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0刑初572號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麗檢一部刑訴(2020)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謊稱自己表舅曾是東麗區(qū)副區(qū)長。2019年7月,被害人儲某因其子中考成績不理想,找到被告人趙某某想通過關系為其子辦理入學天津市東麗區(qū)百華實驗中學,被告人趙某某當即答應。2019年8月間,被告人趙某某以各種理由多次騙取被害人儲某人民幣共計16500元。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趙某某被抓獲歸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在家屬的幫助下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實際賠償大部分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儲某的陳述,證人韓某的證言,辨認筆錄,交易明細,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被告人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案發(fā)后在家屬的幫助下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實際賠償大部分經濟損失,酌情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寶芳
審 判 員 劉士軍
人民陪審員 姜金環(huán)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黃維玲