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5刑初532號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qū)殭z刑訴〔2020〕5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思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因李某1與尚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虛構為尚某辦理貸款購車,將車倒賣后以賣車款用于償還所欠李某1債務的事實,騙取李某1購車首付款人民幣5萬元。
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宋某某在天津市寶坻區(qū),以幫助王某3弟弟王某找工作需要送禮為由,先后兩次共騙取王某3及其家人王某2、王某共計人民幣14.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公訴機關提交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借條、銀行卡交易明細、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常住人口登記表、違法記錄查詢證明、民事判決書、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檢舉揭發(fā)情況說明等書證,被害人李某1、王某3、王某、王某2的陳述,證人尚某、李某2、李某3、趙某1、邳保佳、李某4、趙某2、韓某、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綜上,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寬處罰;到案后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先行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
二、責令宋某某退賠被害人李某1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五萬元;退賠被害人王某3、王某2、王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十四萬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歡
人民陪審員 王 磊
人民陪審員 榮翠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澤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