蘋果X手機的錢,最近幾天就能把手機給我,手機短信提示也是在雙橋區(qū)電子產品消費的。后來周某某也沒給我手機,也沒退給我錢。我被騙了101402元人民幣。
(7)被害人張某2的陳述,我被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騙走102800元錢。2018年1月14日被騙了12000元,2018年1月15號的時候又被騙84000元錢,2018年1月24日上午又被騙了6800元。我和周某某是高中同學,但從2009年以后就沒怎么聯(lián)系。2018年1月初,周某某開始通過微信偶爾跟我說幾句話,只是簡單的聊天,并沒有提手機的事兒。2018年1月14日,周某某給我打電話說自己在天通數碼上班,有渠道能低價進手機高價賣出去,周某某已經弄了幾部手機但沒能力再弄了,問我能不能也弄一些,這樣我也能夠獲取利潤,利潤我們兩個對半分。我說行,當時同意了她的提議。我在微信上問她這錢大概多久能回來,她說大概一周左右。2018年1月14日12點10分,我通過微信給周某某轉了12000元。當天晚上大概六點多,周某某又給我打電話說:“我有很多同事都弄了很多部,也都賺了不少錢,我也想多弄幾部,你能不能再找點錢多弄幾部?”我說:“我手里錢也不充足,我再考慮考慮?!?018年1月15日上午8點多,周某某微信上問我考慮的怎么樣了,我問她還能辦幾部,她說還能辦八部,我回復她說錢不夠,只能辦七部。周某某就答應了。中午11點30分左右,我開車到了文化大廈,在停車場我和周某某見了面,周某某就跟我要銀行卡,跟我說:“你在樓下等我,我們產品部不讓外人進,你把卡給我,我上樓去刷卡?!比缓笪以谖⑿派习阉膹堛y行卡的密碼都發(fā)給了她,她上樓刷完卡就下來了,我就開車走了。2018年1月24日上午9點多,我在微信上說我有一個同學也想弄手機,周某某說行,然后我就通過微信給她轉過去6800元錢。這期間我隔幾天就催她問什么時候錢能到手,周某某總是讓我等著,通過各種理由推脫,一直都沒給我返錢。2018年4月13日晚上,我再給周某某打電話就打不通了,于是我發(fā)現(xiàn)自己被騙了。2018年2月7日,周某某把20000元轉到了我的一張建行儲蓄卡上。庭審中張某2陳述周某某現(xiàn)在還欠他82800元。
(8)被害人趙某的陳述,2017年12月30日下午1點多周某某給我發(fā)微信跟我說“辦蘋果手機掙錢你干不”。我在微信上回了一句“啥意思我沒明白”我之后給周某某打電話“到底怎么回事?”周某某跟我說“我姐在石家莊泰和電子城,幫我賣手機我都干了兩年多了,而且也賺錢買車了,現(xiàn)在手里錢緊,你買我的蘋果X手機,到時你給我分紅?!敝芰直f“我給你手機是5800元,我在石家莊泰和電子城賣是7800元,咱倆每人一千元分紅?!敝苣衬掣艺f“在承德市雙橋區(qū)門口見面,那有一個OPPO手機店,她在那管發(fā)貨,那有一個產品部,在那交錢拿手機之后發(fā)到石家莊?!蔽以谙挛?點多的時候,在承德市雙橋區(qū)門口,見到了周某某,周某某讓我給她29000元錢,我通過我的手機微信支付寶給周某某轉賬29000元,周某某之后給我打了一個借條,借條上的金額是借趙某29000元。周某某隨后跟我說這就辦完了,讓我等著掙錢吧。2018年1月4日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周某某聯(lián)系我,我忘記是打電話還是發(fā)微信,周某某跟我說“有5部三星2018手機,進價13000元,賣到石家莊泰和電子城是18000元,到時分紅一人2500元,需要掏錢65000元”。2017年1月4日我用微信轉發(fā)給周某某30000元,支付寶35000元。周某某隨后跟我說一個星期就能返錢??墒沁@兩次都沒返錢。2018年1月7日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周某某聯(lián)系我說“那兩次的錢快回來了,現(xiàn)在還有5部三星2018手機,也很便宜,還是上次的價錢,要是等上次的錢,這次的機會就錯過了。要是合作的話,就再掏65000元”我給周某某我朋友(于鑫利)的信用卡,周某某拿著信用卡在承德市雙橋區(qū)電子產品經銷部,刷了38000元。剩下的27000元錢是我用自己的支付寶轉給周某某了。2018年1月10日,周某某給我發(fā)微信說回來了一部分錢。周某某隨后用手機銀行給我轉了78000元。2018年1月11日周某某給我打電話說“現(xiàn)在有10多部三星2018手機?!蔽艺f“沒有這么多錢?!敝苣衬痴f“你能湊多少錢,就湊多少錢。”我湊了93000元,用手機銀行轉給周某某63000元,用手機支付寶轉給她30000元。周某某說“我掏11000元,一共辦了8部手機”我之后就一直問周某某怎么不結賬,周某某跟我說:“泰和那邊這么多手機拿不出錢來,我在承德市雙灤區(qū)我家親戚二姑父找了一個買家,但是結不了賬?!敝笾苣衬秤终f:“雙灤買家要轉賬?!焙髞碇苣衬秤指艺f買家要給現(xiàn)金20多萬元,我跟周某某說:“轉我的銀行卡吧?!钡侵苣衬秤指艺f:“那個買家是放高利貸的沒有收回錢來?!狈凑褪且恢闭医杩诓唤o我錢,2018年1月24日周某某告訴我說:“手機又發(fā)回石家莊,雙灤的買家結了4部蘋果X的手機錢,一共是31200元”。周某某轉給了我30000元錢。2018年1月29日周某某又通過手機銀行轉給了我14000元錢,2018年2月1日又通過手機銀行轉給我20000元,后來我一直給周某某打電話催她要錢,2018年2月2日周某某給我打電話說:“給你手機吧,給你手機比給你錢快,先給你兩部。”后來我見到了周某某她給了我四部蘋果X手機,她跟我說:“有兩部手機是別人的,需要把這這兩部手機錢打給她。”我用手機微信轉賬11600元給了周某某。我之后把這四部手機賣了,每部7800元出手的,一共賣了31200元。2018年2月4日周某某又給我一部蘋果X手機,我之后又賣了7800元。2018年2月7日周某某給我三部蘋果X手機,我只賣了一部7800元,2018年2月10日周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她對象跟她要離婚,自己手里沒錢了,向我借錢,還說要把房子抵押給我。我當時就借給了周某某5000元,是用微信轉賬給的周某某。她還把我手里剩下的兩部蘋果X手機拿走了。2018年2月13日周某某又向我對象借錢2300元,我對象就把錢用微信轉賬給了周某某。2018年3月5日周某某給我5部蘋果X手機,其中有兩部64G,3部256G,我賣了37400元。之后周某某說還要給我手機,但是后來就聯(lián)系不上她了。我一共給了周某某259300元,周某某返給我一共是145000元。周某某給我9部蘋果X手機,被我賣掉了,共得68600元,因為手機內存不一樣所以手機的價錢也不一樣。其中七部手機是每部7800元賣的,還有兩部手機是每部7000元賣的,但是我忘記手機賣給哪了。周某某還差我45700元。
(9)被害人馮某的陳述,我被周某某騙走14800元錢。
2017年12月31日被騙了6000元,2018年2月27號的時候又被騙10000元錢,當天的時候周某某返還給我了1200元,說是第一次給的6000元錢賣手機賺的錢,但是沒給我本金。
(10)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為由從我這里騙走人民幣3萬余元。2018年1月18日上午10點多,周某某微信上跟我說:“咱倆一起進手機,便宜,你提供本錢,掙差價?!蔽一貜退f:“行?!?018年1月19日下午,我通過微信零錢給周某某轉過去13600元。2018年1月21日,我跟周某某說想退一部手機,周某某答應了,給我退了6800元。2018年1月24日,周某某微信上跟我說:“三星2018只要12000元就能買,你要不要弄?”我回復說行。2018年1月25日上午,由于之前我已經給她轉過去6800元錢,所以我又通過微信零錢給周某某發(fā)過去5200元錢,加起來一共12000元錢。2018年1月28日,周某某微信上跟我說要弄三部iphoneX手機,一部價格是6800元,需要20400元錢。2018年1月28日上午我到文化大廈電梯口見到了周某某,我把一張交通銀行卡交給了周某某,周某某拿著我的卡上樓到亞東電子產品經銷部劃了13000元錢,剩余的7400元我通過微信零錢轉給她。2018年2月6日,我微信上催她還我本錢,她以各種理由推脫不給。2018年2月7日,周某某微信上跟我說先給我一萬,當天她通過銀行轉賬轉給我10000元錢。我微信上問她剩下的錢什么時候給,周某某回復我說現(xiàn)在壓貨給不了。2018年2月24日,周某某微信上跟我說再弄兩部iphoneX手機,于是我通過微信零錢給她轉過去11400元。2018年2月27日,周某某通過微信轉給我8600元(一部iphoneX的本錢及利潤),剩下那部的錢一直都沒給。2018年3月份左右,我微信上催周某某把所有的錢給我,周某某又以各種理由推脫不給。2018年3月17日,周某某說要弄四部iphoneX手機,手機降價了,一部是5100元,一共20400元,于是我通過微信給她轉過去20400元。過了沒幾天,我給她發(fā)微信和打電話她都不回,于是我發(fā)現(xiàn)自己被騙了。2018年3月20日,我又給周某某發(fā)微信說:“你再不給我錢,我就報警了?!敝苣衬秤脛e人的手機號給我打電話讓我別報警,并讓我去她老家去對對賬。2018年3月23日,我去她老家見到了周某某,周某某在她家給我打了一個36200元的欠條,并說月底歸還。2018年4月3日,周某某通過微信給了我4000元錢,并說剩下的錢4月20多號還,結果也沒還,我也聯(lián)系不到她了。上述被害人陳述證實被告人周某某尚欠王某1人民幣32200元的事實。
(11)被害人呂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7年12月上旬,具體哪一天我記不清了,當時我在雙塔山開著一家汽車銷售的店,李國平來我店里跟我說:“我有個侄女兒叫周某某搗鼓手機挺賺錢的,已經賺到錢了,你要不要也一塊跟著弄?”我回答說:“不弄?!崩顕接指夷钸读撕脦滋?,最后我就同意了李國平說的合伙搗鼓手機的事兒。大概內容就是讓我出錢,李國平有渠道,最后獲得的利潤大家平分。2017年12月22日,我通過手機工商銀行網銀給李國平的一張工行卡轉了144000元錢,這些是13部三星2018的錢,一部三星2018進價是11000元錢,賣出去是17000元錢。過了一個多星期,李國平給我返了兩萬多元錢,具體多少錢我記不清了,說這些錢是那13部三星2018賺的利潤。2018年1月7日,李國平給我打電話說:“有3個三星2018手機,你弄不?”我回答說:“弄。”李國平說:“你這次把錢直接給周某某吧,要不我還得再給周某某轉?!蔽一卮鹫f:“行。之前第一筆錢什么時候給我?”李國平說:“得一批一批的?!比缓笪揖屯ㄟ^手機工商銀行網銀給周某某的一張農行卡轉了33000元錢。2017年1月10日,李國平給我打電話,他在電話里跟我說:“又有一批手機了,還弄不?這個需要一個星期才能回錢。”我當時也答應了,我在當天上午用自己的手機銀行轉到了周某某的農行卡上,我轉了24000元,下午又給轉了29000元。這筆錢就一直沒有返給我。2018年1月11日李國平上我店里找我,還是跟我談手機生意的事情,我當時就說自己不做了。但是李國平堅持問我為啥掙錢的事情不做呢。我跟李國平說要見周某某。2018年1月份具體的時間我記不清了,李國平聯(lián)系周某某,我記得是在承德市雙橋區(qū)雙峰寺老西營見的面。周某某跟我說,這事讓我放心,就是時間慢點,錢肯定能賺。我之后也就相信了,也就不再懷疑了。2018年1月11日,李國平給我打電話,讓我給他轉錢,我通過自己的手機銀行給他轉了50000元錢。由于這些錢轉完之后,我始終見不到錢回來,就跟李國平急了,李國平跟我說:“讓周某某跟你說吧。”周某某給我打電話勸我跟我說意思能賺錢,讓我不要顧慮太多。我記得雖然返過幾次錢,但是也就是10000、20000元,具體多少錢,我記不清了。2018年1月16日周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給其轉錢,她告訴我手機一個星期就能給我返錢,我還是通過手機銀行給她轉了100000元,這些錢也是買蘋果X手機的錢,每部蘋果X手機的價錢是6000元錢,我轉完錢之后還是沒有見到錢回來。2018年1月22日周某某聯(lián)系我,讓我給其轉60000元,這些錢是十部蘋果X手機,我之后也給轉了。2018年1月24日周某某聯(lián)系我轉給她120000元,這是二十部蘋果X手機的錢。我之后就一直打電話聯(lián)系周某某和李國平,問他們什么時間給我返手機的錢,周某某一直跟我說,手機出不來,他們的領導出事了,手機庫也被封了,手機出的慢,得一部一部往外拿。隨后我就一直等,但是一直沒有消息。我給周某某分七次一共轉了416000元錢。周某某返給我10萬余元,具體多少錢我記不清了。同時證實呂某1辨認并確認被告人周某某的過程。
(12)被害人孟某的陳述,我被騙了95500元錢。2017年11月19日,周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承德市雙橋區(qū)天通數碼店聊點事情,我去了天通數碼后,周某某跟我說她有低價進手機的渠道,但是手里沒錢,讓我出錢,一塊合伙做手機生意,當時周某某說進一部IphoneX手機大概6500元左右,出售按8800元左右賣,利潤對半分,一個月后返錢。我就同意了。2017年11月21日,我在承德市雙橋區(qū)流水溝承德銀行給周某某的一張農行卡里轉了59000元,還通過微信給周某某轉了1000元錢,這些錢都是IphoneX手機進貨的錢,大概有八、九部。2017年12月1日,我在承德市雙橋區(qū)手機店門口給了周某某30000元現(xiàn)金,當天我又給周某某通過微信轉了30000元錢,這次的錢是用來做三星2018手機的,進一部三星2018大概是9000多元。2017年12月6日,周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給我轉了63500元錢,周某某說這些錢是第一次做IphoneX手機的本金和利潤。周某某給我轉完錢后,跟我說又來一批三星2018手機,問我還做不做,我說做,2017年12月7日,我在承德市雙橋區(qū)水泉溝承德銀行給周某某的一張農行卡轉了60000元錢。2018年1月份左右,我打電話催周某某給返錢,但周某某跟我說過年壓貨款,手機在庫里出不去。當時過年家里急需用錢,我就讓周某某先給返點錢,周某某通過微信給我轉了20000元錢。之后我再聯(lián)系周某某給我返錢,周某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2018年3月份以后,我再給周某某打電話就打不通了,發(fā)微信也不回了。我感覺自己被騙了,所以來報案。我給周某某的錢有銀行轉賬、現(xiàn)金、微信轉賬。被害人孟某當庭陳述其給周某某的3萬元現(xiàn)金沒有證據證實,綜上,證實被告人周某某共計詐騙孟某人民幣66500元的事實。
(13)被害人董某1的陳述,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為由從我這里騙走人民幣5萬元。2017年12月底,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周某某在微信上和我說有一個賺錢的活,一起賣手機,低價進手機,高價賣,一部IphoneX手機進價6000元,8000元賣,利潤平均分,我負責出資就行,一周后給我返錢。我聽完后同意了。2018年1月3日,我在承德市雙橋區(qū)先給了周某某11000元現(xiàn)金,然后通過微信給周某某分三筆一共轉了25000元錢,這些錢是6部IphoneX(256g)手機的錢。后來我還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一些低價可以買到IphoneX手機的信息,我的一些朋友看到后,就找我說想要買,我就跟周某某聯(lián)系,周某某就給了我一個手機號,讓我去承德市雙橋區(qū)天通數碼找一個叫于某的人拿手機,手機的費用作為給我返還的錢。2018年1月13日,我?guī)е遗笥严虺侨ノ幕髲B天通數碼,于某拿著IphoneX手機在天通數碼樓下把手機給了我朋友,我朋友從于某那里拿到手機后,就通過支付寶轉給我7000元錢。2018年1月17日,我在承德市雙橋區(qū)醫(yī)院給周某某通過微信轉了1000元錢,這1000元錢是2019年1月13日我朋友拿手機的利息,因為這手機賣給了我朋友,我不想賺我朋友的錢,于是我就把一開始約定給我的那1000元利息給了周某某。2018年1月19日,我在云南通過微信給周某某轉了20000元錢,這些錢是兩部三星2018的費用,當時周某某說一部三星2018進價是10000元,賣15000元錢。2018年1月27日,我的一個朋友劉爽找我買IphoneX手機(256g),當天劉爽先給我支付了1000元訂金,2018年2月2日,劉爽又通過支付寶給我6500元錢,我讓劉爽去文化大廈找于某拿的手機。2018年1月28日,我的另一個朋友張子帥找我買IphoneX(128g)手機,周某某說IphoneX(128g)進價5500元,賣6500元。我讓張子帥自己去文化大廈找的于某去拿手機,后來張子帥通過微信和支付寶一共給我轉了6500元錢。2018年1月29日,我通過微信分四筆給周某某轉了21600元錢,通過支付寶給周某某轉了9900元錢,這些錢是6部IphoneX(256g)手機的錢和之前我朋友找我買手機的利息。后來陸陸續(xù)續(xù)又有幾個朋友找我買手機,兩部是IphoneX手機(256g),一部是IphoneX(128g),兩部IphoneX手機(256g)是按6000元賣的,因為跟這兩個關系比較好,就沒掙利息,另一部IphoneX(128g)按6500元賣的。這三個朋友和我的朋友范薔薇認識,所以把錢都交給了范薔薇,由于我之前刷過范薔薇的信用卡,這18500元錢范薔薇沒有給我,用于還范薔薇信用卡的錢。2018年2月2日,我通過支付寶給周某某轉了4600元錢,這些錢是什么手機的錢我記不清了。2018年2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周某某說要給我返錢,周某某說先給我返一部分錢,讓我提供一張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因為我手里沒有農行卡,我就讓周某某把錢轉到了我朋友陸瑞科的一張農行卡里,周某某給陸瑞科的農行卡里轉了20000元錢,陸瑞科后來把這20000元通過支付寶轉給了我。2018年3月16日,我通過微信給周某某轉了18000元錢,這是三部phoneX手機(256g)的錢。除此之外,我還給我的一個朋友拿過手機,具體是誰記不清了,具體時間也記不清了,這個人去天通數碼拿的phoneX手機(256g),當時對方給了我6000元錢,具體怎么給我的記不清了。后來我再跟周某某要,周某某說她被別人騙了,正在和別人打官司,現(xiàn)在手里沒錢,讓我再等等,具體被誰騙了沒跟我說。上述被害人陳述綜合證實董某1共計給周某某111100元,周某某返給董某187500元,周某某尚欠董某123600元的事實。
(14)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我被騙了38000元錢。2017年3月6日,周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她有內部渠道,可以低價進蘋果手機,一個蘋果手機進價4000元錢,每部手機掙一千元左右,讓我提供資金,她負責進購手機和銷售,掙的利潤兩人平分。我就同意了。2017年3月10日,我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周某某8000元錢,這是兩部蘋果7手機的錢,后來周某某說這兩部手機掙了2000元錢,說要分給我1200元錢,說這1200元錢在2017年4月6日返給我。2017年4月6日,周某某聯(lián)系我說她手里有紅色蘋果7手機,一部5000元錢,問我還做不,我同意了,當天我通過微信給周某某轉了800元錢,加上之前轉給她的8000元錢和她應該返給我的1200元錢,一共10000元錢作為兩部紅色蘋果7手機的進貨款。2017年4月7日,我通過支付寶轉給周某某20000元錢,這是4部紅色蘋果7手機的錢。周某某說一個紅色蘋果7手機掙1200元錢,每個給我返700元錢,6部共返4200元錢。2017年5月11日,周某某給我的一張承德銀行卡里轉了38000元錢,其中有4000元錢是周某某應該賺取的利潤,她讓我把這4000元錢轉回給了她,然后她又通過微信給我轉了200元。2017年5月8日,周某某聯(lián)系我說進三星2016手機,每個6500元,一部掙2000元,2017年5月15日,我在文化大廈天通數碼找周某某刷信用卡,她說在外面辦事讓我把信用卡交給店員胡麗麗,胡麗麗拿我的交通銀行信用卡刷了21500元。當天我又通過支付寶給周某某轉了11000元,共計32500元錢,這是5部三星2016的錢。2019年5月18日,周某某跟我說做紅色蘋果7手機,我給她微信轉了10000元錢,作為2部紅色蘋果7手機的進貨款。2017年6月7日,周某某支付寶轉給我10000元錢,微信轉給我1500元錢,2017年6月14日,周某某轉給我農行卡38500元錢。這些錢是之前做的5部三星2016和2部紅色蘋果7手機返的錢。2017年6月15日,周某某聯(lián)系我說要做蘋果7PLUS手機,每部5500元,一部掙1500元,這次要做7部手機,共38500元錢,我讓我對象富名坤去天通數碼用我的一張交通銀行信用卡刷了23500元錢,用我對象的交通銀行信用卡刷了15000元錢。2017年7月10日,周某某給我農行卡轉了42700元錢,一部給我利潤600元,7部一共給我返利潤4200元。2017年7月18日,周某某說辦三星2017手機,每部8600元,一部掙2200元錢,當天我在天通數碼交給店員胡麗麗三張信用卡,一張是我的交通銀行信用卡刷了16000元,一張是我對象的交通銀行信用卡刷了18000元錢,一張是我的郵儲銀行信用卡5400元錢,一共刷了39400元錢,其中34400元錢是辦4個三星2017手機的進貨款,5000元是我自己買蘋果7手機給自己用的錢。2017年9月1日,周某某轉給我農行卡里10000元,2017年9月4日,周某某轉給我農行卡28800元錢,這次4部三星2017手機給我返了4400元利潤。2017年9月5日,周某某說做蘋果8手機,每部5500元錢,我通過支付寶給周某某轉了20000元錢,微信轉了7500元錢,共計27500元錢,這是辦5部蘋果8手機的進貨款。2017年9月18日,周某某聯(lián)系我說做蘋果8X手機,每部6000元錢,我轉給周某某的農行卡里18000元錢,這是3部蘋果8X手機的進貨款。后來周某某說先給我返一部分錢,剩下的以后再返。2017年10月24日,周某某轉給我農行卡15000元錢。2017年10月30日,周某某轉給我農行卡13500元錢,當天下午周某某說再辦2部蘋果8X手機,我通過微信轉給周某某5000元錢,支付寶轉給周某某7000元錢,共12000元錢,每部掙2200元。2017年11月17日,周某某轉給我農行卡14200元錢,2017年12月12日,周某某轉給我支付寶10000元錢,2017年12月25日,周某某轉給我農行卡10000元。2018年1月5日,周某某微信分兩筆共轉給我6000元錢。2018年1月8日,周某某微信轉給我2000元錢。至此,之前我給周某某做手機的錢她都返給我了。2018年1月13日,周某某給我微信發(fā)圖片說有現(xiàn)貨三星2018手機,一周就能回錢,每部12000元錢,一部掙5000元,當天我通過微信轉給周某某4000元,支付寶轉給周某某20000元。2018年1月14日,周某某又聯(lián)系我說還有幾部回錢快的三星2018手機,我支付寶轉給周某某20000元,微信轉給周某某10000元,轉給周某某農行卡6000元。2018年1月19日,我通過微信轉給周某某8000元,支付寶轉給周某某10000元。從2018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8日,我共轉給周某某78000元錢,其中有60000元是5部三星2018手機的進貨款,有18000元是3部蘋果8X手機的進貨款。過了一個星期后,周某某沒給我返錢,我就催周某某,周某某讓我再等等,先給我返一部分。2018年2月1日,周某某轉給我農行卡20000元錢,2018年2月7日,周某某轉給我農行卡20000元錢。后來我再跟周某某聯(lián)系,問周某某剩余的錢為什么遲遲不給我返,周某某說她給一個叫李某2的與周某某一起做手機生意的合伙人返錢多返了,多給了對方幾十萬元,和李某2對賬出現(xiàn)了問題,等對完賬弄清楚后再給我錢。2018年4月份以后,我再跟周某某聯(lián)系就聯(lián)系不上了,我感覺被騙了,所以來報案。上述被害人陳述綜合證實張某1共計給周某某288700元,周某某返給張某1280400元,周某某尚欠張某18300元的事實。
(15)被害人王某2的陳述,我被周某某詐騙了15.7萬元錢。2017年1月份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周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她有渠道能低價進手機高價賣,一部手機能掙1000多元,讓我出錢,她負責進手機和賣手機,利潤兩人平分。我當時同意了。2017年1月10日,我讓我對象豐雪在承德市雙橋區(qū)相伴時光咖啡店給了周某某2萬元現(xiàn)金。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我在文化大廈把我的一張工行信用卡和一張農行信用卡交給了周某某,周某某拿著我的信用卡到亞東電子產品經銷處刷走4萬元。2017年7月份的一天,我在承德市雙橋區(qū)下把我的一張工行信用卡和一張郵儲信用卡給了周某某,周某某拿著我的卡上樓刷走5萬元錢。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周某某通過銀行轉賬返給我5萬元。第二天,周某某跟我說還要進手機,周某某拿著我的信用卡在榮信大廈分兩筆刷走5萬元,當天我又通過微信轉給周某某2萬元。2018年1月7日,我通過支付寶分兩筆轉給周某某2.7萬元。后來我催她要錢,周某某說手里沒錢,等有錢的時候再給我,一直推脫。2018年1月15日,周某某在她家給我打了一張11萬元的欠條。被害人王某2僅能夠提供支付寶轉賬2.7萬元及信用卡劃卡3萬元的證據。綜上,被告人周某某共計詐騙王某25.7萬元。
(16)被害人龐某的陳述,我被周某某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的名義騙走16000元錢。2018年1月3日被騙了6000元,2018年2月27號的時候又被騙10000元錢。我和周某某是高中同學。
2018年1月3號,周某某開始通過微信偶爾跟我說幾句話,只是簡單的聊天。后來就跟我說鼓搗手機的事兒,就是有渠道能低價進手機高價賣出去。當天我給周某某通過手機微信給她轉了6000元錢,2018年1月19號給我轉過來1200元錢,說這是提成,我的6000元本金沒有返給我。2018年2月27號的時候上次的本金鼓搗了一個蘋果X,又賺了1200元,問我辦不辦三星2018,本錢是1萬元,大概一個星期就能返還錢,能提2500元錢,大概過了一周左右,我給周某某打電話、發(fā)視頻她都不接,還以各種理由推脫,是我朋友張某2聯(lián)系了我,說他被周某某騙了,我這才知道我也被周某某騙了。我被騙了13600元人民幣。
(17)被害人蔣某2的陳述,我被周某某騙走人民幣6000元。我找周某某買iphoneX手機,她答應我三天就能給我拿到手機,說一部6000元,當時我給她通過微信轉了6000元,但后來聯(lián)系不上她了,手機也一直沒給我,我就發(fā)現(xiàn)被騙了。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我2015年在文化大廈天通數碼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年底我在文化大廈天通數碼有限公司辭職,之后沒有工作。我認識黃某,黃某是我前夫董某2的戰(zhàn)友。2016年年底左右,我開始和黃某合伙賣手機,一開始黃某出錢,我出手機,我去賣,然后利潤我們倆對半分,后來因為我欠關某的錢,黃某給我進手機的錢大部分讓我還關某的欠賬了。2016年12月份左右,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當時我在天通數碼人事部門工作,我想自己去賣手機掙錢,我就和黃某聯(lián)系,我跟黃某說,我工作的天通數碼公司能進到便宜的蘋果手機,這些蘋果手機是演示機,利潤比較高,我讓黃某出錢,我去進手機,然后我去賣手機,獲得的利潤我們對半分。后來我在天通數碼公司進了幾部蘋果手機,具體型號我記不清了,黃某給的我進手機的錢,然后我把手機賣給我朋友,具體賣了多少錢,賣給誰記不清了。反正我記得當時每部手機利潤是800元錢,我把其中每部手機利潤400元錢和本金給了黃某。我和黃某合作賣了幾部手機之后,在2016年12月底左右,我因為在天通數碼進手機沒有及時結賬,公司要對我進行罰款,因為罰的錢太多,我就提出辭職了,但是我從天通數碼辭職的事兒,我沒有告訴我丈夫董某2,也沒有告訴其他人,別人都以為我還在天通數碼上班呢,我每天都到文化大廈呆著,然后自己聯(lián)系人買賣手機。后來我怕董某2知道我自己賣手機沒有去上班,我就告訴黃某進手機這件事不能讓董某2知道。2017年開始,我每次進手機都和黃某聯(lián)系,每次進4、5部,基本都是蘋果手機,每次我要進手機,我都讓黃某出錢,有時給我兩三萬元,有時候給我五六萬元,具體給我多少錢我記不清了。2010年我在城管局上班期間認識的李某2,因為我丈夫董某2和李某2關系好,我們就熟悉了,李某2的媳婦關某我們平時關系也挺好的,2017年5、6月份,我想讓關某也跟我合伙賣手機,我讓關某也出錢,我來進手機和銷售手機,然后利潤對半分,后來關某同意了。之后我需要進手機,就向關某要錢,關某也是每次給我三四萬元進貨,我把手機賣了之后就把錢給關某返回去。后來因為手機進貨比較慢,我把手機款給進貨方之后,進貨方遲遲不發(fā)貨,這樣我返回來的也慢,關某就催我返錢,因為當時都是關某記賬,關某每次向我要錢,我都按照她說的數額給她返錢,后來我欠了關某不少錢,具體多少錢我記不清了,當時關某和李某2總是催我還錢,而且黃某給我進手機的錢也是由于進貨慢欠了黃某不少錢。2018年2月份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跟黃某說我有一個合作伙伴投入了不少錢,但是出不了貨,對方著急等著用錢,我讓黃某幫我把對方的手機貨款先墊上,黃某也沒錢了,黃某說不行就去借錢,我說如果去借錢,除去給別人的利息,利潤都算黃某的,后來黃某從別人手里借的高利貸,先后給了我三十多萬元,這些錢我都還給關某了的欠款了。后來發(fā)過來幾部蘋果手機,我給了黃某4、5部手機,讓他自己去賣了。在2018年3月份,關某還是說我給的錢不夠,讓我繼續(xù)還錢,我跟黃某說跟我合伙的人投的錢挺多的,之前給的錢不夠,我的合伙人還在跟我要錢,我讓黃某再給我一部分手機款,等手機賣出去就把錢給黃某還回去,利潤也都算黃某的。黃某又給了我20多萬元錢,我把錢都給關某還欠賬,但是當時我已經沒有再進手機了,而且也沒錢進手機了。后來黃某一直催我把庫里的手機賣出去,我說手機出不了庫,黃某就向我要手機,但是我手里沒有手機,黃某就一直催我還錢,我就告訴黃某錢還不上了,我把錢都還關某欠賬了。黃某說讓我把我們家的車和房子押給他,我也同意了,后來我們對過一次帳,我記得當時欠黃某60萬元左右,黃某媳婦候某不同意,就把利息給加進去了,好像最后欠條寫了69萬元。后來因為我還收了別人不少手機款,向我要錢、要手機的人太多了,我就把手機號碼都換了,跑石家莊躲著去了。
我一開始在承德天通數碼進手機,后來到石家莊太和電子城進手機,有一些店名我記不清了,我記得有一家叫“紫金博”。蘋果的iphone7、8、X等型號我都進過,還有三星牌2017、2018手機,還有oppo等手機。都是朋友找我來買手機,我就賣給我朋友或朋友的朋友了,還有商城里面的店鋪,具體賣給誰了我記不清了。我記得還收鄭某、張某2、馮某、呂某1、蔣某1、蔣某2、龐某、李某1、趙某等人的錢。這些人有找我買手機的,還有跟我合伙賣手機的人。我收取的這些人的錢基本都讓我進手機用了。我認識李某1,大概在2017年七、八月份的時候,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給李某1打電話想跟他借點錢搗鼓手機做生意使,當時我跟他說一個月后就能還他錢,并且還會給他一些利息。我一共收取了李某1多少錢我記不清了,最開始的時候我跟他借過一筆幾萬元,我連本帶息還他了。2018年年初的時候,我跟李某1又借了兩筆錢,他都是給的我現(xiàn)金,加起來大概是10萬元左右。剛開始我按時還李某1錢了,后來有兩筆加起來大概10萬元左右的現(xiàn)金我沒有還。2018年3月份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當時李某1催我還錢,我當時手里沒錢,于是就在我家給李某1打了一張15萬元的借條。因為李某1當時跟我說他給我的那10萬元左右現(xiàn)金是向別人借的高利貸,有很高的利息,所以他要求我打15萬元的借條。我從李某1手中收取的錢其中一部分錢我用于進手機了,具體進了多少部手機我記不清了,還有一部分用于還我欠別人的欠款了,還有一小部分用于個人消費了。
我認識趙某,大概在2017年年底的時候,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跟趙某聯(lián)系說想要搗鼓手機做生意,到時候利潤兩人一塊平分,趙某同意了,我具體收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但我每次基本都給她返錢了,最后還差她4萬多元沒給。2017年12月份,我給趙某打過一張29000元的欠條,這筆錢我后來還給她了,但當時忘了跟她把借條收回來。2018年3月28日,我給趙某出了一張9萬元的借條,因為9萬元里包含最開始承諾的利息,實際上本金只有4萬多元。當時趙某也答應了讓我只還她本金就行。我認識龐某,2018年年初,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跟龐某說我能低價進手機高價賣,賺的利潤兩人均分,當時龐某同意了。我一共收取了龐某一部蘋果X手機6000元,一部三星2018手機10000元。第一個蘋果X手機我記得給她返過錢,第二部手機沒給她返錢,還差她10000元錢沒給。我認識張某2,2018年1月份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跟張某2說我有渠道能低價進手機高價賣,一塊搗鼓手機,賺的利潤兩人平分,張某2當時就答應了,我一共收取了張某2大概8萬多元錢。我收取張某2的錢進購手機了,進的蘋果手機和三星手機。我給張某2返過一次20000元。郭某在文化大廈亞東電子產品經銷處賣電腦。每次我找他刷信用卡會給他刷卡的手續(xù)費。我認識蔣某1,我跟蔣某1的對象吳亞杰一塊搗鼓手機生意。我跟蔣某1對象吳亞杰收了大概一共有五、六萬元。我給他返過錢,我記得我還差他兩、三萬元錢。我認識馮某,大概在2017年年底的時候,馮某找我,當時我和她一塊搗鼓手機,利潤平分。我一共收取了馮某一個蘋果手機6000元,一個三星手機10000元。我給她返過第一部手機的利潤錢1000多元。我認識呂某1
,我是通過我二姑夫李國平認識的呂某1,當時李國平也知道我搗鼓手機的事情,李國平跟我說錢算我借給你的,到時候利息正常給。我一共收取了呂某1多少錢我記不清了,但是我給他返過錢,我現(xiàn)在還差他不到30萬元。我認識蔣某2,蔣某2給了我大概6000元左右,具體記不清了。我認識鄭某,鄭某找我買過手機。我還差她一部華為手機沒給。我認識孟某,我跟孟某借過錢,當時我跟他說我搗鼓手機用。具體多少錢記不清了,大概有七、八萬元錢。我從孟某手中收取的錢一部分用于進手機,一部分還別人的欠款了。我認識董某1,我一共收了董某1多少錢記不清了。我給她返過錢,我記得應該還差她1萬多元。我認識張某1,我跟她一塊搗鼓手機,利潤平分。我收過張某1的錢,也給她返過錢,我記得錢應該返的差不多了。我在2018年3月20日,給張某1出具了一個38000元的借條,這些錢是我最開始答應給她的利息錢,本金我都還給她了。我認識王某1,我倆一塊搗鼓過手機,答應賺了錢利潤平分。我一共收取了王某1多少錢記不清了。我給王某1返過錢,我應該還差王某13萬元左右沒給。
原判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通過上述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1407252.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起訴指控的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詐騙楊某2人民幣255100元,因周某某供述該款為其向楊某2借款,楊某2之妻胡海洋在庭審中對于借款的事實亦表示認可,并且該借貸關系已經生效民事判決書確認,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該起犯罪事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詐騙黃某等人的錢款,應當繼續(xù)追繳,退賠被害人,但被害人呂某1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其與周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由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故對于呂某1的損失,本案不作退賠處理。被告人周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第2點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其他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賠被害人黃某人民幣558250.00元;退賠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74000.00元;退賠被害人楊某1人民幣20000.00元;退賠被害人鄭某人民幣3100.00元;退賠被害人蔣某1人民幣101402.00元;退賠被害人張某2人民幣82800.00元;退賠被害人趙某人民幣45700.00元;退賠被害人馮某人民幣14800.00元;退賠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32200.00元;退賠被害人孟某人民幣66500.00元;退賠被害人董某1人民幣23600.00元;退賠被害人張某1人民幣8300.00元;退賠被害人王某2人民幣57000.00元;退賠被害人龐某人民幣13600.00元;退賠被害人蔣某2人民幣6000.00元。
抗訴機關的主要抗訴理由:本案中,周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間,以有手機渠道能購進低價iphone等手機為名,先后找到黃某、李陽、楊某1等16人,以合伙做手機生意為由讓16人出資利潤均分,共計詐騙200多萬元。周某某系天通數碼公司辭退員工,并無低價手機進購渠道。周某某詐騙所得大部分用于歸還個人欠款和歸還前期被騙人員的本金,一部分用于個人消費,只有5萬元于2017年6、7月份用于購買iphone手機。案發(fā)后周某某潛逃,后在2019年8月抓獲歸案。1、周某某與被害人之間沒有簽訂合同。周某某自開始提出虛假的合伙,其并沒有履行能力,客觀行為上可以證實其主觀上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合同詐騙罪的本質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錯誤認識主動交付財產。本案中,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是基于周某某虛構自己有渠道能低價購進手機,被害人是基于合同之外的虛構事實因素陷入錯誤認識。3、周某某購買5萬元的手機,購買時間上和購買金額以及以市場價買在低于市場價賣出這一購買方式,都不能認定為是先履行小額合同。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罪名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支持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
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一、周某某與各報案人之間通過口頭約定的方式分別建立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包括口頭形式。綜合本案事實,2016年底,周某某與黃某協(xié)商表示雙方合作手機生意,黃某出資,周某某負責經營,利潤雙方平分。最初雙方合作順利,黃某亦拿回了投資款并分得了相應利潤。后周某某為賺取更多利潤,便與本案多名報案人開始合作。周某某名下農行卡交易記錄顯示,通過該卡轉賬,周某某即陸續(xù)向天通數碼手機店工作人員孫濤、于某、辛麗娜合計轉款686500元用于購買手機,此事實與上述人員的筆錄及多名報案人實際收到約定型號手機的事實相互印證,可以得出周某某確實經營手機生意的結論。二、周某某對投資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周某某不懂經營管理,賬目混亂,致使其向合伙人返還本金及利潤時出現(xiàn)累計返款數額超出正常返款幾十萬元情況,財物嚴重虧空。無奈周某某將后來與其合作人員投資款項挪用于償還之前欠款,周某某對不能償還部分大部分出具了借據或欠據。因此,周某某對他人投資款項主觀上不具有占有的目的。三、周某某未揮霍收到的投資款。對收到的投資款,除部分用于購買手機外,另一部分即用于向合伙人返還投資款及利潤。四、對于周某某是否還拖欠投資人的投資款應予核實?;谝陨弦庖?,請二審法院依法判處。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事實一致。原審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所有證據已在一審庭審中出示并質證,具有證據效力。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周某某被承德市天通數碼有限公司停職及辭退后,自2016年12月份起,以能低價購進高價售出iphone、三星等型號手機獲取高額利潤雙方平分為名,誘騙黃某等16名被害人先后投資,除返還部分投資款及利潤外,其余被上訴人用于償還合伙人的前期欠款和個人消費。根據上訴人名下農行卡銀行交易流水顯示,上訴人向天通數碼店工作人員于某、孫濤及辛秀娜等轉款60余萬元,于某亦證實2017年6、7月份,周某某分多次從其手里拿了三十多部iphoneX手機,該事實能證明上訴人周某某確從事手機經營活動。上訴人為償還前期合伙人的欠款,虛構事實,先后騙取受害人為其投入,無力歸還本金及承諾的利潤時而隱匿。上訴人周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在手機買賣活動中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犯罪構成要件,構成合同詐騙罪,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乖V機關及支持抗訴機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罪名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周某某合同詐騙數額巨大,綜合本案事實、情節(jié)、犯罪金額及危害后果,原判對上訴人的量刑罪刑不相適應,應予糾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部分成立,對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采納,不成立部分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20)冀0802刑初236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責令被告人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賠被害人黃某人民幣558250.00元;退賠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74000.00元;退賠被害人楊某1人民幣20000.00元;退賠被害人鄭某人民幣3100.00元;退賠被害人蔣某1人民幣101402.00元;退賠被害人張某2人民幣82800.00元;退賠被害人趙某人民幣45700.00元;退賠被害人馮某人民幣14800.00元;退賠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32200.00元;退賠被害人孟某人民幣66500.00元;退賠被害人董某1人民幣23600.00元;退賠被害人張某1人民幣8300.00元;退賠被害人王某2人民幣57000.00元;退賠被害人龐某人民幣13600.00元;退賠被害人蔣某2人民幣6000.00元。
二、撤銷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20)冀0802刑初23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原審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9月2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浩東審判員孟昭鵬審判員孟路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維 紅
書 記 員 郭 禹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